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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不知,早在2009年至2010年间,银行间债券市场刚起步,若能申购成功利润也是相当大。但由于申购机构众多,想要申购成功有一定的难度,需要有人际关系或是运气。
在当时,债券中签找承销商是可行的。这时,权力就有发挥作用的空间了。
1971年出生的王亚民,于2003—2015年在上海银监局工作,曾任上海银监局国有银行监管处副主任科员,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间任上海银监局国有银行监管处主任科员,2010年12月至2015年4月间任上海银监局国有银行监管处现场检查一科科长。
法眼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获悉,2009年2月至2010年4月,王亚民在上海银监局国有银行监管处任职(参公事业编制)期间,受其兄长王某所托,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相关渠道为他人申购银行债券谋取竞争优势。
王亚民向时任浦发银行投行业务部总经理杨某,以及通过时任上海银监局副巡视员向时任交通银行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孙某某打招呼,帮助普耘公司在委托其他金融机构申购上述两家银行发行的相关债券时给予优先配售。
据普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证实,当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行情比较好,申购的机构特别多,可能有的债券有几百家金融机构申购,因为标的有限,最后只有几十家能够中标,不打招呼几乎不可能拿到债券。因为没有公开的配售规则和行业规定,如何配售的权力在承销商和发行人手中。

成功配售相关债券并抛售获利后,普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将部分利润多次给予王某,后王某将其中56.65万元分给王亚民。
在这中间还有一段小插曲,王亚民当时在国有银行监管处任职,所监管的机构并不包含浦发银行。
浦发银行投行业务部总经理杨某回忆,2009年左右,有一名单位领导打电话向其介绍王亚民,称王亚民是上海银监局的工作人员,要联系买债券。尔后,王亚民到其办公室内,称他会联系一些金融机构向浦发银行申购相关债券,要求其帮忙关照。
杨某了解到王亚民是上海银监局负责监管国有银行的,虽然现在不负责监管浦发银行,但以后说不准会调到监管浦发银行的部门去,所以要和他处理好关系。而且,也能从王亚民处了解到银监局监管的内部政策,或者检查的尺度和动态。
旋即,杨某将王亚民介绍给投行业务部负责发行债券团队的工作人员,称“这是上海银监局的领导,他之后会联系一些金融机构到我们银行申购债券,你们到时候关照一下”。
2009年2月至2010年4月间,普耘公司在王亚民兄长的帮助下共申购到15支债券,分别为:09武水务CP01、09光明CP01、09营口港CP01、09京能MTN2、10沈机床CP01、10商飞MTN1、10申能CP01、10甘电投CP01、10马钢MTN1、10川高速MTN1、10浦路桥CP01、10沪交运CP01、10首旅MTN1、10皖出版MTN1、10沙钢MTN2。普耘公司由此获取利益共计2,403,890.5元。
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亚民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到案初其否认犯罪事实,后才予以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亚民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监察机关于2020年7月15日至其住处将其抓获。到案后,被告人王亚民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已退出非法所得566,500元。
关于王亚民的落马,2020年7月17日,崇明区纪检委在官网进行了通报。

王亚民到案后供称,当时全国有七八百家金融机构可以向浦发银行和交通银行申购债券,如果他自行去申购而不通过打招呼的话,成功的概率比较小,通过其打招呼的目的就是在债券配售过程中获得优势,能够优先配售。
落马后很快进入司法程序。12月9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披露王亚民受贿案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亚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伙同他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王亚民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文章来源:
《王亚民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0)沪0151刑初3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