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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会震惊事实,细心揭示惹人关注。
30岁的小红在工作中遭遇了一段令人震惊的经历。作为一名合法的、正规的足浴店*技师女**,小红受到了男客人的不当侵犯。然而,杨凌警方却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立案。小红的丈夫在凌晨3点接她下班,但等到天亮却发现她失联,并立即报警。
小红在陕西省咸阳市杨凌示范区的一家足浴休闲会所工作了两年。尽管工作辛苦,但她每月收入约为1万元左右。由于足浴店通常是在深夜才下班,小红的丈夫几乎每天都会去接她。然而,7月16日凌晨3点,丈夫一直在店外等待,只见其他员工陆续离开,甚至连前台也空无一人,但小红还是没有下班。拨打电话和发微信也得不到她的回应,这让丈夫感到不安。
“前一天晚上9点左右,我还和她视频过,她看起来一切都好,为什么突然间失联呢?”丈夫回忆道。早上6点左右,担心妻子失踪的丈夫拨打了110报警。
在事发后,小红向华商报记者描述了那天发生的事情。她说:“7月15日下午,我刚到店里上班,换好衣服后不久,就有人点了我的钟,让我给他做脚按摩。”小红继续说道:“在整个过程中,我并没有遇到什么不愉快的事情。那位客人一直在玩手机,我们之前并不认识对方。”
小红说,当按摩接近结束时,一位主管走了过来,声称认识这位顾客。随后,客人表示想在店内用餐。“我们店里也有餐饮服务,主管让我陪着客人吃饭,我就和他一起去了。”小红继续说:“在用餐期间,我们喝了一些啤酒,我大概喝了三四瓶,还去了一次厕所呕吐。”
说到催吐,小红表示这是她陪客人喝酒时必备的技巧。

她强调自己绝不让自己醉倒,只有保持清醒才能保护自己的安全。“每次喝酒稍有不适,我都会找个借口去厕所,偷偷地用手指将自己扣吐。”这是小红回忆中的一幕。她说,“有一次,客人们提出要一起去别的地方唱歌,我随口说了句我们店里有KTV,不用去外面。”于是,他们一起来到了二楼包间。
“在包间里,他们两个人喝的是红酒,而我不能喝红酒,所以客人把之前存放在店里的洋酒拿来让我喝。”小红说,“我知道自己的体质,啤酒和洋酒混着喝会让我很容易醉,所以我当时提出想喝啤酒,但他们却非要让我喝洋酒。”
主管倒了一大杯高脚杯洋酒,并劝我喝。最后,我喝了两杯洋酒,之后就记不清了。
第二天早上,我被另一个主管在包间内叫醒。醒来后,脑袋还是昏昏沉沉的,*袜丝**破了,安全裤系在腰上。
这个主管告诉我,我老公找来了,让我换了衣服去另一个包间休息。
“我在包间里见到了媳妇,她还是昏昏沉沉的状态,我给她洗了脸。”小红的丈夫说,“她告诉我好像遭到了性侵。”
警方的结论是不予立案,告知后续将进行精斑DNA比对。
7月16日,小红和丈夫一起前往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李台派出所报案。警方受理了小红指控的强奸案,并带领他们到当地医院进行了证据采集。
然而,令小红和丈夫没有预料到的是,警方在8月16日作出了经过侦查后认定没有犯罪事实的决定。
小红说,在警方告知不予立案后的一周,也就是8月22日,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向她出示了鉴定意见书,上面显示她*裤内**和阴道擦拭棉签上的精斑,与那天劝她喝酒的客人的血样在23个基因座基因型上是一致的。

“我无法理解,明明有那名客人的精液在我的*裤内**和身上,而当时我又处于醉酒状态,为什么警方会在没有鉴定结果的情况下决定不予立案呢?”小红哭诉着。得知警方不予立案后,小红和丈夫曾试图与办理此案的警察沟通。“调查结论就是不予立案,如果你对此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警察说,“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某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公安杨陵分局的相关负责人。在了解了整个情况后,他对记者回答道:“这个案子最终会有结果,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合理的。”
小红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提供了她事发后进行的血液检测报告。报告中显示,她的血液中检测出了乙醇,浓度为83.35毫克/每100毫升。
据了解,小红之前向杨陵分局提出了对不予立案的复议申请。9月17日,杨陵分局发布了复议决定书,其中写道,经过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维持原始决定。
办案民警在10月9日接受了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的采访。他表示:“不予立案并不意味着我们的派出所没有立案。这是在我们上级分局的会议上审议决定的,是由分局领导、法制部门和办案单位一起研究决定的。”他解释说,不予立案实际上是因为证据不足。如果证据充分的话,那肯定会立案的。不予立案是依法决定的。关于案件详情,他表示不方便透露。
对于小红饮酒的情况,办案民警解释道:“酒精测试只是调查的一部分,我们需要更多的证据来支持案件。

我们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经过了大量的调查取证。酒精测试只是其中的一环,不能代表她处于醉酒状态。判断案件性质需要综合考虑所有的证据。只有在综合考虑了所有的证据后,我们才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关于记者问及两人是否认识的问题,办案民警表示:“我们不知道,我们只关注案件本身。是否认识与案件无关。”此外,关于双方是否有金钱交易的问题,办案民警表示:“涉及到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不能透露。如果确实存在金钱交易,那就是另外的事情。目前还没有证据支持这一说法。”
办案民警强调,他们办案是客观公正的,不会受到对方的职业身份的影响。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于某日去了事发地点,位于杨凌示范区东新路附近的某休闲会所。涉事包间位于该会所的二楼,占地面积约为40平方米,内部设有4张用于泡脚按摩的床位,还有一张匚型沙发和茶几,墙上挂着液晶电视,包间内还设有厕所。”该场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这个包间是一个集足浴和KTV于一体的。然而,当被问及7月16日小红的遭遇时,他表示不了解。尽管记者与小红的丈夫接触到了王姓主管,但该主管对于劝喝酒的事件并未直接回答。他声称:“我大约在12点左右离开了,当时看起来一切都正常,小红还在用手机打游戏。”据主管所言,他并不知道顾客何时离开包间。他也不清楚包间内发生了什么,但他确定三个人都喝了酒。
王某表示:“吃饭时,是小红主动提出去二楼唱歌的。”他对于没有人强迫小红做任何事持否认态度。
而小红则表示,当时他们本来打算把她带出足浴店去另外一家店唱歌。

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她不敢和顾客外出,所以主动提出在足浴店二楼的KTV包房内唱歌。
足浴店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考虑到客人隐私,包间内没有安装监控摄像头。警方在事后将走廊监控录像带走,并拒绝记者查看录像的请求。该负责人声称:“我们是一家合法经营的足浴店,并没有推销酒水的任务。我们多次强调不允许在店内与顾客发生性关系,更不允许从事非法交易。如果足浴技师遇到有问题的客人,他们可以立即离开并向其他工作人员寻求帮助。”
该负责人表示:“我们全力配合警方的调查,最终结果将由警方作出裁决。”
小红的丈夫称:“有人通过足浴店老板联系我们,打算通过给钱来私下解决此事,赔偿金额为8万元,希望能了结此事。”
“当时我非常气愤,随口说了要50万元。我必须坚持追究到底,让对方受到法律制裁。”小红的丈夫说。
据足浴店的负责人称,事发后有人试图私下解决此事。但小红的丈夫要求对方支付50万元,而对方只愿意支付8万元。
负责人解释道:“对方一直强调这不属于强奸,只是自愿的行为。他们一直否认强奸的指控。”据负责人解释,双方都有家庭,对方想给小红一些钱来避免麻烦。毕竟,他们不希望事情变得太大。如果等对方安顿好家庭后,对方肯定不会再支付钱了。试图私下解决此事并不等于承认强奸,只是害怕麻烦,准备花钱来了结此事。
华商报记者尝试通过足浴店负责人联系涉案男子,但截至10月11日,记者尚未收到回应。

引起讨论的语气重新写一篇自媒体文章:
*行为性**以醉酒状态下进行,是否构成强奸罪引发争议。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的赵良善律师认为,在《刑法》中,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采取*力暴**、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女性进行*交性**的行为。而灌酒、下药等使女性失去反抗能力的行为属于“其他手段”。对于是否违背女性意愿,需根据女性酒后的状态来判断。若女性在醉酒状态下仍保持清醒,并具有辨别和自控能力,并未反对*行为性**,就难以认定为强奸罪。相反,若女性已经醉倒,没有意识和反抗能力,而发生了*行为性**,那就是违背了女性的意愿,构成强奸罪。因此,在实际案件中,以醉酒状态进行*行为性**并将其判定为强奸罪的案例居多。
赵良善律师强调,除非男性能提供证据证明,事先与女性沟通过醉酒后*行为性**,并得到女方的同意或默许,否则不构成强奸罪。
赵良善律师表示,强奸罪的构成与女性的职业和身份无关,即使是按摩店、KTV的陪侍女,甚至是性工作者,在未发生金钱交易或未违背女性意愿的情况下,进行*行为性**同样构成强奸罪。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男性在进行*行为性**之前支付金钱给上述职业的女性,那就可以界定为卖淫行为,将会面临治安处罚,而非刑罚。
赵良善律师称,如果陪酒的经理只是单纯地劝酒,并不知道男顾客有不良意图,那么经理是没有主观故意,不构成强奸罪。相反,如果陪酒的经理与男顾客有预谋,明知男顾客打算在给女性灌酒后发生*行为性**,仍然劝酒并将女性灌醉,那么经理将被视为强奸罪的共犯,并难以逃脱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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