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7日,患者赵某“代突发右肢体无力伴意识不清2小时”入住被告处,入院诊断:左侧基底节区大面积脑出血、脑疝;尿毒症;高血压;多囊肾;于当日行“左颞顶开颅去骨瓣解压+脑内血肿显微清除术”术后转入重症医学科继续治疗。

2020年4月18日复查头颅CT提示:左颞顶出血,量约60ml,再次在全麻下行“左颞顶开颅内减压+脑内血肿清除术”治疗。后于2020年5月8日转入神经外科治疗,因患者患重度贫血,低血小板,予以纠正贫血,改善凝血功能,并给予改善脑循环,雾化排痰,利尿,抗感染治疗,预防坠积性肺炎,深静脉血栓等并发症,反复转肾内科行规律透析。
2020年8月28日晚间透析时管道脱落,申请红细胞以及血浆后,输血浆100ml,红细胞1.5U。2020年8月29日患者出现呼吸急促困难,告病危,2020年8月31日转入重症医学科。
2020年9月4日转入神经外科继续治疗,2020年9月7日再次出现呼吸急促困难,转入ICU进一步治疗,2020年9月11日转肾内科继续治疗,2020年10月8日,患者出现血压、心率下降,2020年10月11日患者赵某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患者的整个治疗过程中,对患者病情未引起足够重视,未采取有效的措施,在纠正贫血及血小板下降治疗、营养支持治疗、预防和纠正电解质紊乱等诸多方面存在治疗保守及治疗效果不力等过错,患者发生肺部感染后,未能快速有效的进行抗感染治疗,抗生素使用的级别和强度不够,未能有效避免心、肾功能的进一步恶化。
而且住院期间相关科室之间存在互相推逶病人的情况,使得患者的治疗效果始终无法得到保障和维持,一定程度贻误了治疗时机。如果患者未发生透析脱管后诱发心衰,并能够得到被告及时有效的治疗,患者死亡完全可以避免。此次大出血是导致患者病情恶化直至死亡的直接原因。

三、被告x市立医院辩称
经司法鉴定,所以患者死亡主要因为自身疾病导致的,其死亡的结果是必然的,与被告诊疗行为之间的原因力很小。原告主张按照30%的比例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认为应按照5%的赔偿比例计算。
四、鉴定意见
赵某,女,于1963年出生,医方的医疗过错原因力为轻微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1、患者死亡后未行病理检验,不能在法医病理性层面明确患者的具体死亡原因,尤其是患者心脏、肺、脑及肾脏等部位组织病理的改变对完整评价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缺陷、不足及过错具有一定影响。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及医患方陈述,推断患者死亡原因与“难治性感染、心功能不全、手术创伤、尿毒症等自身病理基础性疾病,终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有关。
2、造成患者死亡的重要的、基础××因是其自身因素,即患者有尿毒症、多囊肾、多囊肝、高血压病史,脑血管条件差,加之长期透析易导致血管破裂出血,且尿毒症透析患者凝血功能差,血压不稳,手术后易再出血。
3、医方对管路滑脱的风险评估不足,未采取可靠的管路固定方法并密切关注及妥善固定肢体,造成患者穿刺针脱落失血。医方经过输血等处理后患者血红蛋白值有所加升,但随后患者便出现呼吸急促困难,面容痛苦,气管切开处咳红色泡沫样痰,考虑急性心力衰竭。
故不能完全排除静脉穿刺滑脱后造成的失血是此次病情变化的诱发因素之一,与患者疾病快速进展致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判决,被告x市立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327202.09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