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能打赢官司吗 (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行政处罚)

#2023年度创作挑战#

诊疗经过

原告因月经不正常于某年2月20日到被告就诊,医师为其开单进行超声医学影像检查和尿液标本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告知原告怀孕了,但已经自然流产,子宫内胚胎等组织并未完全排出,需要进一步行清宫手术。当天15时原告到被告接受清宫手术后回家休养。后原告阴部仍流血不止伴有腹痛,10天后再次到被告就诊,经检查诊断为右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破裂,急诊为原告行腹腔镜下右侧输卵管切除术,术后恢复顺利。

医疗过错

医方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未尽告知义务:

病历书写不规范处罚依据,病历书写不规范对医生的影响

一是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未有对患者实施刮宫术的指征、目的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方面的记录,刮宫术未签署知情告知书;二是针对原告B超的情况被告未能告知和解释检查结果;医方违反诊疗规范和常规,针对患者的病症仅进行了部分检查,检查措施欠全面,缺少进一步检查如血HCG、后穹隆穿刺等措施;

三是医方未进行鉴别诊断,未考虑异位妊娠的可能,就按子宫内膜增厚进行刮宫手术,导致漏诊异位妊娠,使原告ren延误治疗;原告就诊前已出现下腹胀痛伴阴道流血,输卵管妊娠破裂主要为原告自身病情发生转归必然所致,医方的错诊漏诊,延误患者的治疗,在损害后果的进展过程中起到了一定促进和加重作用。

综上,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 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系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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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鉴定意见结论明确、依据充分。

关于被告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的异议,被告在本案中提交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手术名称、疾病诊断等关键内容经过黑笔完全涂改遮盖,手写修改的内容又未经患者签名确认,再者,即使原告确实曾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亦不能排除手写内容是在原告签字后由被告单方进行修改的可能,本院不将其作为鉴定材料并无不当。并且该文书无任何关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方面的记载,不足以证实被告在行诊刮术前已尽说明告知义务。

综上,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并认定被告应对原告承担医疗损害责任,责任比例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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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132637.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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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

# 01

怎样修改病历才合法合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别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该案例中因为手术同意书修改不符合规范,作为证据提交以后法院和原告不予认可,被排除在鉴定材料之外,是被告承担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因。

# 02

为何又出现漏诊并担责的情况?

漏诊并不一定就要承担责任,需要看漏诊是否符合当时的诊疗行为、产生什么样的损害后果。如果大多数医务人员在当时的情况下都可能出现漏诊,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不需要担责。本案例中漏诊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医疗机构的能力不够,而是责任心不够,没有详细了解原告的诊疗信息,没有仔细分析辅助检查的报告,并进行必要的检查比如HCG等,产生的结果就是导致原告的一侧输卵管被切除,构成9级伤残,被告承担责任就不奇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