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被划分为不同的海洋区,每个海洋区都有自己的法律框架和影响。国际水域,也被称为公海,在国际法、航行和资源开采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确定国际水域的边界和法律框架,对确保有序进行、促进全球合作至关重要。
本文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旨在全面概述不同海域,包括专属经济区(EEZ)、内陆海、毗连区、领海、大陆架、大陆坡和公海;第二部分侧重于公海定义、允许的活动以及法律影响。
PART. 01

领海
领海(Territorial sea或Territorial waters)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属于沿岸国的主权。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均属沿海国主权管辖。在这个区域内,沿海国家行使完全的主权,包括制定和执行海关、移民和污染控制法律的权利。
内陆海
内陆海(Inland sea)是分布在陆地表面和地下各种状态的水体,如海湾、河流、湖泊和运河等,全部或部分由沿海国管辖。沿岸国对这些海域拥有完全的主权,包括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权利。
毗连区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由沿海国对其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类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定宽度的海洋区域。毗连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毗连区又称“邻接区”“海上特别区”,是指沿海国根据其国内法,在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了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权,而设立的特殊海域。
大陆架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是指大陆沿岸土地在海面下向海洋的延伸,被海水所覆盖的大陆,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大陆架含义在国际法上,指邻接一国海岸但在领海以外的一定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岸国有权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其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大陆坡
大陆坡(Continental slope)介于大陆架和大洋底之间,大陆架是大陆的一部分,大洋底是真正的海底,因而大陆坡是联系海陆的桥梁,它一头连 接着陆地的边缘,一头连接着海洋。虽然大陆坡没有被定义为一个单独的海洋区域,但它具有地质和生态意义。沿海国在该海域进行科学研究、环境保护和资源勘探,可享有具体的权利和责任。
专属经济区(EEZ)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简称EEZ)是一个毗邻沿海国家领海的区域,从基线延伸至200海里(370.4公里)。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对自然资源拥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包括生物(如鱼类和其他海洋生物)和非生物(如石油、天然气和矿产)。沿海国家也有责任保护和管理这些资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专属经济区提供了法律框架。
公海
公海(International waters)也被称为国际水域,是世界海洋中不受任何特定国家管辖的区域。国际水域的起点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国家领海的终点。
PART. 02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公海自由
1.航行自由: 每个国家,不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包括商船、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阻碍。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受船旗国的专属管辖。
2.飞跃自由: 公海上空,如同公海一样,也是自由的。所有国家的航空器都有飞越公海上空的自由。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受其登记国管辖,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阻碍。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公海海底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电缆和管道时,各国应适当顾及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特别是不应使修理现有电缆和管道受到妨害。故意或因重大疏忽造成海底电缆和管道破坏或损害的行为,构成国际法上应受惩罚的犯罪,每个国家应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对这种罪行做出规定。
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所有国家都有在公海上建造和使用为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权利,在必要时,还可以在这种人工岛屿和设施的周围设置其宽度为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所许可的安全地带。人工岛屿和设施及其周围的安全地带不得设在对公认海道可能有干扰的地方。在公海上航行的一切船舶都必须尊重这些人工岛屿和设施及其周围的安全地带,并应遵守关于在人工岛屿、设施和安全地带附近航行的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
5.捕鱼自由: 捕鱼自由是最早的公海自由之一,意指所有国家都有由其国民不受阻碍地在公海上捕鱼的权利。最初,这一自由是完全不受限制的。
6.科学研究的自由: 所有国家和各主管国际组织有在公海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在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专为和平目的;以适当科学方法和工具进行;不应对海洋其他正当用途有不当干扰;遵守包括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章在内的一切有关国际规章。

航行制度
所有国家均享有在公海上航行的权利。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都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国**的船舶。船舶在海上航行,只要服从国际法和船旗国的法律。因此,确定船旗国的国际很重要的。识别船舶国籍是根据其国籍证书和悬挂的国籍。给予船舶国籍和登记的条件以及船舶悬挂某国*旗国**航行的权利,通常是由各国通过国内立法加以确定,国际法没有做出统一规定。
《海洋法公约》规定:“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联系”(91条);“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旗国**”(92条);“每个国家应对悬挂*旗国**的船舶进行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权”(第94条第1款)。
此外,军舰和政府非商业*服务性**的船舶在公海上享有完全豁免权,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的管辖。
登临权
军舰在公海上遇到外国船舶有从事海盗行为或奴隶贩卖嫌疑、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无国籍或虽悬挂外国*旗国**而事实上是与军舰同一国籍时,有权登临该船进行检查,并于必要时予以拿捕。登临权不得对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行使。为了防止登临权被滥用,《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规定,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而且该船舶并未从事涉嫌的任何行为,被登临的船舶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赔偿。
紧追权
沿海国有权对违反该国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紧追必须在该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领海或毗连区内开始。如果外国船舶违反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法律、规章,紧追也可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开始。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认为开始。紧追必须连续不断进行,不得中断。当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即应中止。
紧追权只能由舰、*用军**飞机或其他经特别授权的政府船舶或飞机行使。进行紧追的军舰或*用军**飞机,可以在公海上逮捕被紧追的船舶,并押送到该国海港。如果在不应行使紧追权的情况下,在公海上命令外国船舶停驶或逮捕外国船舶,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