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外科
选择性封存 [71页住院病历]
真 假 识 别 与 法 律
首先,请教医疗鉴定专家三个法律问题:
请教一:虚假病历能够进行医疗损害过错 鉴定吗 (以及医疗事故鉴定?)?
请教二:若被侵权人提交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是否就证明原告认同侵权医院的医疗病历是没有问题的?
请教三:有鉴定医疗病历真伪的鉴定机构吗?
其次,医方诊断患者下颌“感染性肉芽肿”,针对如此病情,医务人员是否进行了对症治疗?
其治疗过程 揭示如下:
一是-武汉市第一医院皮肤外科,拒绝复印封存门诊病历,其中包括【病理诊断】“真菌培养及鉴定”非癌症证据。
二是- 被告医院为何拒绝封存【日清明细清单】?
[日清明细单]如同医务人员每天对患者进行各项治疗和服务的一面镜子。因为,只有患者缴了医疗费,医院才会进行相应的治疗和服务项目。
三是-凡是反映本患者下颌临床病情的【影像资料】,如
CT 胶片及照相资料,该医院为何特别敏感?全部都拒绝复印和封存?
(注:2014-9-29医患双方复印封存医疗资料,除了封存[71页住院病历]里面缺乏以上证据,本人还有对方拒绝封存 影像资料 和 病理切片 的【录音证据】)。
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2条:患方对病历享有查阅和复印的权利;另外,依据该规定第19条规定,患方申请复印后,医院应封存全部病历资料。
四是-被告为何擅自销毁【病理切片】?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 ,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一般情况下,病历的封存期限为30年。
五是-为何在[首次病程记录]中,将患者在被告医院和武汉市中医医院[就诊时间]前后颠倒,对[临床病情]进行张冠李戴?(请看硚口法院档案-两家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
六是-篡改病历(见71页——18):侵权方医务人员自行规定“伊曲康唑”是非医保,并要求患者签订自费同意书;即便我签订了“伊曲康唑”自费同意书,医务人员仍然以“伊曲康唑”不是医保药为借口,不给于抗真菌对症治疗。
之后又将抗真菌药“伊曲康唑”篡改为抗细菌药“头孢替唑”,致使[71页住院病历]中,治疗措施与[长期医嘱](71页——53)、与[临时医嘱](71页——56)不一致,而且,封存[71页住院病历]中也只有 医保药 抗菌素“头孢替唑”输液治疗,篡改后与事实不相符,总之,毫无逻辑。试想:连抗菌素都不是医保药,那么,谈何医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七是- 被告医院医务处在 [ 关于患者周利荣投诉意见的回复 ] 函中告知:“‘真菌培养及鉴定’需要两周以上时间 ” ( 注:【日清明细单】也记录进行“真菌培养及鉴定”取材手术,
八是- 但封存[71页住院病历]中“真菌培养及鉴定”取材《手术记录》(见71页——26),修改为“组织病理取材术” )。 请问:为何2013-8-3进行“真菌培养及鉴定”取材手术,前后仅五天时间,该皮肤外科就迅速出具“鳞状细胞癌”检查报告(见71页——30)。
特别是在我住院等待“真菌培养及鉴定”出结果时间,管床医生口头医嘱让我开门诊自费抗真菌药 试服 ,当我服用一盒“伊曲康唑”后,下颌炎症消除治愈的病情,为何皮肤外科住院病历不记录在案?(注:我有收据和清单证据)
九是-在《病程记录》、《术前小结》等病历中虚构病情:“患者下颌肿块如鸡蛋般大小…触之疼痛”?
注明:我掌握有【日清明细单】证据,证明在门诊和住院每次进行“真菌培养及鉴定”取材手术之前,包括所谓“下颌鳞癌”手术前,都进行下颌局部“显微摄影术”,所以,被告隐匿拒绝封存【日清明细单】,拒绝封存术前CT影像胶片(注:之后不知CT片等摄像资料是否被篡改?)可以证明我的下巴当时临床症状。另外,在其它医院门诊就诊病历记录,也可以证明当时我的下巴是怎样的病情状况。
十是- 伪造病历:超声检查报告中什么患者有“肝肾囊肿,肝内实质性病变”?(见71页——36)
注明:我出院第三天就到该医院复印病历,证明我入院第二天进行肝功能全套检查,全部都是阴性。尤其是十年前我从来就没有任何肝肾不适症状,在该医院皮肤外科住院过程中,也没有任何医生告知我有肝肾疾病;十年后的今天,我仍然没有肝肾疾病以及肝肾不舒适症状。
十一 -偷梁换柱!《病理取材手术》与《皮肤肿瘤显微描记术》-两份【手术不良后果及医疗风险告知书内容】(见71页——23,71页——25),风险告知书变成了三无告知书,即 无日期!无签名!无值皮手术治疗鳞癌等内容!
十二 -忽悠患者!“真菌培养及鉴定” 取材手术 ,其《手术知情同意书》与“鳞状细胞癌”《手术知情同意书》,除了手术名称有区别,其手术的内容一模一样。(见71页——22,71页——2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7条规定: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如果医护人员存在以上涂改等行为,那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被认定为“故意作虚*证假**明”或“隐匿罪证”等;
十三- 《手术记录》及《冰冻切片检查报告》:2013-8-14 上午,做所谓鳞癌手术(71页——27),手术完毕医生告知要进行“冰冻切片检查”,为何手术医生和管床医生隐匿“是否鳞状细胞癌?建议进行免疫组化检查”报告(见71页——31)?
下午两点钟,却欺骗我:下巴癌症未切除干净,再次切除我的下颌肌肉和神经组织,甚至偷切下巴颏骨!而且,《手术记录》也不实事求是作记录?
注:下颌伤残真相:在武汉大学口腔医院住院进行修补手术之前,为我进行病情检查的[临床记录]医疗病历。
十四 - 2013-8-22, 手术后第八天“免疫组化检查”非癌症【病理诊断】报告证据;请问:被告为何要先做毁容手术,后进行“免疫组化检查”?(见71页——32)。
十五- 2013-8-27,《真菌培养及鉴定检验报告单》, 检验报告 “ 阳性酵母菌属” (见71页——42),为何对我先进行毁容手术,后进行“真菌培养及鉴定”检查?
这些典型的故意侵害手术,有名无意义的“病理检查”以及有名无实的“真菌培养及鉴定”,就是被告《出院记录》中所谓的:“入院后给予抗真菌(伊曲康唑)对症治疗”!?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该医院似乎尽到了相应的诊疗义务,只是被人故意搞后诊疗,先手术的欺骗手段,摧残患者。
十六 -《出院记录》(见序号71页——3),为何门诊和住院两次手术后,两次检查报告明明不是鳞状细胞癌,却在《出院记录》中,继续哄骗患者:“鳞状细胞癌”?目的何在?
揭示人:周利荣
日期:20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