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当街暴打“小三”,扒光其衣服,并大喊“都快来看狐狸精”!

像这样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成为原配挽回婚姻、惩罚“小三”的杀手锏,原配们往往看到此类新闻,拍手称快,也恨不得上前谴责唾骂,可这样的行为法律真的不禁止吗,为什么屡屡发生?
当众撕掉衣服,“小三”往往基于道德和性羞耻心只是捂着脸,任由原配羞辱,画面不忍直视,只能寄希望于好心群众的报警后才能脱险。
对于这样的行为,好像根本没人管,小编翻遍了以前的新闻报道,很少以此提起公诉或自诉的。

其实,此类行为是构成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一、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辱侮**罪) 是指使用*力暴**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辱侮**罪,侵犯的客体是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及社会大众对一个人的评价。
在公众场合,大骂其“狐狸精”,会引起公众对其评价的降低,符合*辱侮**罪的构成要件,但*辱侮**罪是亲告罪,即属于自诉案件,检察院不会提起公诉,法院也不会主动审理,必须由被害人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这类案件,被告人往往吃哑巴亏,不会向法院起诉。

二、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 (强制猥亵、*辱侮**罪) 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辱侮**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但在现实案例中,公诉机关往往认为,原配强行撕扯“小三”衣服,主观上虽然具有故意,但没有寻求性刺激或性满足的倾向,不作为公诉案件提起公诉,认为不构成犯罪。
再者,假如构成强制猥亵、*辱侮**罪,但由于是在公众场合,量刑会在5年以上,觉得量刑过重,也会有社会舆论压力,所以,这类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处理。

而在学术界,则存在不同观点。
1.强制猥亵、*辱侮**罪不需要有满足性刺激或性满足的倾向
如果要求强制猥亵、*辱侮**罪要满足性刺激、性满足的条件,一些犯罪行为就无法认定,而且,这样的要求没有实质根据,甚至可以说只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提出来的要求。
例如,行为人甲不孕不育,为了想要孩子,将自己的精液装入注射器,在无人地方强行将精液注射到女性的体内。

这样的行为在我国台湾地区就成立强制*交性**罪。而由于其缺乏性刺激和满足的倾向,在我国大陆就不够成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由于不具有公然行,也不构成*辱侮**罪,这显然说不过去。
所以,构成强制猥亵、*辱侮**罪,不需要具有性刺激、满足的倾向,对于当众扒光“小三”衣服的行为,应构成强制猥亵罪,至于量刑在5年以上,认为过重的,可根据《刑法》63条规定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2.强制猥亵罪需要有性刺激、满足的倾向,而强制*辱侮**罪不需要有此倾向,故此类行为构成强制*辱侮**罪。
持这种观点的话,这种当众“扒光”衣服的行为,就构成强制*辱侮**罪,公诉机关是要提起公诉的。
破坏婚姻的第三者,确实应该受到全社会的道德谴责,可原配通过这种极端方式来解决问题,实属不妥,也许会把自己的婚姻推向边缘,无可挽回,还有可能涉嫌犯罪,面临牢狱之灾,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