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迷奸哺乳期的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前段时间,有一个微信群的聊天内容被网络曝光,这个聊天群里居然是一群已婚男人讨论如何给哺乳期的妻子下药迷奸,以满足自己的性欲。

有人说“不行”的理由不是反对迷奸,而是因为“半夜还得喂奶”、"小孩没人带”。

通过聊天记录来看,显然有一部分人已经实施过了迷奸行为,所以才在群里面传授经验,说“不用担心,就是三分钟的事,绝对不影响半夜喂奶。”

这个微信群的聊天内容被曝光后,简直让人大跌眼镜!这些人对于妻子在哺乳期的辛苦视而不见,满脑子想的是如何满足自己的欲望,甚至不惜下药迷奸!

那么,问题来了,丈夫迷奸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其实,从法理上来说,显然是构成的!

强奸罪的概念是非常清楚的,但凡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被害人的意愿,强行与被害人进行*交性**的强制*行为性**就构成强奸罪。

在强奸罪中,并没有将“丈夫”的主体必然排除在外。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社会的稳定性,司法机关一般对“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不以强奸罪论处,这种考虑主要在于一旦认定丈夫构成强奸罪,将必然导致家庭的破裂,造成社会的不和谐。

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性**本来就是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行为性**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夫妻间的*行为性**受法律保护,法律不干涉夫妻间*行为性**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

只有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可视为夫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结束。此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之发生关系,与强奸其他妇女的社会危害性无本质上区别,以强奸罪处罚符合法理和情理。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有两种情形是需要追究丈夫的强奸罪的刑事责任的:

1、双方虽然领取结婚证,但并未开始共同生活(农村俗称“过门”)。此时,一方悔婚并提起离婚之诉,对方使用*力暴**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

2、双方感情破裂、长期分居,正在进行离婚诉讼,其间,一方使用*力暴**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致受害方身心受到重大伤害的。

哺乳期中的妻子为什么绝大多数都拒绝发生性关系呢?这主要是源于产后的特殊生理原因,如:产后抑郁、漏尿、耻骨疼痛、阴道损伤等。生理原因再加上日夜都要喂奶,休息不好的精神疲劳,妻子对于*生活性**没有兴趣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所以,但凡通情达理的丈夫都能理解妻子在哺乳期对于性的态度,此时的拒绝并不代表永远拒绝,只是暂时的,度过这段时间就会好转,因此,妻子在哺乳期内拒绝发生*行为性**并不能视为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更不代表夫妻的感情已经破裂。

因此,从司法实践来看,虽然丈夫下药迷奸妻子令人不齿,让人忍不住想痛骂,但是刑法却不宜对丈夫定性为强奸罪。本来妻子在哺乳期内就辛苦,丈夫还被抓去坐牢,这样的处罚所造成的社会效果其实是不好的。

而且,绝大部分的妻子虽然对丈夫迷奸自己感到愤怒,但很少有人会愿意让丈夫因此而坐牢,从这个角度来说,丈夫迷奸妻子依然属于家庭内部矛盾的事情。刑法不宜进行过多的干预。

当然,如果有妻子认为无法接受这样不体贴的丈夫,决心要离婚,在离婚过程中再次遭到丈夫的迷奸就另当别论了,此时婚姻状况已经处于不正常的状态,丈夫继续实施“强奸”行为,此时是有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故对该种行为在妻子报警的情况下,可以对丈夫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结语

哺乳期的妻子是十分辛苦的,作为丈夫要懂得体贴妻子的辛劳。虽然男人有性需求也属于正常的生理反应,但是不建议采取违背妻子意愿的方式与其进行*生活性**。

解决生理问题其实是有很多方式的,但凡沟通的好,丈夫是完全不需要采取“迷奸下药”的方式的,采取这种方法的丈夫显然不是一个善于沟通,不是一个懂女人、疼老婆的丈夫。虽然这种行为不会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但是对于其家庭的和谐和妻子的信任显然会造成严重的破坏,贪图一时之快会造成长久的破坏,这种行为应当坚决*制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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