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市场有两个新东方,有一个新东方教人炒菜(新东方烹饪),而另一新东方则教英语。
据了解,对于“新东方”这一品牌名,俞敏洪曾专门表示,与新东方烹饪进行过沟通,由于双方针对的主要人群不相同,所以双方最后决定都保留“新东方”,在各自的领域发展。

在英语教学领域,新东方的高知名度也引来众多山寨企业的模仿。近日,新东方在山东省济宁市的一起商标维权案中二审胜诉,获赔50万元。
新东方二审获赔50万
据北京青年报消息,因认为山东一教育公司冒称与其合作办学,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公开道歉,赔偿新东方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支出104万余元。
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成立于1993年11月16日,前身为俞敏洪老师创立的北京新东方学校,2006年9月7日,新东方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新东方”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新东方公司)共申请注册了720件商标,其中与“新东方”有关的商标共有145件,包括“新东方 NEW ORIENTAL”、“新东方IT教育”、“新东方”、“新东方;泡泡少儿英语;POP KINDS ENGLISH”、“XDF”、“新东方在线”、“新东方 XDF.CN”等商标,注册类别主要为第9类、第16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济宁运河公司开设济宁新东方学校,侵犯了新东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新东方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济宁运河公司在济宁新东方学校网站中宣称,济宁新东方学校隶属于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由山东运河教育集团投资成立,且教材编撰以及教学管理方面与全国新东方分校完全一致,并在“济宁新东方学校”网站、学校门头及内部装修、广告牌、招生宣传资料等多处使用了新东方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标识。此外,济宁新东方学校还宣传其开设了多种教学培训项目,其中1对1培训收费每节课从80元至190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济宁运河公司自2013年5月起即存在侵害新东方公司商标权的行为,侵权时间较长,且获利较高。一审法院确定的8万元赔偿数额明显偏低,未充分考虑上述因素,故酌情调整为济宁运河公司赔偿新东方公司50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事实上,这并不是新东方第一次就侵害商标权提起诉讼。基于品牌效应的影响,很多小企业通过“傍名牌”来为自己的产品造势。所谓“傍名牌”,是指本来与名牌毫无关系,偏偏要在商标、字号、企业名称上,将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与名牌产品千方百计扯上关系。
新东方VS宿州新东方
北京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新东方”等注册商标。

2015年11月,北京新东方公司发现宿州市新东方英语培训中心未经许可,擅自在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使用上述商标,并以北京新东方学校宿州地区代理的名义进行招生。北京新东方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宿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宿州培训中心未经许可将“新东方”作为学校名称的一部分,并在学校大门入口处、广告牌等多处位置使用“新东方”等商标,构成了侵权。宿州市新东方英语培训中心在收到诉状后主动更换了门头,并申请更换学校名称,法院最终酌定其赔偿北京新东方公司8万元。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企业成长,是企业信誉的载体,同时也是灵魂所在。对企业来说,全面预防商标侵权,被侵权时有法可依,首先要做到拥有注册商标,然后在相近类别或者全类注册,连同同类商标、近似商标在相应类别进行注册,全面布局,防御侵权。面对侵权行为,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导致自身品牌名誉受损。
最后,小编想说的是,每一个知名品牌都是消费者选择的结果,企业要有所发展,应通过过硬的产品或者服务来完成,而不是靠一味的“山寨”、“傍名牌”、“搭便车”,最终被监管棒喝、被市场淘汰。(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