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
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经讨论汇总提出如下意见:
一、首先总体感觉,有关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早在2008年提出,至今已15年之久,应该且必须重新制定了。
二、制定时必须抛弃旧的管理理念,如行政干预过多,监管部门直接参与到具体的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内容,不能体现企业自主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的要求。
三、监管方式随意性大,不能依法进行,如一些监管规定没有上位法的依据,监管部门另行增加了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的一些内容。
四、对于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管要求不能做出明确的规定,停留在过去的管理要求上,如安全生产考核与监管的内容不能与时俱进进行修正。
五、本次修改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不宜过多地强调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法无直接关系的内容,如要突出其他管理要求,应在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等办法中提出。
具体条款意见如下:
1、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见第四条、第四十二条)意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方式方法问题必须解决,不应再停留在过去的监管方式上。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已将“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修改为“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删除了“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的要求;另,《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已将“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修改为“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删除了“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要求。因此,必须明确何为“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和“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与过去的管理究竟有哪些不同或区别,不再含糊其实,或在原安全生产考核上更加加码,扩大安全生产考核范围、难度。安全生产考核应当体现企业对所属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为主,政府监管部门主要进行事后监管。
2、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及其安全生产职责(见第五条)的意见:
(1)必须明确第一责任人只能由一人承担,否则多人承担难以落实职责和履职追责;
(2)第一责任的职责应当依法制定,即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确定,不要擅自扩大。至于带班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内部管理制度,只是推荐,不要过多地干涉。
3、关于安全总监设置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设置(见第七条)意见:
本条规定与《安全生产法》不相符,一是《安全生产法》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与人员要求是宽泛的,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可以设置”并不是强行设置,且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实际就是现在一些企业设置的安全总监角色,但这一角色不是强制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因此建议:
(1)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设置为企业安全生产内部管理制度,应由企业自主决定,政府监管部门不应过度干预或参与;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可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担任,不要加以限制。实际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担任更加专注安全生产管理,且能够让优秀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更多的上升空间。
(3)安全总监实际上就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不过是级别和待遇提高了,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领导工作。假设安全总监还负责企业其他事务或生产经营活动,那么他所负责的事务或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行为由谁来监督呢?
4、关于安全总监要求(见第八条、第九条)意见:安全总监设置没有上位法的依据,是企业安全生产内部管理要求,政府监管部门不应强制规定,可倡导,但不应在规范性文件中清醒要求。
5、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与其他主要负责人职责之间的关系意见:被企业确认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明确与其企业领导层的其他主要负责人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在依法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基础上,分解落实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为安全生产检查不合格项目。
6、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意见:企业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没有上位法的法律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应为企业安全生产内部管理制度,不应强制规定,更不能统一规定带班时间和具体带班进行安全检查等要求。
7、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见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意见:《安全生产法》中没有强制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的要求(参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因此在安全生产监管上应依法监管,不应强制要求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配备要求。但是,必须强调所有项目,无论是总包、分包和专项、单项分包都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小的、不很复杂的可设置通过培训懂得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的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关于安全生产检查方式(见第三十三条)的意见:有关安全生产检查方式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自主选择的内容,因此不应强求或统一要求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时佩戴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要求。
9、关于安全生产监管要求(见第四章)的意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必须回到对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监管的正确轨道上来,必须明确安全生产条件监管标准,如尽快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标准或规范,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为依据,企业或项目上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即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重要依据。
详细讨论稿见附件(附件另行整理。注:该附件内容已在安全论坛上陆续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