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周某盗窃网络游戏金币案为例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出现了一种新型财产-网络虚拟财产。这种财产尤其经常出现在一些网络游戏中。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我国进入现代小康社会的步伐加快。随之,人民生活的节奏加快。

面对各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多的人走到了网络游戏的世界中去宣泄、释放压力和寻找刺激。因此,各种各样的游戏出现、升级,整个网游市场如火如荼。
网络游戏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与此同时,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系列违法犯罪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以侵犯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违法犯罪最为显著。就现在形势来看,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违法犯罪案件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且种类繁多。
“几乎所有现实社会中侵犯真实财产的违法犯罪类型都已出现。” "但是由于我国在计算机方面的立法比较少,而且也比较笼统,使得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出现漏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往往难以定性和处罚。
围绕这一问题,本文拟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进行论证和法律评价,分析其是否应属于刑法上所保护的财产范畴,并结合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方式,就此新型犯罪问题探索可行性解决方式。

在互联网盛行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到网络游戏中去释放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各种压力。整个网游市场如火如荼。据不完全统计,2010 年,中国网络游戏用户数达到 7598.3 万,其中付费网络游戏用户数 4300.6 万;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为 323.7 亿元。2011 年中国网络游戏用户付费市场规模为 413.8 亿元,环比增长17.5%。”由此也带来了,涉及侵犯游戏虚拟财产的案件层出不穷。 其中游戏玩家最为深恶痛绝的当数网络虚拟财产的失窃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还并未将网络虚拟财产明确列入财产的法律范畴,因此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中,各地法院判决不一,许多案件存在争议。由于缺乏法律依据,也给各地法院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困难。所以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对其进行保护,维护游戏玩家的合法利益,已成为巫待解决的问题。那么,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财产性质?其涉案数额又如何确定?其又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呢?如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下面将围绕这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被告人,周某,男,1983 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09 年 9 月21 日,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并对其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周某初中毕业后一直无正式职业,平时喜欢自学网络技术。他本该用所学的特长去找一份正当的工作,但他却干起了违法的勾当。2008 年 6 月至 2009 年8 月 17 日期间,周某冒充女性在互联网上使用 QQ 聊天工具与其他男性聊天。

在取得对方的信任后,他便通过 QQ 信箱向对方传输取名为“我的照片”的 Pcshare 计算机远程控制软件的病毒压缩包。该病毒压缩包是周某通过网购得到的木马程序。对方一旦打开压缩包,计算机就被周某的电脑远程控制了。
周某运用 Pcshare 计算机远程控制软件自带的相关功能*取盗**被控制电脑上的他人网上账号、密码,盗窃他们游戏账号内的游戏币。在盗得对方“面对面 365”游戏网的游戏账号及密码后,周某重新修改对方密码控制对方账号,盗窃他人游戏账号内的游戏币。或者直接进入对方游戏账号,将游戏币拨到自己的游戏账号中。
之后按照游戏币兑换人民币的比率,周某将盗窃的游戏币放在淘宝网上自己开设的网店里进行销售。一年多时间里,周某利用这种方法获利 7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赃 4700 元,周某退赃 20816 元。
案件审理后,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2 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一万元。周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此案进行了改判。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周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一万元。

在审理和判决中,本案的所涉及的焦点问题有以下两点:
1.网络游戏金币等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范畴及如何确定数额。
2.周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网络虚拟财产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发展起来的。由于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稳定性和滞后性,使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的判定,法律依据不足。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法律上的地位并未确立,以及数额的确定方法存在问题,直接导致了周某盗窃网络游戏金币一案两次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因此,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三种认定方法各有利弊,要想只选择一种,肯定其适用的范围也是有限度的。所以要想找出一种普适的方法,还得结合三种方法的长短,从中权衡。笔者认为,从长远角度来看,最好的方法就是尽快建立一个较为稳定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制。类似现实生活中的造价评估一样,将一些抽象的、虚拟的物品价值结合游戏商的自定价格、玩家的投入以及交易平台上的交易价格得到一个权威的评估价值。当然要只有尽快建立并逐步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评估程序之后,才有可能确立较为合理的网络虚拟财产评估准则。网络虚拟财产的评估人员在选任时,可以借鉴司法鉴定机构聘请专门的技术鉴定人员的方式进行。 为统一规制,政府也可以聘请游戏开发的高级研究人员针对涉案的网络虚拟财产在技术投入上进行比较合理和可靠的综合评估,确定涉案数额。

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周某利用计算机远程控制软件将他人游戏账号密码重新修改,并将他人账号进行控制,盗窃他人游戏账号内的游戏币。或者直接进入对方游戏账号,将游戏币划拨到自己的游戏账号中,并非法牟利 7 万元。其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并非法获利七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案发后退出部分赃款,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4 条规定,应判处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一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网络游戏金币作为虚拟财产无法准确估价,且原判认定周某盗窃游戏金币的数量及非法获利数额不清、判决周某犯盗窃罪定性不准。网络游戏金币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周某采取盗窃的方式非法获取他人网络游戏金币,累计作案达 200 余次,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85 条第 2 款的规定,周某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一万元。
我国《刑法》第 92 条规定,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2)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3)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4) 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从这个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并未直接对公民私有财产给出明确的定义,而是直接用列举的方式将公民个人财产的表现形式加以概括和展现。

若将刑法分则中的具体规定仔细分析一下,将会发现在分则中所涉及到的财产规定主要有以下七种形式:1、货币 (包括款项、资金或现金): 2、物品(包括一般的可流通物、用于扶贫或救灾等特定用途物资、生产或经营设备);3、金融票证 (主要有本票、支票、汇票、信用证等 ); 4、特殊有价票证(包括税务发票、国库券或邮票等): 5、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中所体现的财产性权益): 6、其他财产性权利凭证(主要是股票和债券): 7、特殊无形财产(主要指通讯资源和计算机系统资源)。
因此,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三种认定方法各有利弊,要想只选择一种,肯定其适用的范围也是有限度的。所以要想找出一种普适的方法,还得结合三种方法的长短,从中权衡。笔者认为,从长远角度来看,最好的方法就是尽快建立一个较为稳定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机制。
类似现实生活中的造价评估一样,将一些抽象的、虚拟的物品价值结合游戏商的自定价格、玩家的投入以及交易平台上的交易价格得到一个权威的评估价值。当然要只有尽快建立并逐步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评估程序之后,才有可能确立较为合理的网络虚拟财产评估准则。

网络虚拟财产的评估人员在选任时,可以借鉴司法鉴定机构聘请专门的技术鉴定人员的方式进行。为统一规制,政府也可以聘请游戏开发的高级研究人员针对涉案的网络虚拟财产在技术投入上进行比较合理和可靠的综合评估,确定涉案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