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肠癌手术吻合口瘘算医疗事故吗 (吻合口瘘医疗纠纷)

一、患方陈述

原告母亲卢某某因腹部疼痛,于2020年12月3日到被告处就诊,经被告医生检查作出报告:1.降结肠低分化腺癌;2.左肺结节。2020年12月16日,被告给卢某某进行“腹腔镜下结肠癌根治术+肠黏连松解术+恶性肿瘤特殊治疗”手术,术后住院治疗12天,病情不但没有缓解,反而日渐加重。

直肠癌手术肠瘘是医疗事故吗,肠癌手术吻合口扩张不佳

2020年12月28日,经被告同意,卢某某转院到x大学x医院门诊治疗,等待病床。2020年12月30日,卢某某住院治疗,肠镜检查结果:1.结肠癌根治术后吻合口闭锁;2.内痔。乙状结肠造影影像诊断:乙状结肠与降结肠吻合口狭窄,对比剂不能通过,并住院进行治疗42天后出院。2021年5月11日,卢某某去世。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给原告做结肠癌根治术时没有尽到应尽义务,造成吻合口闭锁,导致吻合口破裂,进而使原告腹腔积气积液感染、盆腔积液、两肺新发炎症、两侧新发胸腔积液,构成医疗过错,给卢某某带来巨大的损害。

三、被告市人民医院辩称

1、通过医学检查,双方均认定患者卢某某的疾病诊断为降结肠癌(术后吻合口瘘),说明被告的医疗诊断是正确的。被告在对卢某某的治疗过程中,对于诊断结果、治疗措施、进行手术的必要性、手术的风险、日常护理等事项,均履行了向原告告知的义务。

2、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严重错误,卢某某的手术记录描述“再次建立气腹,检查创面无出血”,结合其术后复查血色素未见下降,腹腔引流管仅有300ml淡红色灌洗液,12月22日、23日复查床边超声“未见腹腔积液”,说明无论从术中所见、术后引流液体、血象结果、B超检查,均不支持止血不当引起渗血的说法。

x大学x医院在小肠炎性水肿、粘连紧密的情况下做钝性分离,必然会导致肠道、吻合口及其周边组织渗血;吻合口周围血运良好,不存在供血障碍,鉴定意见既认可吻合口见较快渗血,又认为吻合口供血障碍,前后自相矛盾。

3、鉴定机构认为卢某某形成瘘口的意见,无事实依据。x大学x医院手术记录明确肠系膜等粘连严重紧密、无法分离,末端回肠从横结肠系膜下方穿过形成内疝并未描述疝孔是在肠系膜的缝合位置形成,被告手术时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肠管吻合后再缝合相应肠系膜,缝合的间距适中,不存在司法鉴定推断的针距间隔过大。

同时在腹腔肠道和肠系膜粘连严重的情况,更多是因肠系膜粘连后形成束带,导致的束带疝孔形成。卢某某在术后20多天进行二次手术,术中未见肠段压力增高肯定会出现的肠管充盈扩张现象,术后粘连性肠梗阻是导致术后肠梗阻最大的因素,鉴定机构推断腹内疝引起肠梗阻,没有遵从医学科学理论。

x大学x医院第一次住院病程记录,说明卢某某十余天情况良好,病情稳定,无任何一个临床症状,说明被告手术对其无直接影响。卢某某后来的突发性肠梗阻,应当是术后的并发症——粘连性肠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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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鉴定书中认为卢某某构成“永久性结肠造口”的意见,得出的结论无效。x大学x医院的记录都明确写明行“回肠末端双腔造瘘手术”,并不是“肠道永久性造瘘术”,造瘘口下段肠道仍然保留,当疾病需要切除大部分结肠、直肠或肛门时以及明确下段肠道已经永久丧失功能的情况下,才行结肠或回肠永久性造口,现有材料不能说明此次手术后梗阻肠段不能再次手术切除吻合或者永久丧失功能。

5、被告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对于因其医疗行为所致的损害,就无须负责。任何手术治疗都会对人的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这是由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的。被告的治疗行为符合“合理的注意及适当的技术”的专业标准,没有违反诊疗规范和护理规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6、如卢某某存在损害,x大学x医院在长达二十多天后才行手术应存在过错,原告不申请追加被告,属于漏列当事人的情形。

四、鉴定意见

x市人民医院过错参与程度参考值范围为56%~95%,建议以75%为宜。

五、医疗过错分析

卢某某在市人民医院做了手术后,在到x大学x医院进行剖腹探查术中发现,卢某某的吻合口周围创面存在渗血的情况,考虑医方存在血管止血不当,引起吻合口瘘,术后卢某某一直无排气排便现象,提示存在内疝性肠梗阻等情况,不利于肠吻合口的愈合,形成瘘口。

因此,本次医疗损害后果为医方诊疗行为不当所造成的病程延长、二次手术回肠末端双腔永久性造瘘所致的七级伤残。

六、庭审意见

1、卢某某属于降结肠低分化腺癌(pT4aN1MOШB期),市人民医院于2020年12月16日为卢某某做了腹腔镜下降结肠癌根治术+肠粘连松解术+恶性肿瘤特殊治疗手术,术后卢某某一直存在咳嗽、腹痛、无排便排气等症状。

根据市人民医院的病程记录,直到2020年12月23日,医方才结合患者症状考虑吻合口瘘的可能,2020年12月28日患者家属要求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市人民医院出院诊断卢某某存在“贫血、低蛋白血症”。后卢某某在转至x大学x医院住院治疗,该院完善相关检查后诊断卢某某为“降结肠癌(术后吻合口瘘)”。

2、患者术后长时间存在腹痛、无排气排便的情形下,被告没有综合衡量患者年纪大、有“贫血、低蛋白血症”等自身疾病的因素,未及时判断患者是否存在术后吻合口瘘并及时采取相对应的有效治疗措施,可见被告未尽到完全的医疗谨慎注意义务。

x大学x医院于2021年1月20日给卢某某行剖腹探查+肠粘连松解术+回肠末端双腔造瘘,根据x大学x医院手术记录显示“钝性分离粘连后,见盆腔原直肠乙状结肠吻合口周围创面渗血、速度较快。”,由此可见不排除系被告市人民医院在治疗中止血不当导致吻合口周围创面渗血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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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判决

被告x市人民医院承担56%责任,赔偿原告109435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