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宜董事会:
千言万语难以表达我们几万新海股民的心情。除了对村里双标、无视或不熟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的表示强烈不满之外,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实也该反思这么多年在决策上到底错在哪里。近4万股民基于对公司董事会的信任,换来了沉重的代价,许多人因此妻离子散、倾家荡产!我们是真心期盼公司董事会振作起来,把心思用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对行政复议与可能的行政诉讼,董事会不应采取应付的态度,不能只为安抚股民搞走过场、搞形式。我们要的是真正全力以赴、奋起一博。说实在话,股民受伤太重了!董事会真的不能再辜负股民了!
基于现在己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事实,公司已别无退路,在应对复议及以后的诉讼时就得围绕双标与最高法研究室对有关部门的回复意见作深入研究、精准反驳。对于双标,比较明显,我们就不多说。这里只对后者神会可能的说辞作一下预判,并供参考。
村里最可能的理由是:
1、相关费用扣除的法律依据问题。首先最高法研究室对有关部门的回复意见具有无可置疑、无可辩驳的权威性。神会唯一能扯的是″回复意见″中关于″例外"情形的描述,原文是:″当然,尽管我国适用′获利说′原则,但同时也有例外,即对一些社会危害大或违法成本难以计算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其销售收入为违法所得。但是,这种例外,应当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而不是如第二种意见所言,如果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限制,就应当将全部销售收入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对于″社会危害大、违法成本难计量″的情形,不按″获利说″原则的话,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话,就不能采甪第二种意见,而只能用本回复意见中的″笫一种意见″,即″获利说″原则。
2、相关费用扣除的事实依据问题。这个得分年分项目反击。为减少工作量,可委托审计师事务所将2016年″直接用于″专网通信业务″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明细凭证及金额以工作底稿的形式记录下来,然后分项目汇总成《2016年度直接用于专网通信业务经营活动的合理支出分项汇总表》,並加盖审计师事务所签章。在行政诉讼阶段,北京金融法院应该只认可中介机构出具证明的金额。
第一项有充足理由扣除的直接费用项目是"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个是根据增值税进销项税额之差计算出来的。直接以事先告知书里认定的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对应的销项税、进项税之差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算即可。
第二项有充足理由扣除的直接费用项目是″所得税″项目,这个按专网通信业务的净利润计算即可。
第三项直接为支付专网通信预付款而新增的*款贷**业务利息支出。自有资金肯定估计神会是不允许按银行利息水平计息。
第四项,新海宜电子公司的全部费用。理由是,该子公司是为专网通信业务设立的公司,全部是专网通信业务,其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全部是因专网通信业务发生的。其费用最好界定,不存在成本难计量、难划分的问题。理应全部扣除。因为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全部作为专网虚增郎分扣除了。这部分事实清楚,认定简单,有审计报表为据。
第五项:本部直接的运费、差旅费等销售费用,这个如果有充分的实物流转证据的话可据理力争扣除,证监会也只是说″不是所有的业务均有实物流转″,对于有实物流转的费用就是合理支出。应予扣除。
上面所有这些费用肯定要审计师事务所发表审核意见。非要走到诉讼这一步的话,可将该审核金额表一并提供给法院裁定。
二、为苍生计,为几万股民家庭考虑,也为实控人利益最大化考虑,张总及新掌门人有无考虑过委屈求全的方案?
首先,陕西通家那边,让通家运转起来涉及当地政府的政绩,多点让步是不得已之事。老玩合作意向、合作框架肯定不行。
其次,关于新海宜未来的问题。面对股民汹涌的索赔和银行可能的断贷问题,公司有无想过对策?实控人有无考虑过让出实控权,民退国进,让国资接手控股权的可能?想必经过此次剧变,都明白了啥叫胳膊拧不过大腿。面对危局,联系国资出手接管,实控人保留第二股东地位,换取重回主板资格,借以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或许不失为一个务实的选择。
总之,几万股民期盼董事会把受伤的新海、受伤的股民带离危局。
谢谢!
新海宜股民。
2024.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