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阅读了曾献猛律师《认出来的罪,很有可能是冤案》,赵光华律师《有些检察官需要“补钙”了》 马晓军律师《认罪认罚的乱象》。李向忠律师《认罪认罚不应异化为"遮羞布”》。郑植升律师《认罪认罚从宽被滥用,最终损害的是自身的制度信用》等文章,结合自己的办案经历,也想从刑事辩护律师的角度谈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个人看法。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前司法改革最为炙热的议题。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拉开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序幕。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正式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直至2018年立法机关通过修订《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将其确立为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近几年来,司法机关统计的认罪认罚适用率逐年攀升,全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超过85%:量刑建议采纳率接近95%:一审报判率超过95%。然而,无论是制度建构,完善方面而言,还是具体到司法适用环节,实践中所产生的问题不容回避。
先从最近办理的几起刑事案件实例谈起
第一起是在广东办理的非法采矿案,当事人系一条道路施工工程的合伙人,在合伙工程外,其他合伙人有未办理证照采矿情形(是否属于矿产还存在争议有待商榷),而我的当事人在道路施工合伙中只是管理银行现金,听从会计安排进行款项的操作,但对款项的明细并不清楚。他也仅仅是听会计说采矿自己也有股份,采矿分红按道路合伙股份分配,就在公安机关承认自己有股份、进行了财务操作、分红获得了利润,但在律师介入后,特别是阅卷后,发现其他股东没有任何一人确认认可其拥有股权,其陈述的财务操作也与事实不符,分红也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这是当事人典型的自己误认为有实施犯罪行为,但实际并未实旅情形,当我向其核实上述情况,询问当事人是否能够确认自己有上述行为时,他也仅陈述是听会计说的,并没有任何事实证据核实,我的意见是如果没有客观证据相印证,即使其自认过一些情节,也不构成犯罪,
在起诉审查阶段,当事人家属在获悉本案有其他当事人认罪认罚被取保后,情绪有很大波动,询问律师是否可以认罪认罚也办理取保,我也陷入了纠结。当事人家属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他们一心想着亲人能够早获自由,我耐心地向家属解释,本案中的事实和证据与指控有着很大矛盾,而且当事人自己也不能确认案件的事实情况,还是待事实查清后再作决定。但认罪认罚可能获得取保的机会诱惑,不是所有的当事人和家属都会客观面对的。
第二起案件是南昌办理的强奸*女幼**案,"受害人"为两名10余岁双胞胎姐妹,主要目击证人为6岁的弟弟,当事人主动投案供述对妹妹有两起猥亵行为,而"受害人”报案称当事人对姐妹有七次强奸行为,检查笔录及司法鉴定结果为“受害人”阴部无外伤,阴道未检出当事人精液及DNA,受害人笔录和证人证言中有证据显示,案发后受害人母亲曾将三子女叫到一起询问案件情况,有教唆和串供之嫌,同时笔录中也存在大量矛盾。我向法院申请“受害人”和证人出庭作证,但未予采纳。
法官询问我当事人是否认罪认罚,并语重心长的说当事人是主动投案,如果不认罪就不能认定自首,对当事人不利。
会见当事人时,我如实向其陈述,如果"受害人”陈述属实,那么认罪认罚对其量刑来说相当有利,加之家属有意向和“受害人”调解赔偿获得谅解,有可能在五年左右量刑。如果不属实,那么有两种可能:一是法院采信当事人的供述,只认定两次,量刑会较轻:
一是法院采信"受害人”陈述,那量刑会相当重。而且法官在交谈中具有一定的倾向性
我的当事人也陷入了纠结,并多次询问我的意见,我对当事人说坚持事实,即使不被采信,可以通过上诉争取。但三年左右和十年左右的巨大落差还是让当事人心态有巨大波动,一度希望家属赔偿获得轻判。
但最终当事人还是决定坚持事实,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不予认可,我们提出五起指控证据不足、罪名不当,为其作罪轻辩护。
第三起案件是安徽芜湖诈骗案,检察官对一审宣判无罪的当事人提出抗诉,当庭恐吓当事人,认罪认罚就可获得从轻处理,否则建议重判,这是一手拿着大棒,一手拿着胡萝卜赤裸裸的威胁,丧失了法律的原则和底线。
上述三起案件中我的当事人都坚持了自己的事实和原则,也相信法律的公正,但不能否认,而对认罪认罚可能获得的取保、相对轻判,没有动摇没有犹豫是不现实的。要坚持住底线是需要勇气和毅力的,甚至需要付出代价。
我本人也曾有机会在看守所中进行了为期400多天的"调研",还是有相当大比例的被告人,特别是量刑幅度较轻的被告人,即使对事实对罪名有异议,但大都是认罪认罚以早日获得自由,他们有的是对歌舞厅小姐猥亵,有的是打工不知情涉嫌诈骗,有的是莫虚有的受贿,形形色色,为了获得从宽处理,当庭违心认罪,回到看守所骂娘,痛斥法律的不公正。这样的效果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预期!
现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有成为司法机关完成办案率的工具。
就像刑法中新设立的“*警袭**罪”君不见丹东"*警袭**"视频中"录上了没”,这完全是擅用法律赋予的权利。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道德是美好的,但也是脆弱的。
如果我只能提出一个关于人性的建议,那一定是“永远不要去考验人性”。理由很简单,因为人性从来就经不起考验。
可能会有人反驳说,我们要相信人性有光明的一面啊人性光明的一面?那是什么?
人性是个很有趣的词,当我们看到一些人在权力、金钱、美色之下屈服、堕落时,会感叹说,这就是人性啊;当我们看到一些人不顾自己的安危、舍己为人的事迹时,也会感叹说,这就是人性啊。
两者无所谓光明或黑暗,纯粹都只是本性而已。给什么样的土壤,就会生出什么样的果子。
如果条件充足,一个圣人也可以瞬间转为恶魔,而一个十恶不散之人也可以闪现出人性的光辉。
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永远不要给人性堕落的机会。这个要求显然过于严苛,所以我们退而求其次,至少不要主动去创造有可能让人性堕落的机会。
刑事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在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应该坚守,其他制度都不应与这些原则相违背。任何可能背离或者破坏上述原则的制度都应重新审视。
法律人既要作犯罪的追诉者,也要作无辜的保护者,更要作法治进步的引领者,和司法温度的传递者。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以上个人观点,如有偏颇,欢迎同行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