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一男子拐带精神病女发生性关系

近期,巢湖市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裁判书:被告人郁某某,男,1973年出生,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逮捕,近日,巢湖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郁某某三年有期徒刑。

据公诉机关查明:2017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郁某某至巢湖市夏阁镇某村,在明知被害人熊某某(女,1997年10月16日出生)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先后两次驾驶摩托车将熊某谋带至自己家中,多次与熊某某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熊某某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2017年11月15日,被告人郁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3月2日,被告人郁某某支付被害人熊某某监护人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谅解。

据被告人郁某某供述,2017年5月其在被害人居住的卖大馍,认识了被害人,被害人见人就痴笑,其知道被害人头脑不好。2017年10月的一天,其骑摩托车将被害人带回自己家中住了二天,与被害人发生了两次性关系,其生殖器插入被害人阴道内,在体外射精的。之后其将被害人送回家,被害人母亲很生气,让其拿10万元,否则不将女儿嫁给其,其称家庭经济条件差,有10万元怎么会找个孬子,这门亲事就不讲了。2017年11月的一天,其又去被害人村子,见被害人父母不在家,就骑摩托车将被害人带回自己家中住了一天半,与被害人发生了二次性关系。其生殖器插入被害人阴道内,在体外射精的,之后其将被害人送回家,被害人母亲很生气。

被害人父亲也证明其女儿熊某某从小头脑不太好,长大就呆了,见人痴笑,不能干家务活。被告人郁某某趁其夫妻俩不在家,骑摩托车将被害人带走,带走了好几次,第一次被告人将熊某某送回来时,其妻子让被告人花几万元钱,就将女儿嫁给被告人,被告人讲没有钱,其妻子与被告人吵了起来。此后,被告人又偷偷将被害人熊某某带走,被告人将被害人送回家时,其妻就报警了。

巢湖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明知被害人熊某某系精神疾病患者,仍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郁某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提出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意见,经查,被害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其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时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愿意,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故不存在被害人自愿的情形,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郁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巢湖阳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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