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炒股,委托炒基金等委托理财合同合同当中。常见的一个问题,受托人保证本金不亏。该承诺属于“保底条款”。
金融机构承诺的保底条款属于无效。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当中的“保底条款”的效力,实践中存在严重的分歧。既有认定为有效的,又有认定为无效的。且整体的裁判方向也可能正在发生一定的转变。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份,广州中院认定该“保底条款”无效。但是根据2023年12月的最新判决,裁判风向有所转变,广州中院认定该“保底条款”有效。
(一)案号:(2023)粤01民终26469号
法院判决:
骆某斯、周某通过合意形成的保底条款,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将利益和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上具有均衡性,应认定该保底条款有效。一审判决对于案涉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3月份,深圳中院认定该“保底条款”无效。但是根据2022年1月的最新判决,裁判风向有所转变,深圳中院认定该“保底条款”有效。
(一)案号:(2021)粤03民终27178号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陈某鹏签署的《个人保证函》系其个人对田某鹏案涉债权作出的保证,并非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陈道鹏主张《个人保证函》无效的理由不成立。《个人保证函》系陈某鹏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佛山市中级法院最近判决,以及佛山市基层法院最新判决,均认为“保底条款”无效。
(一)案号:(2021)粤06民终17552号
法院判决:
虽然相关保底承诺属当事人以意思自治的形式对委托理财行为作出的约定,但是委托理财性质是一种委托投资关系,投资的本质特征是必然存在一定风险,如果委托人因保底条款而不承担风险,则与投资的本质相悖,故在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中,若双方约定无论何种情形发生亏损均由受托人承担全部损失,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背了基本经济规律,也违背了民法公平原则。因此,本院认为林国华在涉案《承诺书》作出的保本承诺属于无效约定。
(二)案号:(2022)粤0604民初20016号
法院判决:
原告作为委托人及投资人,应当知道投资存在风险,基于投资的风险是不可预见及不可控性,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委托事务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因委托(投资)理财所产生的损失应由委托人(投资人)自行承担。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承诺保本的问题,首先,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作出此承诺;其次,即使被告作出保本承诺,该保本承诺属保底条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总结
实践当中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效力存在很大分歧。且该分歧不仅存在于广东地区 。在其他省份也存在很大分歧。如福建省,辽宁省等地的高院认为保底条款属有效。但是黑龙江省,四川省等地的高院有判决认为该条款属于无效。
本所近期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属佛山法院管辖,对方当事人对委托合同做出了保底承诺。保证本金不受亏埙。该市法院已上网判决均裁判保底条款无效,败诉。但是我们的案子最终结果将会如何?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