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科医疗纠纷案例及分析 (医疗纠纷恶性肿瘤漏诊和误诊)

【患方陈述】

患者周某沙,因“反复下腹、腰部胀痛4月,发现盆腔包块7天”。于2016年11月15日到x县医院妇科门诊就诊,B超检查提示:宫体部混合性包块;宫颈增大并宫低回声团;宫颈多发性小囊肿,并行宫颈癌早期筛查,结果未见异常。2016年11月22日患者到门诊要求住院手术治疗。

医院误诊肿瘤赔偿标准,医疗纠纷漏诊误诊可以不请律师吗

x县医院拟诊:1.盆腔包块性质待查;2.盆腔炎性疾病;3.宫颈炎症;4.阴道前壁膨出;5.压力性尿*禁失**。入院后完善各项相关检查,有手术指征无手术禁忌症,在征得患者本人及家属同意后,x县医院于2016年11月25日为患者实施“全子宫切除术+双侧附件切除术”。

x县医院在术后第二天(2016年11月26日)将离体的子宫及附件全部交给x检验所作病理检查。2016年11月28日x检验所发来的病理诊断报告书的诊断意见:慢性宫颈及宫颈内膜炎;慢性输卵管炎,(左侧)伴积液。

患者其后在x市医院就诊,原告借出患者的切片给x市医院会诊,经会诊院外病理玻片、膀胱镜检查术及术后病理检查等诊断:(宫颈)腺癌、宫颈腺癌复发并累及膀胱。其后患者在被告x市医院、x区医院接受治疗。

【患方观点】

因被告x县医院的误诊,没有检查出患者的病症,导致患者没有得到足够的治疗;被告x市医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症治疗,导致患者病情恶化,也有过错;被告x区医院在为患者进行血透和双肾造瘘手术时,术前准备不充分,术中操作不规范,术后没有尽到周密观察、精心护理的义务,对患者的病情恶化存在过错,故三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x县医院辩称】

1、被告已尽了与当前被告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和告知义务,并非被告原因延误患者最佳诊疗时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周某沙,因“反复下腹、腰部胀痛4月,发现盆腔包块7天”而于2016年11月15日到被告妇科门诊就诊,B超检查提示:宫体部混合性包块;宫颈增大并宫低回声团;宫颈多发性小囊肿,并行宫颈癌早期筛查,结果未见异常。

医师建议其住院进一步诊治,当时未遵嘱住院诊治。2016年11月22日患者到门诊要求住院手术治疗。拟诊:1.盆腔包块性质待查;2.盆腔炎性疾病;3.宫颈炎症;4.阴道前壁膨出;5.压力性尿*禁失**。入院后完善各项相关检查,有手术指征无手术禁忌症,在征得患者本人及家属同意后于2016年11月25日为患者实施“全子宫切除术+双侧附件切除术”。

因本院无相应的病理检验资质,手术后第二天(2016年11月26日)被告及时将离体的子宫及附件全部送往有资质的x检验所作病理检查。11月28日x检验所发来的病理诊断报告书的诊断意见:慢性宫颈及宫颈内膜炎;慢性输卵管炎,(左侧)伴积液。

可见,x检验的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的,而患者及家属也熟知被告当时没有相应的癌症病理检验能力和资质,也未要求将切除的组织送到上一级有资质的诊疗机构或检验机构进行进一步确诊。

同时,在2016年11月22日,患者周某沙住院期间的医患沟通记录上和出院记录上均已明确告知:“宫颈癌早期筛查”、“盆腔包块性质待查”。因此,并非被告原因延误患者最佳诊疗时机。

患者出院后1年余(13个月)因“阴道灼热不适3月余,加重10天”于2018年1月9日再次到被告住院就诊,初步诊断:1.阴道炎;2.盆腔炎性疾病;3.盆底功能障碍;4.乳腺囊肿;5.左肾囊肿。入院后检查发现有血尿及膀胱超声等有回声团,经会诊后建议作膀胱镜检查。

医院误诊肿瘤赔偿标准,医疗纠纷漏诊误诊可以不请律师吗

而患者及家属于2018年1月11日签字离院,此次住院时间仅为2天,出院时院方医嘱: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检查治疗。直至今日,被告现有的诊疗水平也没能进行癌症病理检查,并在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尽了与诊疗水平相应的告知义务,现原告以被告误诊延误患者最佳诊疗时机理由不成立。

2、患者周某沙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诊疗活动不存在因果关系。不管患者是良性囊肿还是恶性囊肿,手术切除是目前医学界公认的必需治疗的手段和必经程序。从医学的角度上,癌症患者是自身原因引起的疾病而非医疗行为造成的,也没有任何科学实验表明癌症与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3、限于被告目前的医疗和诊断水平所限,被告及被告的医务人员在患者周某沙的诊疗过程中发现有疑似不能确诊的病症,委托有资质的医疗检测机构进行病理检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不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从病理学的角度来说,活体组织病理检查无疑是现阶段诊断的金标准,特别是对肿瘤良、恶性鉴别有重要作用,活体组织病理检查的目的在于明确诊断,帮助和提高临床的诊断水平,可作为指导临床治疗和判断预后的依据,且目前活体组织病理学检查已广泛应用于临床诊断,并无任何过失之处,也不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被告x市医院答辩称】

本院告对患者诊疗过程符合规范,诊断明确,没有过错。原告要求本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声明: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对本院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x区医院答辩称】

本院对患者周某沙采取的各项诊疗措施及时正确,符合医疗技术规范、常规。患者的死亡与本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本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声明: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本院的诉讼请求。

【鉴定意见】

1、x县医院对周某沙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该过错参与了周某沙疾病发展的结果,与疾病发展的结果存在次要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为30-40%。

2、x市医院和x区医院对周某沙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

【医疗过错分析】

1、由于被告x县医院的误诊,给患者的治疗不充分致使患者失去机会,如果能够正确诊断并按照癌症处理可能病人治疗会比较好;

2、x县医院选择南宁x医学检验所作为合作单位,南宁x医学检验所未检出患者的全部病症,x县医院有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3、虽然被告x县医院对患者施行“全子宫切除术+双侧附件切除术”,但如果x县医院(及其委托的鉴定机构)能够正确诊断出患者的病症,那么对于患者的病灶的处理应该更加彻底和更加有针对性,对于患者的后续治疗更有针对性。

医院误诊肿瘤赔偿标准,医疗纠纷漏诊误诊可以不请律师吗

【法院判决】

被告x自治县人民医院承担30%的责任,向原告赔偿285404.45。

【整理于2023年06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