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起咨询许志刚老师在课程现场
【案例】
ST长信( 600706) 2009 年因强制执行变更第一大股东
根据东方财富网查阅的ST长信于2009年10月15日公开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报告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华汉集团未持有ST长信股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华汉集团持有677.17万股ST长信A股股票,占总股本的7.75%,华汉集团成为ST长信的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股权法院裁定及受让的相关情况
1.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法院司法裁决,强制执行股权过户。
2.裁决的法院
本次司法裁决的法院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裁定书主要内容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西安万杰长信医疗发展有限公司、西安万,协议约定,西安万鼎实业人陕西华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书》,股权过户至陕西华汉实业集团(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上述ST长信股债务,陕西华汉实有限公司名下,用以抵偿陕西华汉集团限公司有限公司偿还所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业集团有限公司代西安万鼎实业(集团)的1050万元。
陕西华汉实业集团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债务中国有限公司已按《和群协议节》的规定完成履行还款义务,现肤西华汉实业集有限公司、西安万易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上述股权由西安方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过户至陕西华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对上述股权解除冻结。经核查,该和解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华起咨询课程现场,右一许志刚老师
一、解除对西安万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ST长信67.1743万股限售流通股的冻结。
二、将西安万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特有的ST长信万股展售流通股过户至陕西华文彩集团有限公司名下。
(以上内容略有删减)
以上案例就说到了本次要讲的内容,获得股权的途径之四:强制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规定是针对有限公司设置的,由于股份公司以自由转让为原则,并没有设置相关限制条件,这也是基于有限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特点,所以设置了事先通知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