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1年7月29日,被告周某向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11年7月29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月利率按3%计算,借款后,被告将利息结至2012年5月29日,之后没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周某与谢某是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原告索要无果,故起诉至达旗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本金100万元及从2012年5月30日起至起诉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33万元。

判决结果
被告周某、解某于2018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50万元,于2018年4月20日前给付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18年7月20日前给付借款本金30元,于2018年1月20日前给原告交付一辆奔驰R350轿车抵顶利息60万元,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剩余利息原告自愿放弃。如被告抵顶的车辆出现产权争议,或有一批被告未按时给付,视为之后的本利全部到期,被告仍需给原告支付从2012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133万元。协议达成后,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了到期的50万元现金,并交付了抵顶利息的车辆,协助原告办理了过户手续。
典型意义
随着民间资本的活跃,民间借贷活动如火如荼,特别是鄂尔多斯地区,民间借贷行为已成为普遍现象,不断呈现新的特点,传统的纠纷调解模式已不能满足需求。民借借贷中往往掺杂着友情、亲情、爱情,也有职业放贷人出现。本案中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夫妻都是工作人员,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但是由于被告所欠款项本息数额较大,在原告索要无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法院。面对此种情形,我们进行了附条件调解:
一方面,我们做了原告的工作,在保证被告归还本金的前提下,根据当前的经济形势,给被告在利息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减轻被告的承受能力,以便于被告更好的履行协议内容。
另一方面,教育被告诚实守法,诚信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最后法院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促使双方达成了附条件的调解协议。达成此种附条件的调解协议,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告的承受能力,最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缓和了双方的关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同时被告的主动履约也减轻了法院的执行压力。
来源:达旗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