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公章的合同签约单有效吗 (没有盖公章的合同有效吗)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房屋出租给原告用于家具展厅使用,租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并约定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迁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合同自然终止,原告无权取得任何补偿。合同落款处有双方签章及相关经办人员签字。

另外,原告提交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19年1月20日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上述租期变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并约定如遇*迁拆**征收,原告有权取得相关*迁拆**补偿费用,其余条款与原合同基本一致。协议落款处仅有双方签章,无具体经办人签字。

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的合同,原告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并支付租金至2020年3月。2020年4月,被告通知原告搬出。2020年9月,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第三人向被告补偿总金额近1.7亿元。后原告依据其提供的补充协议,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迁拆**补偿利益近1700万元及利息损失。

审理结果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有效,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印章的真实性不应作为推定合意真实有效的唯一因素,即此种情形下印章在证明合意真实性上属于初步证据,认定合意行为真实性需进一步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就本案而言,被告作为出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即知晓案涉房屋在2018年底可能面临政府*迁拆**,其通过一年一签的短期租赁行为为将来可能面临的政府*迁拆**作出统筹安排,符合常理。另外,被告知悉案涉房屋即将*迁拆**,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遇*迁拆**承租方无权取得任何*迁拆**补偿。原告提交的补充协议落款时间距离签订租赁合同不足一个月,却将租期从一年变更为两年,且对*迁拆**利益分配作出对被告重大不利的变更。对此,原告并未对补充协议签订过程及动机作出合理说明,故认定补充协议相关内容真实性不成立,驳回了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作废的公章签的合同有效吗,合同盖公章法人不签名有效吗

法官说法

公司印章是公司法人人格的象征和外化表现形式。一般情况下,加盖的印章真实即可推定合意形成行为真实,公司即受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的约束。然而,司法实践中时有存在公司对印章管理不善,最终导致印章遗失、被盗用、被抢夺或公司追求日常办公便捷,对外提供加盖公司印章的空白纸张等不规范用章行为的发生。在实务操作中,如遇到前述不规范用章情形,对当事人而言要想去证明印章真实而合意不真实,难度非常之大。而要突破合意的表面真实去挖掘实质真实,对法官而言亦是极大的挑战与考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打破了“印章真实即为合意真实”的一般认知,为类似情形下合意真实有效的实质性认定与判断提供了指引与思路,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的智慧与力量。同时,亦警示印章主体要加强对印章的日常规范使用管理,以免给自身经营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