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一起强奸案件的无罪辩护

编者按

这是笔者亲自办理的一起强奸、强制猥亵案,其中,公诉机关指控我的当事人使用强制手段迫使未成年女性谢某某(案发时谢某某16岁)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我们审判阶段介入后,首先会见了当事人,当事人提出了无罪辩解,之后我们详细阅卷,多方调查取证,最终动摇了法院的内心确信,认定当事人强奸谢某某的事实不成立。

刑事案件中从被告人手机提取的电子数据证据检察院、法院一般不会主动,甚至不同意复制、拷贝给辩护人,有的辩护人也容易忽略该部分证据,但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证据可能就隐藏在电子数据中,本案便是如此,本案法院最终认定该笔指控不成立的关键证据就在于被告人、被害人手机里的电子数据。

本案中,法院以涉嫌隐私为由拒绝辩护人拷贝从被告人手机里提取的电子数据证据,但辩护人坚持要详细查阅本案的电子数据,因此,辩护人便在书记员和法官助理的陪同下一条一条的核实电子数据。最终,辩护人发现了被害人在深夜主动给被告人长时间拨打电话的通话记录,其中单次通话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该证据印证了被告人的合理辩解,完善了无罪辩解的的证据链,最终也才有了法院以此为由认定被告人强奸谢某某的事实不成立的结果。以下是节选的针对该部分指控的详细辩护意见。

亲办案例|一起强奸案件的无罪辩护

以上为公诉机关针对该笔事实的指控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福某某亲属委托,指派黄文滔律师、唐粒桃律师担任被告人福某某涉嫌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进行了充分的阅卷、会见当事人以及出庭参与了庭审,辩护人结合本案的证据情况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酌、采纳。

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是: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福某某构成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依法应当宣告福某某无罪。

第一部分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福某某强奸谢某某的事实,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性关系的发生未违背谢某某意志的合理怀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交性**的行为。查明强奸案件中妇女在发生性关系时的主观意志尤为重要,本案证据具有特殊性,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一对一,如果简单采纳被害人陈述很容易冤枉无辜。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应当排除其他一切合理的怀疑。

本案中关于是否违背谢某某意志的问题有以下几点无法解释:①谢某某是在明知福某某想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主动前往福某某家耍,并且自愿与福某某独处一室;②谢某某的身体没有任何损伤;③行为发生时谢某某没有呼救也没有逃跑;④事后谢某某神态自然,没有任何异常;⑤事后谢某某没有马上离开,反而留下来和福某某一起吃饭,并且饭后又继续回到福某某家耍;⑥谢某某收取了福某某500元钱;⑦事后谢某某没有报警,没告诉当天同行的甜某某,也没有将此事告诉亲友、老师等其他任何人;⑧事后谢某某继续与福某某保持联系,并经常一起耍。详细分析如下:

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福某某使用了*力暴**、胁迫或其他手段,迫使谢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

本案中谢某某虽然声称福某某有用手按住自己双手的动作,福某某骑在自己阴部位置,自己*裤内**被撕了一道口子,但福某某多次稳定供述均没有供述过自己有上述行为,亦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上述情况,上述说法只是谢某某的单方说法,系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谢某某称福某某吃饭时说强迫自己时他的脚被划伤,但却没有提到自己身体有受伤的情况,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另外,福某某在检察院2020年3月10日的讯问笔录中明确解释了自己脚趾早上洗澡的时候就已经出血了,福某某当庭也供述是由于自己有甲沟炎,脚趾出血是早上剪指甲时造成,并非和谢某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被划伤。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发生性关系过程中福某某使用了*力暴**、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

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性**的发生违背了谢某某主观意志。

(一)福某某和谢某某发生性关系前,两人已保持了较长一段时间的联系,谢某某主观上明知福某某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而主动前往福某某家耍。

1.谢某某和福某某两人的说法均证实,两人是2018年4、5月份开始联系的,福某某供述中提到自己之前告诉过谢某某自己想和她发生性关系;证据卷(一)第54页侦查人员问谢某某:“那你是否知道他给你发这些的目的是什么?”谢某某表示“就是想要和我发生性关系。”因此,谢某某也很早就明知福某某有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2.谢某某虽然自称对于福某某给自己发送色情信息的行为感到反感,并且还骂过福某某,但是自己又并没有将福某某的联系方式拉黑或拒绝与福某某联系。福某某当庭也供述谢某某经常晚上主动给自己打电话。因此,不排除谢某某只是一开始感到反感,但是后来自愿并持续与福某某保持“色聊”,甚至主动在深夜给福某某长时间通电话“色聊”。( 针对这一点,辩护人庭前在法院办公室查阅了一下午公安机关提取的而未复制给辩护人的被告人、被害人手机里面的电子数据,最终辩护人在被害人谢某某手机数据里面发现了谢某某在案发前一段时间内,在深夜主动给被告人拨打电话的通话记录,其中单次通话时间长达一个多小时,印证了被告人的辩解,成为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强行与谢某某发生性关系证据不足的关键证据

3.福某某当庭供述,2018年8月29日谢某某就主动打电话告诉他说自己开学前要来他家耍一次。从福某某的供述和甜某某的证言也均证实,2018年8月30日那天,是谢某某和甜某某主动到福某某家耍的。

4.2018年9月30日那天谢某某和甜某某到福某某家后,当甜某某有事外出时,虽然谢某某的笔录说当时自己也要离开,但是甜某某和福某某二人都证实谢某某当时没有说要离开,不排除谢某某是自愿留下来和福某某独处一室的。

综上,在福某某向自己发送色情信息的情况下,谢某某不仅没有主动断绝和福某某的联系,反而是与福某某长期保持联系甚至经常在深夜主动与福某某打电话;谢某某明知福某某想和自己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主动到福某某家耍,甚至还自愿和福某某独处一室。因此,从谢某某以上一系列客观行为来看,不排除两人对于发生性关系是事前约定好或心照不宣的,不排除发生性关系时是不违背谢某某主观意志的。

(二)福某某与谢某某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谢某某没有呼救和逃跑行为,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其有其他明显反抗行为。

谢某某的两次陈述和福某某多次稳定供述均证实,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谢某某没有呼救和逃跑,当时正值上午十点多,周围有邻居在家,谢某某并没有呼救,谢某某两次笔录也都没有对为何不呼救而作出任何解释。

谢某某虽然声称不自愿,并且陈述自己有用手推福某某,用手挡门框,但是结合谢某某没有呼救和逃跑的行为来看,谢某某用手推福某某的脸和用手挡门框很显然并不是反抗行为,福某某当庭对此也作出了合理解释,即谢某某推他脸是因为头天晚上自己饮酒,嘴里有异味;谢某某用手挡门是谢某某想让自己去关窗帘。从福某某多次稳定的供述来看,在福某某脱自己的裤子时,谢某某处于完全自由的状态,但是谢某某并没有逃跑;福某某在2019年11月16日的笔录中供述称自己脱谢某某*裤内**的时候,谢某某屁股有往上抬的动作,以配合其将自己的*裤内**脱掉。福某某的当庭供述也表示自己只是将谢某某的*裤内**脱到其膝盖处,是谢某某自己主动把*裤内**蹬掉的,谢某某蹬腿并不是因为反抗,谢某某也没有提到过自己有蹬腿的反抗动作。

因此,综合两人的说法来看,可以确认谢某某当时没有呼救和逃跑,即使谢某某有用手推福某某脸和用手挡门,也并非为了阻止福某某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当时发生性关系并不违背谢某某的主观意志。

(三)从发生性关系后谢某某的客观表现来看,现有证据无法排除福某某与谢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没有违背谢某某的主观意志。

1.刚刚发生性关系后,谢某某神态表情没有任何异常。

福某某供述和谢某某陈述都证实,谢某某当时没有哭泣,事后,也没有伤心、痛苦等表情存在,甜某某第二次证言也证实,当她再次回到福某某家时,福某某和谢某某两人没有任何异样。正常情况下,如果谢某某是被强行发生性关系的,那么其身体和心理必定会遭受严重的创伤和巨大的屈辱,都会有伤心、流泪等表情,其神态表情不可能没有任何异常。因此,从其神态表情没有任何异常的情况来看,不排除谢某某是自愿与福某某发生性关系的。

2.发生性关系后谢某某没有马上离开福某某家。

福某某、谢某某和甜某某三人均证实福某某和谢某某两人发生完性关系后,谢某某继续留在福某某家耍的,十一点半左右三人下楼吃饭,饭后谢某某又一同返回福某某家继续耍到3点左右才和甜某某离开。正常情况,如果真的是被强迫发生性关系,受害人应该是马上离开并报警或寻求其他帮助,但是谢某某反而是自愿留下来一起吃饭,饭后还继续回到福某某家耍,其客观行为根本不符合被强奸后的正常行为反应。谢某某虽然对留下来吃饭和继续耍的原因做了解释,但是其解释明显不符合常理,说服力明显不够,因此,不排除谢某某和福某某发生性关系时是不违背谢某某意志的。

3.谢某某收取了福某某500元现金。

从福某某供述和谢某某的陈述可以证实,事发当天福某某给了谢某某500元,谢某某也收取了这500元。因此,从该事实来看,不排除发生性关系时没有违背谢某某主观意志。

4.谢某某事后从来没有报过警,也没有将福某某强迫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事情告诉任何人。

福某某与谢某某发生性关系到案发间隔一年多的时间里,谢某某没有报过警,也没有向任何人透露过自己与福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包括没有告知同行的甜某某。谢某某当时已经年满16周岁,不存在不知和不敢报警的情况,从谢某某长时间没有报过警,也没有将此事告诉过其他任何人的情况来看,不排除发生性关系时没有违背谢某某的意志。

5.事后谢某某与福某某继续保持联系,常有交往。

福某某供述称事后和谢某某常有联系和交往,谢某某也表示事后还去过福某某家两次,后面还在一起耍了几次,两人事后正常交往的事实可以认定。福某某还供述称2019年7月份左右谢某某让自己帮忙联系医院给她做狐臭手术,该事实有谢某某QQ空间状态证明,xx镇卫生院的入院记录也可以证实,必要时法院可以调取。从谢某某事后与福某某继续正常交往的行为来看,也不排除发生性关系时没有违背谢某某的意志。

6.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是福某某事后利用了优势地位实施了威胁谢某某的行为才导致其不敢报案。

根据福某某的本人的供述,其并没有实施过利用其职务上的优势地位威胁谢某某,使其不敢报案,谢某某也没有提到福某某有威胁自己不准报警的情况。也没有提取到任何客观微信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材料证明谢某某的不报案是受到了福某某的威胁导致。

综上,就公诉机关指控福某某强行与谢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而言,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福某某使用*力暴**、胁迫手段,也没有证据能够证实福某某使用了其他手段使谢某某不能、不敢、不知反抗,也不存在福某某在谢某某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下趁机实行奸淫的情况。虽然谢某某陈述自己不是自愿的,但其不自愿的说法与其在发生性关系前、发生性关系中和发生性关系后的种种客观表现均相互矛盾,无法排除其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合理怀疑,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该笔事实中,福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亲办案例|一起强奸案件的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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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法院针对该笔指控的评述和认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