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会员活动”说取消就取消?贵阳司机吐槽
几个月前,贵阳市民龙先生在观山湖区二铺加油站花3千元充值,办了一张加油卡,成为加油站会员。当时加油站宣传,每个月有4天“会员日”,会员日当天汽油加满箱且金额达200元以上,送米、油、洗衣液等礼品。

但上周,龙先生再次去该加油站加油时被突然告知:这个会员日活动已取消。
龙先生介绍,他经常在该加油站加油,“那个路段就这一家加油站,据我了解,办会员卡充值的人不少。”
“办卡的时候,加油站并未说明活动期限,现在说取消就取消,不给个解释或者至少道个歉,工作人员态度还不好,信誓旦旦地说‘公司有权取消’……”龙先生说,虽然涉及的金额不多,但加油站对此的处理态度,让他感觉自己作为消费者有受到商家“欺骗”的感觉。
记者在该加油站的微信公众号里看到,从今年5月起,该加油站就推行了“会员日活动”,但当时会员日每月只有三天,在7月29日推送的一篇文章中,提到了每月会员日增加到4天。



活动信息文末显示:“会员日变动时间最终解释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归二铺加油站所有”。
记者联系了该加油站林站长,对方表示,该活动已于10月中旬取消,取消原因是公司综合成本等各方面考虑。加油站在站内显著位置,摆放了取消该活动的通知信息:

对于“活动期限”问题 ,该站长称:“我们的活动就是按一个月来开展的活动。”但当记者问到是否对消费者有口头提示或者在活动宣传文案中注明活动截止时间,对方未予回复。
律师说法
针对龙先生描述的情况,律师表示,在实际生活中,像这样“商家对所宣传的优惠活动未能完全兑现”的情况并不鲜见,大多数消费者往往怕麻烦而选择妥协接受……其实消费者是可以进行维权的,加油站在之前未约定活动期限的情况下,单方面中止了活动,涉嫌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基于维权成本考虑,消费者可先向当地的消协等部门投诉举报。
记者也咨询了消协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针对类似的情况,市民可以拨打12315热线或者拿着相关证据到辖区市场监管局或者消协组织进行投诉。
链接:关于“最终解释权归本店”的相关法律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来源: 贵阳晚报 贵阳日报融媒体记者:石婷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