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民法典四百五十四条 (民法典1288条逐条精讲视频)

第九百五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一、本条主旨

民法典10000条逐条精讲,民法典逐条解读第二百四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新物业服务人或业主接管前,原物业服务人继续处理事务义务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本条是新增规定,无旧法基础。

三、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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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人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的规定。

物业服务事项是专业服务事项,应当是连续行为,不能中断,一旦物业服务中断,业主的权利将受到重大损害,甚至酿成危险。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如果没有新的物业服务人接替,就会形成物业服务行为中断,上述后果就会发生。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状况,本条要求物业服务人负有继续提供物业服务行为的义务。即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不得推辞和推诿。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的物业服务人,享有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的权利,其标准应当与已经消灭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相一致。如果原物业服务人拒不履行该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的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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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原告(乙方)和广州市海珠区凤浦西苑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了一份《凤浦西苑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订明物业名称为“凤浦西苑”,委托服务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被告李某某系海珠区凤浦西苑小区业主,原告以其拖欠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委托服务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涉案小区业主大会在2013年7月已表决通过终止与原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委会要求原告在2013年8月16日办理移交手续和撤离小区。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8月16日起的物业服务费,与法律规定不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 解 析

根据民法典第950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如果没有新的物业服务人接替,就会形成物业服务行为中断,业主的权利可能受到重大损害,甚至酿成危险。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状况,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不得推辞和推诿。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的物业服务人,享有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的权利。但本案中,涉案小区业主大会在2013年7月已表决通过终止与原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委会要求原告在2013年8月16日办理移交手续和撤离小区。由此,原告无须在2013年8月16日之后提供物业服务,也就无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