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2008)

6 储运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

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 3h。

6.1.2 液化烃、可燃液体储罐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

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 30。

6.1.3 储运设施内储罐与其他设备及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 5章的有关规

定执行。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6.2.1 储罐应采用钢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浮顶储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 150000m³;

2 固定顶和储存甲 B、乙 A类可燃液体内浮顶储罐直径不应大于 48m;

3 储罐罐壁高度不应超过 24m。

4 容积大于等于 50000m³的浮顶储罐应设置两个盘梯,并应在罐顶设置两个平台。

6.2.2 储存甲 B、乙 A类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

或储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200m³的储罐,在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罐。浮盘

应根据可燃液体物性和材质强度进行选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5000m³的内浮顶储罐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浮盘时,应设置氮

气保护等安全措施;

2 单罐容积大于 5000m³的内浮顶储罐应采用钢制单盘或双盘式浮顶;

3 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 50000m³的浮顶储罐应采用钢制双盘式浮顶。

6.2.3 储存沸点低于 45℃的甲 B类液体宜选用压力或低压储罐。

6.2.4 甲 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6.2.4A 储存温度超过 120℃的重油固定顶罐应设置氮气保护,多雷区单罐容积大于等于

50000m³的浮顶储罐应采取减少一、二次密封之间空间的措施。

6.2.5 储罐应成组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1000m3时,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也可同组布置;

2 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 可燃液体的压力储罐可与液化烃的全压力储罐同组布置;

4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可与常压储罐同组布置。

5 轻、重污油储罐宜同组独立布置。

6.2.6 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 600000m³;

2 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采用钢制单盘或双盘时不应大于 360000m³; 采用易熔材料

制作的内浮顶及其与采用钢制单盘或双盘内浮顶的混合罐组不应大于 240000m³;

3 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 120000m³;

4 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 120000m³;

5 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中浮顶、内浮顶罐的容积可折半计算。

6.2.7 罐组内储罐的个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含有单罐容积大于 50000m³的储罐时,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 4个;

2 当含有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 10000m³且小于或等于 50000m³的储罐时,储罐的个数不

应多于 12个;

3 当含有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 1000m³且小于 10000m³的储罐时,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

16个;

4 单罐容积小于 1000m³储罐的个数不受限制。

6.2.8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6.2.8的规定。

表 6.2.8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液体类别

储罐型式

固定顶罐 浮顶、内浮顶罐 卧罐

≤1000m3 >1000m3

甲 B、乙类 0.75D 0.6D

0.4D 0.8m 丙 A类 0.4D

丙 B类 2m 5m

注:1. 表中 D 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 1000m3 的储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2. 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

4. 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其防火间距按固定顶罐考虑;

5. 储存丙 B 类可燃液体的浮顶、内浮顶罐,其防火间距大于 15m 时,可取 15m。

6.2.9 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 2 排;但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1000m3 的丙 B 类的储罐不应超过

4 排,其中润滑油罐的单罐容积和排数不限。

6.2.10 两排立式储罐的间距应符合表 6.2.8 的规定,且不应小于 5m;两排直径小于 5m 的立

式储罐及卧式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 3m。

6.2.11 罐组应设防火堤。

6.2.12 防火堤及隔堤内的有效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组内 1 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组不

能满足此要求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罐组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罐

组内 1 个最大储罐容积的一半;

2. 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 1 个最大储罐容积的 10%。

6.2.13 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

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6.2.14 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 7m 的消防空地。

6.2.15 设有防火堤的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 单罐容积大于 20000m³时,应每个储罐一隔;

2 单罐容积大于 5000 m³且小于或等于 20000m3时,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 4 个;对于

甲 B、乙 A 类可燃液体储罐,储罐之间还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300mm 的围堰。

3 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5000m³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 20000m³;

4 隔堤所分隔的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超过 2 个。

6.2.16 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 甲 B、乙 A 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 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 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4. 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6.2.17 防火堤及隔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且不应渗漏;

2. 立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应为计算高度加 0.2m,但不应低于 1.0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

高为准),且不宜高于 2.2m(以堤外 3m 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

度不应低于 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

3. 立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 0.5m;卧式储罐组内隔堤的高度不应低于 0.3m;

4. 管道穿堤处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封闭;

5. 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6. 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

之间距离不宜大于 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6.2.18 事故存液池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

液池内;

2. 事故存液池距防火堤的距离不应小于 7m;

3. 事故存液池和导液沟距明火地点不应小于 30m;

4. 事故存液池应有排水设施。

6.2.19 甲 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

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6.2.20 常压固定顶罐的罐顶应采用弱顶结构或采取其他泄压措施。

6.2.21 储存温度高于 100℃的丙 B 类液体储罐应设专用扫线罐。

6.2.22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6.2.23 可燃液体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进料设施;并

宜设自动脱水器。

6.2.24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 200mm 处。

6.2.25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6.3.1 液化烃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助燃气体储罐应分别成组布置。

6.3.1A 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 4000m³。

6.3.2 液化烃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 2排;

2 每组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 12个;

3 全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宜多于 2个;

4 全冷冻式储罐应单独成组布置;

5 储罐不能适应罐组内任一介质泄漏所产生的最低温度时,不应布置在同一罐组内。

6.3.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6.3.3的规定。

表 6.3.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

注:1. D为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

2. 液氨储罐间的防火间距要求应与液化烃储罐相同;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执行;

3. 沸点低于 45℃的甲 B类液体压力储罐,按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

4. 液化烃单罐容积≤200m3的卧(立)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超过 1.5m时,可取 1.5m;

5. 助燃气体卧(立)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超过 1.5m时,可取 1.5m;

6. "﹡"表示不应同组布置。

6.3.4 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 3m。

6.3.5 防火堤及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宜设高度为 0.6m的防火堤,防火堤内堤脚线距储

罐不应小于 3m,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应坡向外侧,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 0.3m;

2 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 40000m³,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

宜大于 8000 m³;

3 全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 200000m3,单防罐应每 1个罐一隔,隔堤应低于防

火堤 0.2m;

4 沸点低于 45℃甲 B类液体压力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宜大于 60000m³;隔堤内各储罐容

积之和不宜大于 8000 m³;

5 沸点低于 45℃的甲 B类液体的压力储罐,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 1个最大储罐的

容积。当其与液化烃压力储罐同组布置时,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尚应满足液化烃压力储罐组

的要求,且二者之间应设隔堤;当其独立成组时,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 3m,防火堤及隔

堤的高度设置尚应符合本标准第 6.2.17条的要求;

6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氨储罐的防火堤和隔堤的设置应同液化烃储罐的要求。

6.3.6 液化烃全冷冻式单防罐罐组应设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

2. 单防罐至防火堤内顶角线的距离 X不应小于最高液位与防火堤堤顶的高度之差 Y加

上液面上气相当量压头的和(图 6.3.6);当防火堤的高度等于或大于最高液位时,单防罐

至防火堤内顶角线的距离不限;

3. 应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设置不少于两个人行台阶或梯子;

4. 防火堤及隔堤应为不燃烧实体防护结构,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

响,且不渗漏。

图 6.3.6 单防罐至防火堤内顶角线的距离

6.3.7 液化烃和液氨的全冷冻式双防或全防罐罐组可不设防火堤。

6.3.8 全冷冻式液氨单防储罐应设防火堤,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 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 60%。

6.3.9 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 0.9。

6.3.10 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6.3.11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

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

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6.3.12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6.3.13 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气

管口应高出 8m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 3m以上。

6.3.14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储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阀。

6.3.15 液化烃蒸发器的气相部分应设压力表和安全阀。

6.3.16 全压力式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

6.3.17 全冷冻卧式液化烃储罐不应多层布置。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6.4.1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 60m左右应设梯子;

2 甲 B、乙、丙 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3 顶部敞口装车的甲 B、乙、丙 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4 在距装车栈台边缘 10m以外的可燃液体(润滑油除外)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

急切断阀;

5 丙 B类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

6 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 6m;

7 甲 B、乙 A类液体装卸鹤管与集中布置的泵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8m;甲 B、乙 A类液体

装卸鹤管及集中布置的泵与油气回收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5m;

8 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的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24m。

6.4.2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2 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3 装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m,高架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0.6m;

4 甲 B、乙 A类液体装卸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8m;甲 B、乙 A类液体

装卸鹤位及集中布置的泵与油气回收设备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5m;

5 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 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6 甲 B、乙、丙 A类液体的装车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7 甲 B、乙、丙 A类液体与其他类液体的两个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8m;

8 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位相邻

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6.4.3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2. 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

3. 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可燃液体铁路装卸共台设置;

4. 同一铁路装卸线一侧两个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24m;

5. 铁路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 60m左右应设梯子;

6. 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4m;双侧装卸车栈台相邻鹤位之间或同一鹤

位相邻鹤管之间的距离应满足鹤管正常操作和检修的要求,液化烃汽车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

汽车装卸栈台相邻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8m;

7. 在距装卸车鹤位 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8. 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9. 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距离不应小于 10 m。

6.4.4 可燃液体码头、液化烃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船舶在码头泊位内外档停靠外,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6.4.4的规定;

2. 液化烃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可与其他可燃液体共用一个泊位;

3. 可燃液体和液化烃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有关规定执

行;

4. 在距泊位 20m 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 液化烃的装卸应采用装卸臂或金属软管,并应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表 6.4.4 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防火间距(m)

船长 279~236 235~183 182~151 150~110 <110

防火间距 55 50 40 35 25

6.5 灌装站

6.5.1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储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半敞开式建筑物下部

应采取防止油气积聚的措施;

2. 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3. 灌装站应设不燃烧材料隔离墙。如采用实体围墙,其下部应设通风口;

4. 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室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坪,其高

差不应小于 0.6m;

5. 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0m;

6. 灌装站内应设有宽度不小于 4m的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6m。

6.5.2 氢气灌瓶间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6.5.3 液氨和液氯等的灌装间宜为敞开式建筑物。

6.5.4 实瓶(桶)库与灌装间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宜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6.5.5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6.6 厂内仓库

6.6.1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化学品和危险品库区。甲、乙、丙类物品仓库,距其他设

施的防火间距见表 4.2.1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当其储量小于 5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座

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2. 乙、丙类产品的储量宜按装置 2~15d的产量计算确定;

3. 化学品应按其化学物理特性分类储存,当物料性质不允许同库储存时,应用实体墙

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4. 仓库应通风良好;

. 对于可能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或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等爆炸性混合物的仓库

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需要时应设防水层。

6.6.2 单层丙类仓库跨度不应大于 150m。每座尿素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12000m²;

每座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24000m²。当企业

设有消防站和专职*防队消**且仓库设有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时,每座尿素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可

扩大至 24000m²;每座合成树脂及塑料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可扩大至 48000m²。单层仓库的

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仓库不应大于 6000 m²;

2 尿素散装仓库不应大于 12000 m²,尿素袋装仓库不应大于 6000 m²。

6.6.3 合成纤维、合成树脂及塑料等产品的高架仓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货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6.4 占地面积大于 1000m²的丙类仓库应设置排烟设施,占地面积大于 6000m²的丙类仓库

宜采用自然排烟,排烟口净面积宜为仓库建筑面积的 5%。

6.6.5 袋装硝酸铵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6.6.6 盛装甲、乙类液体的容器存放在室外时应设防晒降温设施。

6.6.7 二硫化碳的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房温度宜保持在 5℃~20℃之间;

2 空桶及实桶均不得露天堆放;

3 马桶应单层立放;

4 桶装库房下部应通风良好;

5 当库房采暖介质的设计温度高于 100℃时,应对采暖管道、暖气片采取隔离措施;

6 二硫化碳的储罐不应露天布置;罐内应设水封,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7 管道布置

7.1 厂内管线综合

7.1.1 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

罐组布置,并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7.1.2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线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

不应小于 5m。在跨越铁路或道路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

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7.1.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穿越铁路线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并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在管涵或套管内的措施。

7.1.4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

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

附件。

7.1.5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 30m以内的管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

措施。

7.1.6 各种工艺管道及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下或路肩上下。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7.2.1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 25mm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

连接时,除能产生缝隙腐蚀的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

7.2.2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7.2.3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7.2.4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

取防止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

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7.2.5 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 250℃的管道布

置在上层,液化烃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布置在下层;必须布置在下层的介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

于 250℃的管道可布置在外侧,但不应与液化烃管道相邻。

7.2.6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布置在一侧,且平行布

置时净距不应小于 500mm,交叉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 250mm。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

和可燃液体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

7.2.7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

2. 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切

断阀间设检查阀;

3. 仅在设备停用时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盲板或断开。

7.2.8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

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盲板或法兰盖。

7.2.9 甲、乙 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7.2.10 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

7.2.11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7.2.12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 0.4MPa(表),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

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阻火器。

7.2.13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排放。

7.2.14 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其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

入,宜延伸至距容器底 200mm处。

7.2.15 液化烃及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至泵的入口管道应在靠近设

备根部设置切断阀,当设备容积超过 40m³且与泵的间距小于 15m时,该切断阀应为带手动

功能的遥控阀,遥控阀就地操作按钮距泵的间距不应小于 15m。

7.2.16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

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 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

7.2.17 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进出石油化工企业时,应在围墙内设紧

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断功能。

7.2.18 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不得采用软管连接,可燃液体管道不得采用非金属软管连

接。

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7.3.1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及被严重污染的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但可燃气体的凝结液和

下列水不得直接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1. 与排水点管道中的污水混合后,温度超过 40℃的水;

2. 混合时产生化学反应能引起火灾或爆炸的污水。

7.3.2 生产污水排放应采用暗管或覆土厚度不小于 200mm的暗沟。设施内部若必须采用明沟

排水时,应分段设置,每段长度不宜超过 30m,相邻两段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2m。

7.3.3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 250mm:

1. 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

2. 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

3. 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 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 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7.3.4 重力流循环回水管道在工艺装置总出口处应设水封。

7.3.5 当建筑物用防火墙分隔成多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

排出口并设水封。

7.3.6 罐组内的生产污水管道应有独立的排出口,且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并应在防火堤

与水封之间的管道上设置易开关的隔断阀。

7.3.7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支干管、干管的最高处检查井宜设排气管。排气

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径不宜小于 100mm;

2. 排气管的出口应高出地面 2.5m以上,并应高出距排气管 3m范围内的操作平台、空

气冷却器 2.5m以上;

3. 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15m半径范围内不应设排气管。

7.3.8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下水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

有孔洞。

7.3.9 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系统的隔油池应符合本规范第 5.4.1、5.4.2 条的规定。

7.3.10 接纳消防废水的排水系统应按最大消防水量校核排水系统能力,并应设有防止受污

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7.4 厂际管道敷设

7.4.1 厂际管道不宜采用管墩或管沟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内应充砂填实。

7.4.2 毒性为极度、高度危害的介质管道不应埋地敷设;氢气管道不宜埋地敷设。

7.4.3 可燃液体厂际管道的壁厚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

的有关规定执行;天然气和氢气厂际管道的壁厚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

计规范》GB50251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厂际管道经过本标准表 4.5.8中的相邻设施时,管道

的设计壁厚不应小于计算厚度的 1.2倍。

7.4.4 架空敷设的厂际管道经过人员集中的区域时,应设防止人员侵入的防护栏。

7.4.5 沿厂外公路架空敷设的和跨越厂外公路的厂际管道的管廊柱子,距厂外公路路边的距

离小于 10m时,宜设防撞设施。

7.4.6 厂际管道穿越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GB50423 的有关规定;厂际管道跨越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

程设计规范》GB50459的有关规定。

7.4.7 当厂际管道长度大于 5km时,其上、下游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

紧急切断阀、流量和压力监测设施。

7.4.8 厂际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管道补偿应采用自然补偿。

7.4.9 厂际管道在其分支管道靠近主管道根部宜设切断阀;除特殊要求外,厂际管道其他位

置不应设置切断阀。

7.4.10 架空敷设的厂际管道不宜设置永久性排凝或排气措施。

8 消防

8.1 一般规定

8.1.1 石油化工企业应设置与生产、储存、运输的物料和操作条件相适应的消防设施,供专

职消防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使用。

8.1.2 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 10000m2小于 20000m

2时,应加

强消防设施的设置。

8.2 消防站

8.2.1 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应设消防站。消防站的规模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的规模、火灾危

险性、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以及邻近单位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确定。

8.2.2 石油化工企业消防车辆的车型应根据被保护对象选择,以大型泡沫消防车为主,且应

配备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尚宜配备高喷车和通讯指挥车。

8.2.3 消防站宜设置向消防车快速灌装泡沫液的设施,并宜设置泡沫液运输车,车上应配备

向消防车输送泡沫液的设施。

8.2.3A 消防站应配置不少于 2门遥控移动消防炮,遥控移动消防炮的流量不应小于 30L/s。

8.2.4 消防站应由车库、通信室、办公室、值勤宿舍、药剂库、器材库、干燥室(寒冷或多

雨地区)、培训学习室及训练场、训练塔,以及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等组成。

8.2.5 消防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车库室内温度不宜低于 12℃,并宜设机械排风

设施。

8.2.6 车库、值勤宿舍必须设置警铃,并应在车库前场地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

通信室、车库、值勤宿舍以及公共通道等处应设事故照明。

8.2.7 车库大门应面向道路,距道路边不应小于 15m。车库前场地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地面,

并应有不小于 2%的坡度坡向道路。

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8.3.1 当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 2条。当其中 1

条发生事故时,另 1条应能满足 100%的消防用水和 7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消防

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水池(罐)的补充水和

10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

8.3.1A 当厂区面积超过 2000000m²时,消防供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按面积分区设置独立的消防供水系统,每套供水系统保护面积不宜超过

2000000m²;

2 每套消防供水系统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 1200m;

3 每套消防供水系统应根据其保护范围,按本标准第 8.4节的规定确定消防用水量;

4 分区独立设置的相邻消防供水系统管网之间应设不少于 2根带切断阀的连通管,并

应满足当其中一个分区发生故障时,相邻分区能够提供 100%消防供水量。

8.3.2 工厂水源直接供给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水压和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要求时,

应建消防水池(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池(罐)的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总量的要求。当发生火灾能保

证向水池(罐)连续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充水量;

2. 水池(罐)的总容量大于 1000m3时,应分隔成 2个,并设带切断阀的连通管;

3. 水池(罐)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 48h;

4. 当消防水池(罐)与生活或生产水池(罐)合建时,应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措施;

5. 寒冷地区应设防冻措施;

6. 消防水池(罐)应设液位检测、高低液位报警及自动补水设施。

8.3.3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水泵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3.4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系统。当消防水池处于低液位不能保证消防水泵再次自灌

启动时,应设辅助引水系统。

8.3.5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台消防水泵宜有独立的吸水管;2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不应少于 2条,

当其中 1条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用水量;

2. 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 2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道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

门。当 1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

3. 泵的出水管道应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4. 直径大于 300mm的出水管道上阀门不应选用手动阀门,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标志。

8.3.6 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8.3.7 消防水泵应在接到报警后 2min 以内投入运行。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泵应能

依靠管网压降信号自动启动。

8.3.8 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且应按 100% 备用能力设置,

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 6h的要求;柴油机的安装、布置、通风、散热

等条件应满足柴油机组的要求。

8.4 消防用水量

8.4.1 厂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和相应处的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8.4.2 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应按表 8.4.2 确定。

表 8.4.2 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处数

厂区占地面积(m2) 同一时间内火灾处数

≤1000000 1处:厂区消防用水量最大处

>1000000 2处:一处为厂区消防用水量最大处,另一处为厂区辅助生产设施

8.4.3 工艺装置、辅助生产设施及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装置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

合考虑确定。当确定有困难时,可按表 8.4.3选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 3h;

2. 辅助生产设施的消防用水量可按 50L/s 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 2h;

3. 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计算;

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 60L/s;

空分站的消防用水量宜为 90~120L/s,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 3h。

表 8.4.3 工艺装置消防用水量表(L/s)

装置类型 装置规模

中型 大型

石油化工 150~300 300~600

炼油 150~230 230~450

合成氨及氨加工 90~120 120~200

8.4.4 可燃液体罐区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最大的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置泡沫混合液用水及着火罐

和邻近罐的冷却用水量之和;

2. 当着火罐为立式储罐时,距着火罐罐壁 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相邻罐应进行冷

却;当着火罐为卧式储罐时,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

3. 当邻近立式储罐超过 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 3个罐的消防用水量计算;当着火罐为

浮顶、内浮顶罐(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时,其邻近罐可不考虑冷却。

8.4.5 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供水范围、供水强度和

设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水范围、供水强度不应小于表 8.4.5 的规定;

表 8.4.5 消防冷却水的供水范围和供水强度

注:1. 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

2. 浅盘式内浮顶罐按固定顶罐计算;

3. 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得小于罐壁表面积的 1/2。

2. 罐壁高于 17m 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 10000m3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 2000m

3低压储

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3. 润滑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4. 储罐固定式冷却水系统应有确保达到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

5. 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并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 15m。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

消防冷却水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

8.4.6 可燃液体地上卧式罐宜采用移动式水枪冷却。冷却面积应按罐表面积计算。供水强度:

着火罐不应小于 6 L/min·m2;邻近罐不应小于 3 L/min·m

2。

8.4.7 可燃液体储罐消防冷却用水的延续时间:直径大于 20m的固定顶罐和直径大于 20m

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应为 6h;其他储罐可为 4h。

8.4.8 大中型石化企业的消防用水量,应在本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不小于 10000m³

的储存量,当企业临近天然水源或与相邻企业具有互通的消防管网时,可减去相应的有效供

水量。

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8.5.1 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工艺装置区、罐区等,应设独立的稳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其压力

宜为 0.7~1.2MPa。其他场所采用低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压力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

栓的水压不低于 0.15MPa(自地面算起)。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循环冷却水系统合并,且不

应用于其他用途。

8.5.2 消防给水管道应环状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状管道的进水管不应少于 2条;

2. 环状管道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每段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 5个;

3. 当某个环段发生事故时,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其余环段应能满足 100%的消防用

水量的要求;与生产、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应能满足 100%的消防用水和 70%的生产、生

活用水的总量的要求;

4. 生产、生活用水量应按 70%最大小时用水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8.5.3 消防给水管道应保持充水状态。地下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管顶

距冰冻线不应小于 150mm。

8.5.4 工艺装置区或罐区的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经计算确定。独立的消防给水管道的流速

不宜大于 3.5m/s。

8.5.5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2. 消火栓宜沿道路敷设;

3. 消火栓距路面边不宜大于 5m;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 5m;

4. 地上式消火栓距城市型道路路边不宜小于 1m;距公路型双车道路肩边不宜小于 1m;

5. 地上式消火栓的大口径出水口应面向道路。当其设置场所有可能受到车辆冲撞时,

应在其周围设置防护设施;

6. 地下式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

8.5.6 消火栓的数量及位置,应按其保护半径及被保护对象的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 120m;

2 高压消防给水管道上消火栓的出水量应根据管道内的水压及消火栓出口要求的水

压计算确定,低压消防给水管道上公称直径为 100mm、150mm消火栓的出水量可分别取 15L/s、

30L/s。

3 大型石化企业的主要装置区、罐区,宜增设大流量消火栓。

8.5.7 罐区及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其四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宜超过 60m。当

装置内设有消防道路时,应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距被保护对象 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

在该保护对象可使用的数量之内。

8.5.8 与生产或生活合用的消防给水管道上的消火栓应设切断阀。

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8.6.1 甲、乙类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高大构架和设备群应设置水炮保护。

8.6.2 固定式水炮的布置应根据水炮的设计流量和有效射程确定其保护范围。消防水炮距被

保护对象不宜小于 15m。消防水炮的出水量宜为 30~50L/s,水炮应具有直流和水雾两种喷射

方式。

8.6.3 工艺装置内固定水炮不能有效保护的特殊危险设备及场所宜设水喷淋或水喷雾系统,

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供水的持续时间、响应时间及控制方式等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性质、操作需要

确定;

2. 系统的控制阀可露天设置,距被保护对象不宜小于 15m;

3. 系统的报警信号及工作状态应在控制室控制盘上显示;

4.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

有关规定执行。

8.6.4 工艺装置内加热炉、甲类气体压缩机、介质温度超过自燃点的泵及换热设备、长度小

于 30m的油泵房附近等宜设消防软管卷盘,其保护半径宜为 20m。

8.6.5 工艺装置内的甲、乙类设备的构架平台高出其所处地面 15m时,宜沿梯子敷设半固定

式消防给水竖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各层需要设置带阀门的管牙接口;

2 平台面积小于或等于 50m²时,管径不宜小于 80mm;大于 50m²时,管径不宜小于 100mm;

3 构架平台长度大于 25m时,宜在另一侧梯子处增设消防给水竖管,且消防给水竖管的

间距不宜大于 50m;

4 若构架平台采用不燃烧材料封闭楼板时,该层应设置带消防软管卷盘的消火栓箱。

8.6.6 液化烃及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设置水喷雾(水喷淋)系统或

固定消防水炮进行雾状冷却保护,喷淋强度不宜低于 9L/m²·min。

8.6.7 在寒冷地区设置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水炮、水喷淋或水喷雾等消防设施应采取防冻

措施。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7.1 可能发生可燃液体火灾的场所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8.7.2 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 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

浮顶罐:

1)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 10000m³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 500 m³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 90℃的丙类可燃液体的浮顶罐及浮盘为非易熔材料的内

浮顶罐:

1)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 50000 m³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 1000 m³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3 移动消防设施不能进行有效保护的可燃液体储罐。

8.7.3 下列场所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1. 罐壁高度小于 7m或容积等于或小于 200m³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 润滑油储罐;

3. 可燃液体地面流淌火灾、油池火灾。

8.7.4 除本规范第8.7.2条及第8.7.3条规定外的可燃液体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8.7.5 泡沫灭火系统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 20000m³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应采用远

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2.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 100000m³的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应采用远程手动启动的程序控

制;

3.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 50000m³并小于 100000m³的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宜采用远程手

动启动的程序控制。

8.7.6 大中型石化企业泡沫液储存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100m³。当该区域有依托条

件时,企业内的泡沫液储存量与可依托的泡沫液量之和不应小于 100m³。

8.8 蒸汽灭火系统

8.8.1 工艺装置有蒸汽供给系统时,宜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但在使用蒸汽可

能造成事故的部位不得采用蒸汽灭火。

8.8.2 灭火蒸汽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蒸汽压力不宜大于 1MPa。

8.8.3 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简称半固定式接头)的公称直径应为 20mm;与其连接

的耐热胶管长度宜为 15~20m。

8.8.4 灭火蒸汽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炼油装置加热炉的炉膛及输送腐蚀性可燃介质的回弯头箱内应设灭火蒸汽管道接

口。灭火蒸汽管道应从蒸汽分配管引出。蒸汽分配管距加热炉不宜小于 7.5m,并至少应预

六 2个半固定式接头;

2 室内空间小于 500m3的封闭式甲、乙、丙类泵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内应沿一侧墙

高出地面 150~200mm处设固定式筛孔管,固定式筛孔管蒸汽供给强度不宜小于

0.003kg/s·m3,并应沿另一侧墙壁适当设置半固定式接头。在其他甲、乙、丙类泵房或可

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半固定式接头;

3 在甲、乙、丙类设备区附近宜设半固定式接头。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气

体或液体设备附近宜设固定式蒸汽筛孔管,固定式筛孔管蒸汽供给强度不宜小于

0.003kg/s·m3,其阀门距被保护设备不宜小于 7.5m;

4 在甲、乙、丙类设备的多层构架或塔类联合平台的每层或隔一层宜设半固定式接头;

5 甲、乙、丙类设备附近设置软管站时,可不另设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

6 固定式筛孔管或半固定式接头的阀门应安装在明显、安全和开启方便的地点。

8.9 灭火器设置

8.9.1 生产区内应设置灭火器。生产区内配置的灭火器宜选用干粉或泡沫灭火器,控制室、

机柜间、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宜设置气体型灭火器。

8.9.2 生产区内设置的单个灭火器的规格宜按表 8.9.2选用。

表 8.9.2 灭火器的规格

灭火器类型 干粉型(碳酸氢钠) 泡沫型 二氧化碳

手提式 推车式 手提式 推车式 手提式 推车式

灭火器充

装量

容量(L) — — 9 60 — —

重量(kg) 6或 8 20或 50 — — 5或 7 30

8.9.3 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选型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丁:

1. 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灭火剂,扑救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

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扑救烷基铝类火灾宜采用 D类干粉灭火剂。

2. 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 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 12m;

3. 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 2个,多层构架应分层配置;

4. 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8.9.4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沿栈台每 12m处上下各分别设置 2

个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

8.9.5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 400m2配置 1个手提式

灭火器,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 3个。

8.9.6 灭火器的配置,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的有关规定执行。

8.10 液化烃灌区消防

8.10.1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干粉等灭火设施。

8.10.2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采用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 1000m³时,应采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及移动消防

冷却水系统;

2 当单罐容积大于 100m³,且小于 1000m³时,应采用固定式水喷雾(水喷淋)系统和移

动式消防冷却系统或固定式水炮和移动式消防冷却系统;当采用固定式水炮作为固定消防冷

却设施时,其冷却用水量不宜小于水量计算值的 1.3倍,消防水炮保护范围应覆盖每个液化

烃罐;

3 当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 100m³时,可采用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罐区消防冷却用

水量不得低于 100L/s。

8.10.3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冷却总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与移动消防冷却用

水量之和计算。

8.10.4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9L/min·m²;

2. 距着火罐罐壁 1.5 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9L/min·m²;

3. 着火罐冷却面积应按其罐体表面积计算;邻近罐冷却面积应按其半个罐体表面积计

算;

4. 距着火罐罐壁 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的邻罐超过 3个时,冷却水量可按 3个罐的用

水量计算。

8.10.5 移动消防冷却用水量应按罐组内最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容积小于 400m³时,不应小于 30L/s,大于或等于 400m³小于 1000m³时,不应小

于 45L/s;大于或等于 1000m³时,不应小于 80L/s;

2. 当罐组只有一个储罐时,计算用水量可减半。

8.10.6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的固定消防冷却供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防罐外壁为钢制时,其消防用水量按着火罐和距着火罐 1.5倍直径范围内邻近

罐的固定消防冷却用水量及移动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罐壁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小于

2.5L/min·m²,邻近罐冷却面积按半个罐壁考虑,罐顶冷却水强度不小于 4L/min·m²;

2. 当双防罐、全防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管道进出口等局部危险处应设置水喷

雾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为 20L/min·m²,罐顶和罐壁可不考虑冷却;

3. 储罐四周应设固定水炮及消火栓。

8.10.7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用水延续时间按 6h计算。

8.10.8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水喷雾或水喷淋系统

等型式;但当储罐储存的物料燃烧,在罐壁可能生成碳沉积时,应设水喷雾系统。

8.10.9 当储罐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对储罐的阀门、液位计、安全阀等宜设水喷

雾或水喷淋喷头保护。

8.10.10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容积大于 400m³时,供水竖管应采用两条,并对称布置。采用固定水喷雾系统

时,罐体管道设置宜分为上半球和下半球两个独立供水系统。

2. 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手动或遥控控制阀,当储罐容积等于或大于 1000m³时,应采

用遥控控制阀;

3. 控制阀应设在防火堤外,距被保护罐壁不宜小于 15m;

4. 控制阀前应设置带旁通阀的过滤器,控制阀后及储罐上设置的管道,应采用镀锌管。

8.10.11 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可采用水枪或移动式消防水炮。

8.10.12 沸点低于 45℃甲 B类液体压力球罐的消防冷却应按液化烃全压力式储罐要求设置,

并应有灭火措施。

8.10.13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氨储罐宜采用固定式水喷雾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 6 L/min·m²,其他消防要求与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相

同。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按照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钢制单防罐的要求

设置。

8.11 建筑物内消防

8.11.1 建筑物内消防系统的设置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操作条件、建筑物特点和外部消防

设施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8.11.2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及高架仓库应在各层设置室内消火栓,当单

层厂房长度小于 30m时可不设;

2. 甲、乙类厂房(仓库)、高层厂房及高架仓库的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 30m,其

他建筑物的室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 50m;

3. 多层甲、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应在楼梯间设置半固定式消防竖管,各层设置消防水

带接口;消防竖管的管径不小于 100mm,其接口应设在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4. 室内消火栓给水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可引自同一消防给水系统,但应在

报警阀前分开设置;

5. 消火栓配置的水枪应为直流-水雾两用枪,当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压力大于 0.50MPa

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8.11.3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内部装修及空调系统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

有关规定;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报警信号盘应设在 24小时有人值班场所;

3. 当电缆沟进口处有可能形成可燃气体积聚时,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

4.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设置手提式和推车

式气体灭火器。

8.11.4 单层丙类仓库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单层仓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由厂区稳高压消防给水

系统供水:

1)占地面积超过 6000m²的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的产品仓库;

2)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的产品仓库内,建筑面积超过 3000m²的防火分区;

3)占地面积超过 1000m²的合成纤维仓库。

2 高架仓库的货架间运输通道宜设置遥控式高架水炮;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每座仓库占地面积超过 12000m²时尚应设置工业电视监

控系统;

4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宜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5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设置手提式和推车式

灭火器。

8.11.5 挤压造粒厂房的消防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各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2. 在楼梯间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并在室外设置水泵结合器;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要求设置手提式和推车

式干粉灭火器。

8.11.6 烷基铝类催化剂配制区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应设置在有钢筋混凝土隔墙的独立半敞开式建筑物内,并宜设有烷基铝泄漏的

收集设施;

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配制区宜设置局部喷射式 D类干粉灭火系统,其控制方式应采用手动遥控启动;

4. 应配置干砂等灭火设施。

8.11.7 烷基铝类储存仓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配置干砂、蛭石、D类干粉灭火器

等灭火设施。

8.11.8 建筑物内消防设计,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8.11.9 当控制室和有人值守的机柜间两个相邻安全出口的间距大于 40m或疏散走道最远

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20m 时,疏散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

8.12 火灾报警系统

8.12.1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

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

8.12.2 火灾电话报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应设置可受理不少于 2处同时报警的火灾受警录音电话,且应设置无线通信

设备;

2. 在生产调度中心、消防水泵站、中央控制室、总变配电所等重要场所应设置与消防

站直通的专用电话。

8.1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等火灾危险

性场所应设置区域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2套及 2套以上的区域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通过网络集成为全厂性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有扩音对讲系统时,可兼作为警报装

置;当生产区无扩音对讲系统时,应设置声光警报器;

4. 区域性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该区域的控制室内;当该区域无控制室时,应设置

在 24h有人值班的场所,其全部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中央控制室;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接收电视监视系统(CCTV)的报警信息,重要的火灾报警点应

同时设置电视监视系统;

6. 重要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当使用扩音对讲系统作为消防应急广播

时,应能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7. 全厂性消防控制中心宜设置在中央控制室或生产调度中心,宜配置可显示全厂消防

报警平面图的终端。

8.12.4 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

100m。

8.12.5 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 30000m3的浮顶罐的密封圈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罐

容积大于或等于 10000m3并小于 30000m

3的浮顶罐的密封圈处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12.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220V AC主电源应优先选择不间断电源(UPS)供电。直流备用

电源应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应保证在主电源事故时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 8h。

8.12.7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执行。

9 电气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9.1.1 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消防水泵房用电负荷应为一级负荷。

9.1.2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

电时间不应少于 3h。

9.1.3 重要消防低压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或配电箱处实现自动切换。

9.1.3A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事故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罐组;

2 宜直埋或充砂电缆沟敷设;确需地上敷设时,应采用耐火电缆敷设在专用的电缆桥

架内,且不应与可燃液体、气体管道同架敷设。

9.1.4 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

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9.1.5 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 30m以内的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

入和积聚的措施。

9.1.6 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甲类气体装置内的电缆应采用阻燃型,并宜架空敷设。

9.2 防雷

9.2.1 工艺装置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

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9.2.2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 4mm时,可不设避雷针、

线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9.2.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 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 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

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 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设防感应雷接地;

3. 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 25mm2

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4. 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9.2.4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

钢管与罐体应做电气连接。

9.2.5 防雷接地装置的电阻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建筑物

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9.3 静电接地

9.3.1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9.3.2 在聚烯烃树脂处理系统、输送系统和料仓区应设置静电接地系统,不得出现不接地的

孤立导体。

9.3.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 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9.3.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

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9.3.5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9.3.6 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 100Ω。

9.3.7 除第一类防雷系统的独立避雷针装置的接地体外,其他用途的接地体,均可用于静电

接地。

9.3.8 静电接地的设计,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附录 A 防火间距起止点

A.0.1区域规划、工厂总平面布置,以及工艺装置或设施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起止点为:

设备——设备外缘

建筑物(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除外)——最外侧轴线

敞开式厂房——设备外缘

半敞开式厂房——根据物料特性和厂房结构型式确定

铁路——中心线

道路——路边

码头——输油臂中心及泊位

铁路装卸鹤管——铁路中心线

汽车装卸鹤位——鹤管立管中心线

储罐或罐组——罐外壁

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

架空通信、电力线——线路中心线

工艺装置——最外侧的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

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

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

  • 1 总则
  • 2 术语
  •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 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 4.1 区域规划
    •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 4.3 厂内道路
    • 4.4 厂内铁路
    • 4.5 厂际管道规划
  • 5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 5.1 一般规定
    • 5.2 装置内布置
    • 5.3 泵和压缩机
    •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 5.7 其他要求
  • 6 储运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 6.5 灌装站
    • 6.6 厂内仓库
  • 7 管道布置
    • 7.1 厂内管线综合
    •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 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 7.4 厂际管道敷设
  • 8 消防
    • 8.1 一般规定
    • 8.2 消防站
    • 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 8.4 消防用水量
    • 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 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 8.8 蒸汽灭火系统
    • 8.9 灭火器设置
    • 8.10 液化烃灌区消防
    • 8.11 建筑物内消防
    • 8.12 火灾报警系统
  • 9 电气
    •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 9.2 防雷
    • 9.3 静电接地
  •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 本规范用词说明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