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一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强奸罪的案件,一青年男子被告人金某想趁一女子被害人傅某某酒后熟睡之机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傅某某醒后反抗未能得逞,该男子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1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金某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某公寓他朋友家玩,晚上他与他朋友在公寓办公室喝酒,当时在他朋友家租房住的女子方某某邀请她的朋友,包括暂住在方某某家的被害人傅某某等四个女子正好在公寓旁边烧烤,喝酒。
金某因与方某某的房东是朋友因而与方某某熟悉,所以,喝酒期间他还来到方某某等四个女子桌上敬酒,除了方某某,其他三名女子金某均不认识。金某敬酒时,被害人傅某某也没有与金某聊天。凌晨,当他再次来到方某某酒局看到傅某某不在并得知傅某某回方某某房间睡觉时,在喝过一二杯酒后,金某就来到方某某的住处推开房门进入房间,由于方某某要回房间睡觉,所以傅某某没有锁门。
金某进来后就趁傅某某熟睡之机,脱了傅某某的短裤和*裤内**,正当金某性侵时,傅某某睡梦中感觉有什么东西在顶撞她的*体下**,醒来后她发现一个陌生男子跪在双腿中间,她本能地用力推开他,金某发现傅某某醒了,只好起身走出房间。傅某某起来后赶紧穿好*裤内**和短裤给方某某打电话说有人要强奸她,方某某等人来到傅某某身边了解了情况后责问金某脱傅某某的短裤和*裤内**干啥,并报警。后来金某在朋友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为满足个人淫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金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在他人陪同下自行归案,当庭尚能如实供述所犯部分罪行,自愿认罪,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金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以案释法】这是一起强奸罪的案件。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交性**的行为。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行为性**的权利。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的情况下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女幼**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女幼**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女幼**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女幼**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女幼**或者造成*女幼**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另外,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被告人在三年以下被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