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KTV陪侍女为拿提成,假意答应一老板,订包间发生关系,吸引该老板到KTV订包间喝酒唱歌消费。消费结束后,老板将该女拉到酒店,欲和其发生关系,该女反悔后求助。二人尚未发生关系,老板被警方抓获,该案如何定性?该案为真实案例,目前法院审结,最终认定该老板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KTV女子为拉提成,答应老板非分请求
孙老板生于1981年,黑龙江省望奎县人,系上海某公司老板。
孙于2019年6月,在KTV唱歌时与被害人汪某(系KTV陪侍人员)相识,并互加微信好友。同年7月8日下午,孙通过微信联系汪某,提出“晚上睡觉”,并让汪某帮其订KTV包厢。
当晚8时30分许,孙再次通过微信联系上汪某,称其带5个人来KTV消费,让汪某订好包厢,并通过微信发“晚上和我睡吗”“哎,你听我说,你要我干,你就给我订一个七八个人的房间,你要不要我干,晚上我就不来了”给汪某。
汪某因帮助客人订包厢消费便可以从KTV拿提成,便回复孙老板“你来了不就知道了”“嗯,好嘛,知道了”“我看你是不是真的干我”信息。汪某于是预订了位于池州市一KTV的V06包厢。
□到酒店开房后反悔,女子反抗求助后获救
当晚21时许,孙老板和其朋友等人来到该包厢内,并和汪某等数名陪侍人员喝酒、唱歌。当晚23时许,孙老板将汪某带出该包厢后,并提出外出开房,汪某未明确表示同意。孙便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沪B×××××号黑色奔驰牌越野车来到KTV大门前,将车头朝向大门,威胁汪某上车,否则要将车开进该KTV内,汪某见状便上车坐在该车副驾驶座位上。孙驾车至池州市一酒店负一楼停车场,和汪某一起进入该酒店2102房间。
在该房间内,孙亲吻汪某脸部、乳房等部位,强迫汪某用手抚摸其隐私部位,并强行将汪某压在床上欲发生性关系时,遭到汪某大声哭喊反抗。期间,孙打了汪某右脸部一下。
汪某便慌称要呕吐需上卫生间,孙才放开汪某。汪某进入卫生间后,即通过微信向其朋友李某1、章某求救。
□补偿女方1万元获谅解,仍被指控强奸罪
李某1即向公安机关报警,章某接到汪某求救后即赶到事发酒店,在敲开2102室房门后,和汪某一起离开酒店。
警方接警后,派民警赶至涉事酒店将孙抓获归案。2019年7月10日,孙赔偿了汪某10000元,取得了汪某谅解。
孙被指控构成强奸罪。此外,因孙当天酒后开车,还被指控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审法院认为:孙以*力暴**、胁迫手段强奸妇女;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危险驾驶罪。孙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认定构成强奸罪判刑1年,处罚金九千
一审判决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处罚金9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9000元。
孙上诉提出:其强奸罪构成自首,其在明知被害人报警后未离开酒店,并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表示会主动投案,其在返回房间取贵重物品时,遇见民警无反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上诉人是由于自身意志自动中止犯罪,并未阻止被害人离开,强奸罪成立犯罪中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孙以*力暴**、胁迫手段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对其所提其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上诉人在接到民警电话后,表示先回案发宾馆房间拿东西再去投案,后孙在去房间取东西的过程中被书面传唤至派出所。可视为自首。对其系犯罪中止的上诉理由,经查:孙系因被害人躲避并经朋友接走导致未能实施奸淫行为,系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二审遂判决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处罚金9000元。
□释法:强奸未遂与强奸中止?
按《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力暴**、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交性**的行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我国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而在强奸案的司法实践中,有时陷入这样一种司法困境:尽管法院对类似上述有争议的案件考虑到“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主观上有从轻处罚的愿望,但如果嫌疑人不认罪,又难以判处缓刑,更难以判无罪;而对于嫌疑人来说,认罪尽管可以避免牢狱之灾,但所要付出的代价又是难以承受的,所以宁愿坐牢,也不愿认罪。强奸罪,有时让我们争论得喋喋不休,有时又让我们欲说还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