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几年随着液化石油气价格逐渐上涨
二甲醚作为一种
新型清洁替代能源倍受关注

受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
液化石油和二甲醚价格差异较大
与液化气最高时相差2000元/吨
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
一些加气站在液化石油气中
掺入二甲醚以赚取暴利
二甲醚属于带氧燃料
液化石油气瓶长期贮存
会对气瓶的密封胶圈
产生氧化、腐蚀
最终导致可燃气体泄漏,甚至爆炸
什么是二甲醚?
二甲醚又称甲醚,常温、常压下为无色、无味气体,在相应压力下为液体,性能与液化石油气相似。二甲醚的储运、燃烧安全性、预混气热值和理论燃烧温度等性能指标均优于石油液化气。作为一种新兴的基本化工原料,二甲醚具有良好的易压缩、冷凝、汽化等特性,在制药、燃料、农药等化学工业中有许多独特的用途。
但是 ,如果用作民用燃气,它必须使用特殊的钢瓶和灶具。此外,它的爆炸极限范围约为体积浓度3%-17%,要比煤气更容易达到爆炸极限。
民用液化气禁掺二甲醚。
国家明令禁止民用液化气混掺二甲醚。

明文规定
2008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下发的《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表示,“一些气瓶充装单位存在向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而且可能导致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漏气,给气瓶安全使用带来很大危险性。
该通知明确要求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
民用煤气瓶中添加二甲醚的危害,在燃气行业内有这样一种说法: “往液化石油气里掺二甲醚,就像往牛奶里加三聚氢胺。”

特别提醒
二甲醚是一种易燃易爆气体,对橡胶有很强的腐蚀作用,容易造成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橡胶密封圈失效,导致液化石油气泄漏。液化石油气中掺杂二甲醚,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

1、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不允许掺混使用
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均可作为城镇燃气使用,两者之间最大的差异就是热值的差异,其中二甲醚的热值约为液化石油气的60%左右,因此,实际使用的时候,消费者会感受到火力不够,也不经烧。
在GB/T 13611-2018 《城镇燃气分类及基本特性》中规定二甲醚仅能做单一气源;在GB/T 25035-2010《城镇燃气用二甲醚》规定二甲醚含量应在99%以上;
在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的标准中,一方面规定主成分的含量要在95% 以上,并明确要求不得添加除加臭剂外的其他非烃组分,二甲醚即为此处所指的非烃组分。因此,现行有效的国内标准均明确规定了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不能掺混使用。

2、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主要危害
一是液化气掺入二甲醚后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二甲醚的热值只有液化气的63%,其市场价格与液化气最高时相差2000元/吨。当液化气中掺入二甲醚后,混合气的燃烧热值就会降低,会导致客户在使用过程中,感觉气体不够力,燃烧的时间变长了,降低生产和生活的效率,这就是有的消费者反映“液化气不耐烧”的原因之一。
二是液化气掺入二甲醚后会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二甲醚具有胶溶性,会严重腐蚀钢瓶的密封胶圈套件,导致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漏气和焊接气瓶严重腐蚀,从而造成火灾、爆炸等严重安全隐患。同时,二甲醚与液化石油气的混合气体会产生有毒废弃物,过度吸入会使人头昏、恶心、胸闷。
3、液化石油气添加二甲醚的原因

从前面对比可知,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性质相似,均可作为燃气燃烧,但市场价格经常波动,尤其当二者价格差异较大时,一些厂家就会 “以次充好” ,寻求牟利空间,这也是2010年前后,二甲醚混装入液化石油气的关键原因。

在此凉都高新市监 提醒各液化气充装单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以液化石油气进行售卖的行为 ,不仅增加了该液化石油气的危险性,同时降低了液化石油气应有的使用性能,符合前述“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特征。
法律分析 :
液化气中掺二甲醚处罚方法如下:
1,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50%以上3倍 以下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 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有关法规规定 液化石油气是绝对不能添加二甲醚 的,如果添加,就是违法经营,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供稿:质量股
编辑:黄克树
一审:赵华
二审:顾艳
三审: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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