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推广策略 (保险营销方案100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在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时,需禁止下列行为:  

1、做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2、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3、对不同保险产品内容做不公平或者不完全比较。4、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5、对保险产品有经利、盈余分配或者未来不确定收益作出超出合同保证的承诺。6、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7、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8、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9、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10、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费用。11、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12、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13、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写、更改保险合同及其文件内容。14、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同意,代替或者唆使他人代替投保人、被保险人签署保险单证及相关重要文件。15、诱导、唆使投保人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16、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17、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18、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19、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20、伪造、变造、转让《资格证书》或者《展业证》。21、私自印刷、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22、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行为。

以上是保险营销推广的雷区,因此,我们的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在跟进营销推广工作、尤其是发朋友圈推广的时候,需要做到以下“十戒”,做到合法合规、避开雷区:

一、戒“擅”

擅自设计、传播营销宣传资料。“擅”主要表现为“无证宣传”和“未审先用”两类。所谓“无证宣传”,是指未取得保险主体资质,或未经保险机构授权的机构、平台或个人,擅自开展保险营销宣传。

二、戒“侵”

图片文字等素材侵权。人身险产品宣传中应注意两类侵权行为:一是使用未经授权的有版权的图片、文字、设计元素、当红素材、国家领导人及明星等公众人物的肖像等素材。二是发送营销宣传信息干扰消费者。

三、戒“漏”

宣传资料要素不齐全。为防止产品宣传中“漏”情形,重点应完成如下要求:一是对保险产品重要信息和要素应使用全称,包括保险产品名称、承保保险公司及提供销售或经纪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名称。二是不得隐瞒影响客户投保决策的内容,如保单收益的不确定性、退保损失、保单风险及免责条款、保单缴费期限、保障期限、犹豫期等。

四、戒“虚”

虚假宣传、夸大经营状况。所谓“虚”,即虚报不实、夸大其词,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对保险公司过往业绩或保险产品历史收益情况作虚假或夸大表述。二是对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

五、戒“曲”

曲解政策法规。保险产品宣传中的“曲”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曲解已生效法律法规,如宣传“保险公司不得破产”、“保险可避债避税”、“保险是不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对法规片面解读、断章取义的行为。二是宣传未生效法律法规,如宣传“保险免征遗产税”。三是利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为保险产品背书。

六、戒“谎”

以产品停售、送礼品等进行宣传促销。借停售炒作已成了行业“*规则潜**”,往往集中出现在“开门红”阶段或监管新旧规定转换前,不少从业人员以“以后买不到”、“新产品价更高”等开展饥饿营销,导致不少消费者盲目购买。监管部门已明确要求不得以产品即将停售或费率即将调整为由进行不实宣传炒作,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七、戒“片”

片面比较金融产品。所谓“片”,是指片面地、有筛选地进行产品对比,以凸显自身产品的优势,主要包括如下两种情形:一是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类似条款及费率进行片面比较。二是将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的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基金等金融产品的收益进行片面比较。

八、戒“诋”

恶意诋毁同业。“诋”:指散布虚假事实、“捧一踩一”、恶意诋毁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意诋毁的行为严重危害着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保险机构乃至全行业的声誉都造成严重影响。

九、戒“偏”

产品利益演示不全面。保险公司在进行保单利益演示时应当坚持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对进行利益演示宣传。

十、戒“浮”

使用“禁用词”。人身保险宣传中的“禁用词”、“敏感词”,具体包括如下:一是使用最高级形容词,如使用第一、最好、最高、行业极限、行业首创、顶级、史无前例等绝对化、纯主观的形容词;二是模糊产品类别、使用其他金融产品属性的名词,如本金、存入、分期付款、理财、储蓄、利息、基金份额、赎回、零存整取、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等,容易误导客户以为是银行开发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开发的金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