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常以投资公司的方式,与商业伙伴取长补短,与员工共同致富,股权承载了企业家对“财富”和“权力”的双重诉求;但基于合作、激励、规避风险、融资等的客观需求,企业家很难通过100%持股,这种简单粗暴的办法控制公司,需要明确自身的目的,确定合适的持股比例,并通过其他工具,从而多元的实现控制目的,避免失控、超额纳税等风险。
一、不同持股比例下的法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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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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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持股比例 |
法定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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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7% |
对股东会所有决策,均有 通过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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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51% |
除3类决议(章程另有约定外),拥有 通过权 ※3类决议: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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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4% |
对股东会的3类决议拥有 否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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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当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0%但低于50%时,通常被认为对被投资公司有重大影响。投资方一旦对被投资公司有重大影响,将被要求以“权益法”对该项投资进行会计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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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 |
①申请法院解散公司;②召开临时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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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及以上 |
①知情权(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②股东代表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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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众股份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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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持股比例 |
法定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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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 |
①申请法院解散公司;②召集临时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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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
提交股东会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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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
股东代表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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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①新公司已将“股东大会”统一表述为“股东会”; ②股份公司的股东会表决规则为: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③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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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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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持股比例 |
法定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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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7% |
重大资产重组(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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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0% |
被认定为拥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控制权 ※备注:其他控制权认定标准 ①为挂牌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②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③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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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 |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需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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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 |
①权益受限要披露(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10%后,减持或增加5%需要披露; ③自愿要约收购,约定比例不低于5%; ④外资比例超过5%要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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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股份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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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持股比例 |
法定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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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7% |
①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股权激励; ③创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股东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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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0% |
①实际控制认定; ②收购人已持股30%,增持应采取要约方式; ※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也被认定拥有控制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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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5% |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需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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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 |
①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20%但未超过30%的,需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②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总量不超过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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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 |
①本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的10%; ②股权激励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③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为关联方; ④特别表决权股东应拥有权益的股份达10%以上; ⑤社会公众股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⑥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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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5% |
拟IPO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需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竞价交易减持需预披露 被认定为关联方 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 触碰举牌红线并需要报告 股东禁止短线交易 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超过5%须备案 不能成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 可以成为科创板股权激励对象 科创板持股5%以上股份的契约型股东应打透披露 科创板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披露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表决时,5%以上股东不单独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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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 |
大股东减持时,一年内减持不得超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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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 |
①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②任一激励对象累计获授股票不超过总股本1%; ③大股东3个月内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1%。 |
二、控制权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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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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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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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限合伙企业 |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普通合伙人,行使控制权。 ①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收益直接穿透合伙企业流入合伙人账户; ②钱权分离,设计机制灵活,灵活设计利益分配机制和权力分配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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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章程 |
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较大的自治性,可通过公司章程对重大事项做出特殊约定。 ① 分红 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②不按出资比例优先 认缴出资 ; ③ 持股比例 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④ 股权转让 不需其他股东同意、行使优先购买; ⑤ 表决权 与出资比例不一致(含未实缴下的限制); ⑥排除股东资格的 继承 ; ⑦书面形式行使股东会职权; ⑧股东会召开的期限、次数,及通知期限; ⑨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⑩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⑪执行董事的职权; ⑫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机构及相关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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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致行动 |
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表决权数量。在股东会表决或者协议约定事项进行时,有关各方先讨论出一个结果,作为各方对外的唯一结果。 ①不具有强执约束力,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 ②不具有继承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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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委托投票 |
投票权转让给其他其他人来行使。 ※同一致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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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多层级公司结构 |
公司控制权人控制第一层公司,第一层公司再控制第二层公司,通过多个层次的公司控制链条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最终控制权。 ①股权杠杆以小博大; ②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便于投资; ③便利债权融资、人事安排、业务协调、资源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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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优先股 上市公司 |
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优先获得固定股息、回售权等) ①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 ③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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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AB股模式 |
AB股结构,为实现管理层以少量资本控制整个公司,将公司股票分高、低两种投票权,高投票权的股票每股具有N票(多为10票)的投票权,称为B类股,主要由管理层持有;低投票权由一般股东持有,1股只有1票甚至没有投票权,称为A类股。作为补偿,B股股票一般流通性较差,一旦流通出售,即从B类股转为A类股。 ①科创板上市公司; ②有限责任公司; ③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香港联合交易所等境外上市的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