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条的案例 (说说欠钱的事)

说说“借条”那些事儿

手里有借条,法院不一定支持;仅有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借贷关系不一定成立;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能仍需双方担责……今天,小编就以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结的3起借款纠纷为例,跟你说说“借条”那些事儿。

手持借条,法院不一定支持

吴某(化名)曾从事发放高利贷业务。2015年初,吴某通过朋友李某,在参与赌博时认识了张某。之后,吴某和张某多次与他人聚众赌博,期间吴某数次向张某等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2015年8月,张某向李某出具借款20000元的借条一张。2015年9月,又出具借款10000元的借条一张,但未载明出借人姓名。2015年1月,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述其与张某等人赌博,累计输款60余万元,借高利贷30余万元。2016年9月,吴某因犯赌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李某持两张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还款。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和张某以及第三人吴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因赌博产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其债权债务关系无效。从三人的关系来看,该借条系张某向吴某出具的可能性较大。故对李某要求张某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吴某让张某以李某为出借人出具借条,实为掩饰赌资的实质,是以合法名义掩盖非法目的。李某以民事诉讼途径要求张某还款,是借合法渠道实现不法目的,对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只有手机银行转账记录,借贷关系不一定成立

2017年11月,林某通过手机银行向朋友李某转账15万元。2018年4月,林某以李某借款不还为由,将其告到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庭审中,李某辩称,其与林某系合作关系,该款项并非借款。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的借款行为,借贷双方应存在真实的借款合意。林某主张李某向其借款15万元,李某对该款项性质不予认可,林某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能举证,故对林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合同不仅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还要有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借贷合意。林某提供的手机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双方资金往来情况,无法证明是否属于借贷关系。在李某对此予以否认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故林某应当对其主张的款项性质承担举证责任。

离婚时净身出户,“夫妻”难逃还款责任

于某与程某是同学关系。程某多次向于某借款,于某通过信用卡透支、银行转账等方式先后为程某提供借款共计162000元,程某于2016年12月6日向于某出具借条,约定2016年12月10日前还清借款。借款到期后,经于某多次催要,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于某遂到法院起诉,要求程某与其妻崔某共同承担债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崔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程某婚前个人所有房屋一套归崔某所有,夫妻共同所有的轿车一辆归崔某所有。在法院调解该纠纷时,双方均称无夫妻共同债务。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与程某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某要求程某支付欠款16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借款期间程某与崔某未形成共同对外举债的合意,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二人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以及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存在,故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程某与崔某在离婚诉讼中约定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及与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崔某所有,该财产处分行为侵害了于某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崔某在与程某原夫妻共同财产轿车价值的二分之一、程某婚前个人财产房屋一套范围内向于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程某与崔某为逃避债务,在离婚诉讼中约定财产全部归崔某所有,二人的财产分割行为侵害了债权人于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直接将第三人作为侵权责任主体,判令其在取得债务人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青岛中院

作者:史旭宁

编辑:孙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