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关于外嫁女司法解释 (外嫁女的征地补偿能追回来吗)

外嫁女户口未迁出娘家,遇到*地征***迁拆**不给安置补偿,这合法吗?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广东清远征收补偿案胜诉,成功维护了三户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向女士是广东清远某村人,其婚后并未将户口迁出,女儿也随她落户在了娘家。2016年11月,当地国土部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收向女士娘家所在村的集体土地进行棚户区改造,并将*地征**补偿标准和被*地征**农民安置途径等事项一并公告。此后,向女士的家人就补偿问题签订了《*迁拆**补偿协议书》,载明家中安置人数包括向女士和女儿共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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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直到家庭其他人员均已安置,相关部门却一直未安置向女士及其女儿。同样遭遇的还包括同村的李女士及其子女等共三户。为此,他们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律所根据基本案情,指派了在*地征***迁拆**领域富有经验的杨国杰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实地了解案情,收集涉案资料,分析案件走向,代理向女士等3户外嫁女就补偿安置待遇问题先后向相关部门邮寄了《*迁拆**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相关部门支付安置待遇款。2022年7月,相关部门对此作出《答复书》,认为根据《补偿安置办法》和《*地征***迁拆**安置工作协调会议纪要》,向女士等人不属于应安置人口,表示不同意向女士等人的补偿申请。此后,冠领律师代理向女士三户针对《答复书》分别提起了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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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被告相关部门称:

2016年11月1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原告未参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2015年、2016年的集体收益分配。原告不属于涉案*地征***迁拆**项目的应安置人,被告作出的《答复书》不予同意原告提出的补偿申请于法有据。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依“据”指出:

原告向女士一直生活在本村,系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合法土地,征收部门在*地征**后为其缴纳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在本村缴纳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履行了村民义务,两原告向女士母女均符合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的规定,且两原告均在*迁拆**安置人口信息表上。村委会于2020年8月出具的《证明》,明确向女士一直参加集体的福利分配。被告作为答复依据的《*地征***迁拆**安置工作协调会议纪要》并没有具体明确“参加集体生产和收益分配”的起算时点,现被告在涉案答复中直接确定该起算时点为2015年,缺乏依据。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被告向原告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告就原告提出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处理。最终,冠领律师代理广东清远三户外嫁女的土地征收补偿案均获胜诉,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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