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送检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最新规范)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一、主要检测项目及参数

项目及参数

检测方法依据

判定依据

拉伸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 228.1-2010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GB/T 701-2008/5.4

弯曲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

GB/T 232-2010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GB/T 701-2008/5.4

尺寸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GB/T 701-2008/6

《热轧圆盘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 14981-2009

表面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GB/T 701-2008/6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GB/T 701-2008/5.5

二、检测结果判定

1 本章内容适用于供拉丝等深加工及其他一般用途的低碳钢热轧圆盘条。不适用于标准件用热轧碳素圆钢、焊接用钢盘条、冷镦钢、易切削结构钢、锚链用圆钢。

2 分类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的牌号:Q195、Q215、Q235、Q275。

3 盘条的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做冷弯性能试验。直径大于12mm的盘条,冷弯性能指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牌号

力 学 性 能

冷弯试验180°

d =弯心直径

a =试样直径

抗拉强度 R m/(N/mm2)

不大于

断后伸长率 A 11.3/%

不小于

Q195

410

30

d=0

Q215

435

28

d=0

Q235

500

23

d=0.5a

Q275

540

21

d=1.5a

4 判定规则:

盘条的复验与判定规则按《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GB/T 2101-2017的规定。

4.1 如果不合格的结果不是由平均值计算出的,而是从试验中测得的,如拉伸试验、弯曲试验等,应采用下列方法:

4.1.1 试验单元是单件产品时,应对不合格项目做相同类型的双倍试验,双倍试验应全部合格,否则,产品应拒收;

4.1.2 试验单元不是单件产品时,除非另有协议,供方可以将抽样产品从试验单元中挑出,也可不挑出:

4.1.2.1 如果抽样产品不从试验单元中挑出,应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4.1.2.2 如果抽样产品从试验单元中挑出,应随机从同一试验单元中选出另外两个抽样产品。然后从两个抽样产品中分别制取的试样,在与第一次试验相同的条件下再做一次同类型的试验,其试验结果应全部合格。

4.2 产品复验不合格时,允许对该试验单元产品逐个进行检验,合格的单件产品允许交货。

4.3 准许复验项目:出现白点时不准许复验。

三、委托检测注意事项

1 取样要求:

1.1 代表批量:

盘条应成批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尺寸的盘条组成。

1.2 取样数量及取样方法:

检验项目

取样数量

取样方法

拉伸

1个/批

GB/T 2975

弯曲

2个/批

不同根盘条、GB/T 2975

尺寸

逐盘

表面

1.3 样品要求:

1.3.1 盘条表面应光滑,不应有裂纹、折叠、耳子、结疤,允许有压痕及局部的凸块、划痕、麻面,其深度或高度(从实际尺寸算起)B级和C级精度不应大于0.10mm,*级A**精度不得大于0.20mm。

1.3.2 拉伸试样长度按《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 228.1-2010/附录D中直径或厚度等于或大于4mm线材、棒材、型材试样的要求:不经机加工试样的平行长度,试验机两夹头间的自由长度应足够,以使试样原始标距的标记与最接近夹头间的距离不小于√S。

试样总长度取决于夹持方法,原则上Lt>Lc+4d0,Lc≥L0+d0/2

式中 Lt——试样总长度(mm)

Lc——试样平行长度(mm)

L0——原始标距(mm)

d0——原始直径(mm)

对于热轧带肋钢筋L0可取5d0,夹持长度上下夹头各取100mm,综合热轧带肋钢筋不同直径的要求、设备要求以及重量偏差检测对试样长度的要求,拉伸试样长度可取520mm~550mm。

1.3.3 弯曲及反复弯曲试样长度按《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GB/T 232-2010的要求,应根据厚度(或直径)和所使用的试验设备确定,综合热轧带肋钢筋不同直径及设备要求,弯曲试样长度可取:350mm~45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