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审问之前,你有权和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和建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接受审问时在场;如果你希望聘请律师却雇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这句话大家或多或少的都在港剧或者好莱坞电影中听过部分吧?其实这就是因20世纪美国宪政史上最具有争议性的米兰达案而名噪一时的“米兰达告诫”,它不但在美国社会家喻户晓,而且已成为风行全球的美国通俗文化的一部分。
对于很多人来讲,这句话着实令人费解,被抓的罪犯罪嫌疑人竟然还有权一声不吭,拒绝警察的审问,这嫌疑人岂不是白抓了?事实上,如果警察在嫌疑人落网时没有说这段话,那么之和嫌疑人很可能真的就白抓了。这一现象的存在与美国宪法第5条和第6条修正案所规定的刑事程序有直接关系。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根据这一条款,任何人都有权保持沉默,拒绝提供可能被用来控告自己的证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6条修正案则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可能有人会问,这是什么神操作?既然有权保持沉默,那么多自己招供的犯罪嫌疑人是怎么回事?是这么回事,根据美国的法律,政府或者国会为了换取一个被告全盘供出其本人或者其他案犯罪行的真相,有时会与被告做一些有限的交易,控方可以保证不用被告的供词对其本人进行起诉。这解释对于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红旗下的宝宝们来说,是不是很荒唐?这个问题有机会在讨论,我们先来看看美国沉默权的由来。
那是发生在1963年的一天,一个23岁的无业青年,名叫米兰达(当然是为了方便的简称),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被捕,警察随即对他进行了审讯。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证其罪。米兰达文化不高,可能这辈子也没听过宪法修正案的规定。经过两个小时的审讯,米兰达全招了,并作了签字画押。
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检察官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重要的证据之一进行了出示。当时米兰达的辩护律师是法院指定的一名公共律师,他辩护时指出,根据宪法修正案第6条的条款以及最高法院关于穷人律师圈的判例,犯罪嫌疑人被捕后,警方应立即为其提供律师,但涉案警方违反规定,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审讯米兰达,属于要求米兰达自证其罪,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5条,供词无效。美国是判例法,虽然确如辩护律师说的规定,但是最高院只是对穷人被告提供律师作了泛泛规定,各州法院并没有相关的实施细节,检察官抓住最高院判例并没有规定应何时为被告提供律师,并强调其已经在开庭时为被告制定了律师,以此论证警方并没有违规,米兰达的供词属于合法证据。结果,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处米兰达20到30年的有期徒刑。米兰达和律师不服判决,在两名著名刑事律师帮助下,终于将此案逐级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这里要强调一下,既然是指派律师,警方肯定不会指派特别专业的律师和自己对着干的。
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一票之差裁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理由是,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的公民权利不仅适用于正式法庭审判,而且同样适用于法庭之外的任何程序和场合。由于涉案警官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预先告诉他应享有的宪法权力,所以米兰达的供词属于“非自愿供词”,该供词在法院审判时一概无效。最高法院强调,警方强制性的关押和审讯环境,对犯罪嫌疑人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为了防止出现刑讯逼供或恐吓成招,司法程序应当从一开始就对嫌犯的宪法权利予以有效保障。
这样的判决出来之后,在美国就引起了轩然大波,主导的*法大**官一直被质疑是不是有毛病。其实主导的*法大**官沃伦*法大**官也是一个妙人,美国宪政史上的*法大**官有的是出类拔萃的法学家,有的是名震四方的大律师,总之各个都是法律界的精英。但沃伦法官的经历十分特殊,他实际上只是一个执法官员出身的外行。也正因为沃伦多年担任州司法部长和州长的独特经历,使得他对各级政府检察部门和警方内部的黑暗、腐败和犯罪的内幕洞若观火、深恶痛绝,对下层百姓的疾苦知之甚详。出任首席*法大**官之后,他主持的重大司法判决,侧重点都是在限制执法部门的权力。
其实最高法院限制执法官员的权力,绝非偶然。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制衡机制,美国各州和地方警方执法犯法、滥用权力的现象屡禁不改。为了及时破案,警方经常对嫌疑人进行威胁恐吓、打骂*辱侮**、刑讯逼供,进行超长时间的疲劳审讯和精神折磨,不择手段的获取嫌疑人的口供。对最高法而言,实行“米兰达告诫”是迫不得已,因为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尽善尽美的法律制度。民主法治不可能保证事事尽美,它只是防止出现最差最劣。丘吉尔说过,代议制民主政体只是人类社会那些糟糕政体中不太糟糕的一个而已,人们不过是两害取其轻罢了。相比于无限放权给执法者造成的执法黑暗,美国最高法宁愿在保护普通民众权利的意愿下一并超额的保护犯罪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