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因在荐股软件销售中存在虚假性、误导性,某证券经营机构被罚120万!荐股软件相关的监管要求!| 案例2022年第142期
原创 小壹口 壹口合规 2022-12-21 00:01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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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3日,河北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证券经营机构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荐股软件销售中存在虚假性、误导性宣传
当事人:河北Y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石家庄。
经监管部门调查,该机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在荐股软件销售过程中,对销售名额进行虚假宣传;在营销话术方面措辞不当,过分强调产品盈利机会,夸大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误导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以上涉嫌违法事实,有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音频资料、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依规,监管部门决定:对该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就壹口掌握的处罚情况看,这应该是首例虚假性、误导性宣传荐股软件行政处罚案!即使是这方面的行政监管措施,虽然有之也是数量极少!
荐股软件相关的监管要求
按照监管部门的界定,“荐股软件”是指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一)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二)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建议;(三)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四)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 具备证券信息汇总或者证券投资品种历史数据统计功能,但不具备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或者终端设备,不属于“荐股软件”。
特别注意上面标蓝的部分:只有汇总、统计功能,不具有走势预测、投资建议的软件,是不属于荐股软件的,也即不受相关的监管要求的限制。这一点,在分支机构层面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分支机构可利用该原则,通过额外为客户提供资讯信息类的增值服务,提升客户粘性!!!
对于销售或提供“荐股软件”方面,监管部门有两个比较具体的规则:《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具体的要求,壹口挑重点梳理如下:
1.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2.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遵循客户适当性原则,制定了解客户的制度和流程,对“荐股软件”产品进行分类分级,并向客户揭示产品的特点及风险,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3.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公平对待客户,不得通过诱导客户升级付费等方式,将相同产品以不同价格销售给不同客户。
4.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对营销和服务过程的客观、完整、全面留痕,并将留痕记录归档管理;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5.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产品功能和服务业绩进行虚假、不实、夸大、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6.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瞒或者有重大遗漏;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7.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