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律师关于财产保全的意见 (执行保全律师)

作者: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

导语

除了传统的保全方式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确立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金融机构独立保函担保,是一个显著亮点。下文将逐一介绍,希望大家了解和把握。

一、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一)法律规定

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

(二)律师解读

1、财产保全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依照与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自愿承担申请人可能承担的保全申请错误风险,并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保证当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被保全人财产损失时,由保险人代替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2、申请人投保时应提交的材料:包括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保全标的物情况等。

3、保险责任的构成:申请保全错误的赔偿以一般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保险人承担理赔责任需要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申请保全错误的主观过错、被保全人存在实际损害、损害与申请保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法院判令申请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独立保函担保

(一)法律规定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

(二)律师解读

1、金融机构包括哪些: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款贷**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2、独立保函的形式:书面形式,“书面”包括纸面版本、电子文件、传真文件、电传文件等。

结语

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及金融机构独立保函担保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有助于降低保全门槛,缓解申请人申请保全的压力,非常地便民灵活,实践中很多法院、地区都在使用这种担保方式。

作者介绍

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二十年律师执业经验,资深法律专家。通过与大家分享执行案件,共同破解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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