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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魏殿耕因销售假药罪(未遂)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查,2016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魏殿耕在其经营的武进区礼嘉镇乐安西街一无名性保健品店无药品销售资质情况下,明知通过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的内服*药性**系假药,仍于店内销售牟利。在其店内查获的“天然虫草丸”“大地勇士”等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芦培芳因 销售假药罪(未遂)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查,2016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芦培芳在其经营的武进区湖塘镇鸣新中路“武进区湖塘莉艳*人用成品**店”无药品销售资质情况下,明知通过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的内服*药性**系假药,仍于店内销售牟利。在其店内查获的“藏秘金伟哥”“美国傲勃”等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梁书阳因 销售假药罪(未遂)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查,2016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梁书阳在其经营的武进区湖塘镇菱港路无名性保健品店无药品销售资质情况下,明知通过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的内服*药性**系假药,仍于店内销售牟利。在其店内查获的“Vigara800”“持久王”等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赵燕飞因 销售假药罪(未遂)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查,2016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燕飞在其经营的武进区前*镇黄**前灵路“武进区虎虎生威保健品店”无药品销售资质情况下,明知通过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的内服*药性**系假药,仍于店内销售牟利。在其店内查获的“金装伟哥”“阳立胶囊”等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汪源城因 销售假药罪(未遂)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查,2016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汪源城在其经营的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大学新村一无名保健品店无药品销售资质情况下,明知通过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的内服*药性**系假药,仍于店内销售牟利。在其店内查获的“威哥王”“虫草延时王”等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陈松芹因 销售假药罪(未遂)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查,2016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陈松芹在其经营的武进区牛塘镇亚邦汽配城对面“新火成人保健品店”无药品销售资质情况下,明知通过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的内服*药性**系假药,仍于店内销售牟利。在其店内查获的“冬虫夏草”“奥康复”等字样产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杨和根因 销售假药罪(未遂)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查,2015年12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和根在其经营的武进区嘉泽镇夏溪西路“新时代保健品店”无药品资质情况下,明知通过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的内服*药性**系假药,仍于店内销售牟利。在其店内查获的“强力三宝”产品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张红侠因 销售假药罪(未遂)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查,2016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张红侠在其经营的武进区湖塘镇广电东路一无名*人用成品**店无药品销售资质情况下,明知通过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的内服*药性**系假药,仍于店内销售牟利。在其店内查获的“第八代*力神蚁**”“金枪不倒”等产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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