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雷后,在大家把目光都定向关注问题平台的时候,我们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群体,那就是业务员也称客户经理。
在很多难友群中,业务员总是被投友指着鼻子骂娘,按在地上摩擦,他们经常被冠以“吸血鬼”、“诈骗犯”、“帮凶”的头衔。今天雷风就和大家聊聊业务员这个群体,他们真的有罪吗?

几千家问题平台,至少几千个业务员,他们是直接接触客户群体的人,很多客户是基于对他们的信任才逐渐去信任他们的公司及产品;另外,P2P平台的业务模式本身就可以进行公开的宣传和面向不特定对象,这是其不同于私募基金但资管型产品的特殊之处,如果其有自融,资金错配等问题,作为底层员工一般很难知晓和参与,而对外拉客户搞宣传本身就是一个P2P平台员工的正常工作范围,也是国家所允许的,不能因此就片面认为业务员也参与了非吸或诈骗。
更重要的是,在该类案件中,很多员工本身也是投资者。比如很多产品,如PPP项目,此类项目一般来说可靠性较高,参与销售的员工并不参与项目进度的控制,他们只会要求项目的真实性及后期的合同约束性,即便这些项目存在资金错配超募等问题,也是公司高层项目设计的问题,底层业务销售员根本无从知晓。
雷风身边也有相关业务员向我诉苦,相比于投资人,爆雷平台的员工处境更艰难,财产损失、工作丢失之外,他们不知道该如何面对亲朋好友,也不知道怎么面对信任自己的投资人,更不知道公司平台立案后自己的命运将会如何,压力太大,可以说是在“负罪”前行。

主观上是否故意
是判断是否犯罪的重要标准
为此,我们特地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称此类案件,如果为员工、从犯等辩护,关键点要看主观方面,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上要求是故意。具体到案件中,此种故意要求员工主观上对于非法集资行为是明知,或者要求其应该明知。而在该类案件中,许多普通员工,包括业务员、部门经理,其主观上无法、也很难对其工作的性质是非法集资产生明确的认知。
另外,如果平台本身拥有相关的资质,员工难以有提前预判,以善林投资为例,善林作为一家证照齐全、常年在主流媒体投放广告的P2P平台,而且,也一直在积极倡导自己的合规备案,资金存管等事项,如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媒体对P2P平台业界声誉、规模的宣传强化了员工对平台合法经营的信心,公司普通员工不参与产品设计与运营,其主观上也很难对此有认知。

而且平台收益并没有高到夸张,员工主观上也难以认知。在大量非法集资的案件中,集资人会要求员工向投资者承诺远高于正常投资的收益。对于不合理的超高收益,办案机关认为,员工一般要有一个基本认知,否则就构成了主观上的一种明知。但是,一般金融机构的相关产品的投资者年化收益大概维持在5%-12%之间,这基本只是一个正常的P2P产品,给投资人的收益,并不像中晋资本或者E租宝那样,对投资人承诺高达36%左右的年化收益率。所以产品收益和形式的合理合规是员工在主观上是否有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重要标准。
客观归罪应被制止
再从客观方面讲,相关员工大部分都是在公司规章制度下的正常履职行为,很多P2P平台甚至已经经营5年以上,这些经营多年的平台,公司规章制度应该不会有违法违规的内容,更不会有违反非法集资犯罪相关法规的内容。还有,业务员拿了业务提成和奖励,也不能代表一定参与了非法集资。

P2P行业,业务员拿业务提成和奖励,是金融销售类行业的通用规则,从去年以及近期相关案件的判从去年以及近期相关案件的判决,都在传递一个信息:业务员相关的提成和奖励,都应该清退追缴。
相关人员应该在核查和追缴过程中,积极配合,获将从宽处理,对于态度恶劣,拒不配合的,将严惩重判。但另一方面,业务员相关工资如果在合理范围内,这是属于员工的合法劳动收入。再来业务员本身并不能因为拿了提成和奖励,就被判定参与非法集资,这种思维是典型的客观归罪,是刑事司法实务中应该被禁止的思维方式。
以上应该能解决大部分业务员所面临的困惑。当然,如果业务员在销售过程中,有个人集资赚差价行为的,则另当别论。
关于业务员的更多话题大家可以入群讨论,入群方式:关注雷风日记公众号,后台回复“业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