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县城建成区养犬管理通告
为规范县城建成区养犬相关事项,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众卫生健康,切实推进我县国家级卫生县城创建工作,提升县城品质和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弥渡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养犬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建成区养犬实行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未经免疫、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二、县城建成区范围:东至祥临公路、南至龙泉路、西至小河淌水大道、北至安景河。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4月1日前,凡县城建成区饲养犬类的单位、组织、个人须到弥城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指定地点按规定给犬只进行疫苗接种、登记挂牌,并进行年度检查更新犬只档案。县城建成区外的犬只也可以参照进行疫苗接种登记。
(一)接种地址:原弥城镇兽医站内(弥城镇中和路3号),咨询电话:0872-8167736。
(二)接种疫苗类型:狂犬疫苗(两次),首次接种疫苗的犬只需携带养犬者身份证,接种过疫苗的犬只需携带动物免疫户口册。
(三)接种时须确保犬只健康方能进行疫苗接种,接种时须牵引犬绳,所需费用自理(15元/次)。
四、犬只饲养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社会公德,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五、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犬类一律实行拴养、圈养、家养,不得户外放养。
六、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斗犬。
(五)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学校、餐厅等公共场所和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场所,导盲犬、搜救犬、警犬、辅助犬等除外。
(六)携带犬只外出时,需使用犬绳牵领。
(七)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只、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
(八)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但导盲犬除外。
(九)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应当及时清除犬只排放的粪便。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管公司加强小区养犬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执法部门查处违规养犬行为。
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未经登记擅自饲养犬类、在户外放养犬类以及因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户外携犬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在弥渡电视台、“微弥渡”予以曝光。
九、对县城建成区的流浪犬及无人认领犬只,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收容处置。
十、县城建成区未履行犬只免疫义务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以及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阻碍养犬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咨询、举报电话:0872-8164111 12319
弥渡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6日
编辑 /马晓燕
责编 /向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