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87号令解读|(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的量化
原创 岳小川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与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价法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意义完全不同。
综合评分法是把投标的价格、商务、技术和服务等因素全部量化为分数后进行比较,分数最高的投标为最优投标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以及世界银行的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都是对投标的价格、商务、技术和服务等因素进行评估或评价,按照一定的方法将各项因素量化为价格、分数、比例、等级等可供比较的参数后进行比较的评标方法,都属于招标投标法定义的综合评估法。
在设计、方案、创意、思路等难以量化评审因素的采购项目上,还有采用投票选择的方法。投票选择由于也是考虑了各项因素后得出评价结果,因此也属于招标投标法定义的综合评估法。
18号令规定的性价比法是把投标的商务、技术和服务等因素全部量化为分数,汇总后与投标价格形成比值,这个比值称为性价比。性价比法也是考虑了各项因素后得出评价结果,因此也属于招标投标法定义的综合评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