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侵权责任纠纷答辩状 (美容院拔罐烫伤正常要赔偿多少钱)

理疗仪产品侵权责任,美容院起诉顾客侵权怎么举证

一、情况摘要

2019年12月9日,多某在某美容中心拔罐时,因美容师操作失误,将酒精倾倒在多某左肩部和右后腰。酒精火灼伤多某,多某住院治疗烧伤。经多某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多某的烧伤已构成拾级伤残,对误工期、护理期、伤后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用一并做出了鉴定。某美容中心对费用垫付了极小一部分,多某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二、关键词:人格权纠纷、拔罐烫伤、司法鉴定

三、案例详情

2019年12月9日,多某在某美容中心拔罐时,因美容师操作失误,将酒精倾倒在多某左肩部和右后腰,致其左肩背及右腰浅二度烧伤。多某分别到县人民医院及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7天,某美容中心已支付多某医疗费7982元,多某自行垫付医疗费1500元。2019年12月31日,多某单方委托鉴定,其伤情评定为拾级伤残;伤后误工期90日;伤后护理期90日。某美容中心对该鉴定结论不服,于2020年9月9日申请法院重新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经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多某有伤构不成伤残,误工期自伤后45日,护理期自伤后一人30日,营养期自伤后30日,再次手术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双方就两份鉴定结果的效力及未构成伤残是否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形成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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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鉴定意见

2019年12月31日,多某单方委托鉴定,经某中心医院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多某的损伤,应评定为拾级伤残;伤后误工期90日;伤后护理期90日。某美容中心对该鉴定结论不服,于2020年9月9日申请法院重新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经某市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多某有伤构不成伤残,误工期自伤后45日,护理期自伤后一人30日,营养期自伤后30日,再次手术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五、法院判决结果

原告多某在某美容中心拔罐时,因美容师操作失误,将酒精倾倒在多某左肩部和右后腰,致其左肩背及右腰浅二度烧伤。某美容中心对多某的损伤应承担全部责任。判决被告某美容中心对多某举证并经法院认定的合理损失: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进行赔偿。

六、律师点评

人格权侵权纠纷不同于医疗纠纷,两者有相似之处,但在诉讼以及鉴定的细节上有差别。人格权侵权纠纷适用本案发生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及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而医疗纠纷适用侵权法律中关于医疗行为的条文。在鉴定上,医疗纠纷由于患者有原生自发疾病的影响,鉴定项目中需要提出因果关系鉴定,人格权侵权纠纷存在明确侵权方要做好的是举证质证阶段对对方侵权责任的认定,在鉴定上提出的是伤残等级、后续护理及治疗费用的鉴定。本案中最终采信的鉴定意见,原告未能评定伤残,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由于本案原告的身体被灼伤系被告操作不慎导致的,多某在此事故中无过错,过错方在某美容中心。原告受伤后虽然未构成伤残,但此次事故已给多某造成了精神和肉体上的痛苦。也应当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最终的判决结果法院也支持了这一费用。

七、难点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原告多某自行委托了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对方提出异议向法院申请了重新鉴定,最终鉴定意见未给其评定上伤残,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其效力明显优于单方出具的鉴定结果,最终采信了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在没有专业律师的指导情况下,侵权受害方不要轻易擅自去做鉴定,容易被蒙骗到一些没有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意见出具得虽然看起来很有利但在诉讼中根本不会被采信,只能白白搭上鉴定费,扩大自己的损失。

八、小结

人格权侵权纠纷中同样涉及到司法鉴定,如何进行鉴定,申请鉴定都应包含什么项目,没有因果关系鉴定的情况下如何让法院判决为对方责任,这些都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才能更好的维权。

九、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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