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为什么发行股票的都是公司吗?我们个人能不能发行股票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股票是没有期限的,而人的寿命是有限的。所以你要发行股票,就需要一个具有“永续性”的组织和个体,比如公司:它不是人,但是它具有法律上的人格,简称“法人”。
除了可以无限期地延续,法人还必须和个人一样,可以拥有财产权。这个特征非常重要,因为股票是财产权的凭证,丧失财产权,发行股票就无从谈起。不过,法人的财产权利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法律争取来的。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有趣的案例,这是美国联邦政府在成立之初碰到的一个特殊的案子,后来被称为改变美国的50大案例之一。
有一家叫达特茅斯的学院,这是美国著名的八所常青藤大学之一,它是一家由私人出资的私立大学。在18世纪的时候,英国国王乔治三世给学院发了一个特许状,承认学院为法人。根据这个特许状,学院就建立了董事会来管理学院,然后选任院长。

到了1779年的时候,有一个叫惠洛克的院长当时很不受学生的爱戴,所以学校董事会就把他给解聘掉了。但是惠洛克不甘心,他到处写匿名的小册子,控告达特茅斯学院的董事会,说他们浪费学院的公款,干涉学校的教学。当时的州议会就听信了惠洛克的一面之词,改变了达特茅斯学院的特许状,说要把这个私立学院转变为公立大学。换句话说,也就是要把私立的达特茅斯学院收归国有,否定学院的私有产权。学院的董事会就拒绝被收归国有。
但是,这个时候学院的内部出了一个叛徒,他们的秘书伍德沃德把学院的校印、账本、文件全部带走了,去投奔了新设立的公立大学。学院董事会就决定,向州法院控告这个人,非法侵占学校财务,然后同时控告州议会未经正当程序剥夺了他们学院的财产权。
结果,在第一审的时候,法院就判这个学院败诉了,理由很简单,达特茅斯学院是公共机构,不是“人”,不拥有“私人财产”,无法构成侵占私有财产的罪名。

校董事会不服,决定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替达特茅斯学院辩护的是它自己的毕业生韦伯斯德。在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庭上,他给出了一场被誉为“世纪之辩”的陈词。他强调说:达特茅斯学院是法人,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一个法人的权利应该与个人无异,它应该从法律上拥有对自己财产的处置权。在这个案件中,印信、文件、账本都是属于学院财产,也就是法人的财产。扣押这些东西就相当于侵占其私人财产,学院应该依法享有追索权。他接着说:如果达特茅斯学院的财产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就相当于严重地破坏了美国宪法中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这一神圣原则。
最后,联邦最高法院*法大**官判定达特茅斯学院获胜,也就是说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学院可以拥有自己的私有产权。
这个判例对后世的影响非常之大,从这以后,法人的财产权得以明晰下来,公司作为法人的权利从此以后得到了很大的保障。很多人都认为,美国公司发展得如此之好,和他们对于法人的财产权保护是有密切关系的。
本文改编自得到APP《香帅的北大金融学课》第8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