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法院 (抚养纠纷案判决书)

增加抚养费案件的判决书,抚养纠纷案判决书

通讯员:杨戈

2013年8月12日,张某与马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马某莹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后张某称马某无时间照顾婚生女且婚生女马某莹已经与张某共同生活,故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婚生女马某莹的抚养权,马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止。

庭审中,被告马某称其在九台区租房子就为了照顾孩子,并非因为没有时间,而是原告张某和孩子姥姥来找其吵架才把孩子带走的。

法官经审理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时经双方协商,婚生女马某莹由被告马某抚养,现双方条件无明显变化,婚生女马某莹随被告生活对其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影响,随被告生活时间较长且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马某莹随被告马某生活更加有利,故对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