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做完剖腹产手术的产妇小丽(化名)入住我市某月子中心恢复身体。不料,小丽在接受红外线理疗后,腹部被烫伤。小丽把月子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而月子中心则称,小丽的伤情并不是中心造成的。近日,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小丽称,自己入住月子中心后,中心违规使用红外线理疗灯,将自己剖腹产刀口上方0.5厘米处皮肤灼伤。经调解,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但后来月子中心反悔,不予赔偿。小丽认为,被告将自己腹部灼伤,并留下疤痕,给自己造成人身与精神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月子中心辩称,本案中,小丽是在医院行剖腹产手术后第4天入住中心的,之后发现术口上方有异样。然后小丽把此问题反映给中心,中心便在护理记录上如实记载“术口上方有皮肤异样”,但不能据此证明小丽的伤情是中心造成的。双方并没有在第三方调解下达成调解,也不存在自己同意赔偿其1万元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为:原告小丽入住月子中心当日,月子中心记载原告切口情况,切口部位为腹部,外观正常,无渗液,无渗血,自我感觉正常,无撕裂情况。《客户入住基本情况》表亦未记载原告入住时身体健康状况有异常。《产妇日常护理记录单》记载原告入住第二天开始进行术口红外线照射,入住第六天原告术口上方有1*1.5cm的皮肤异样,外圈红,里略暗,注意观察。《产科查房记录表》记载:切口情况,外观术口完整没有渗出,术口完好、愈合,医嘱:疑似烫伤、观察。《产妇日常护理记录单》记载第十八天主任查房医嘱:腹部烫伤部位涂抹烫伤膏。另查,小丽到医院进行治疗,产生医疗费共计2千多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本案小丽剖宫产术后入住月子中心,月子中心《产妇入住评估表》及《客户入住基本情况》均未记载小丽在入住时身体健康状况有异常,但小丽在入住月子中心接受术口红外线照射治疗后,术后伤口烫伤,故被告月子中心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小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元的主张,虽然此次事故导致小丽受伤部位在腹部,并非脸部等特殊或显眼部分,但该疤痕非常明显,且确实给小丽造成了精神困扰。结合本案案情,酌定月子中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综上,依照《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判决被告月子中心赔偿小丽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千多元。
来源:鞍山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