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旺镇韩家川村腾退

西北旺镇韩家川村宅基地腾退公告
2023年 第1号
为实现城乡融合发展新态势,提升民生福祉,加快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正式启动韩家川村宅基地腾退安置及补偿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腾退人: 北京市海淀区韩家川村村民委员会
项目名称: 韩家川村宅基地腾退。
腾退范围: 西北旺镇韩家川村行政区域内,实施现存的宅基地、地上房屋(含附属物)及符合政策的人员进行腾退、安置、补偿。
腾退咨询期: 自2023年7月16日(含)起,至2023年7月22日(含)止,共计7天。
腾退期限: 自2023年7月23日(含)起,至2023年9月20日(含)止,共计 60天。
腾退奖励期: 自2023年7月23日(含)起,至2023年8月21日(含)止,共计30天。
本公告自2023年7月16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韩家州村村民委员会
2023 年7月16日
西北旺镇韩家川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细则
韩家川村*迁拆**政策
一、搬迁腾退补偿方案
(一)搬迁腾退的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西北旺镇韩家川村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内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含附属物)。
腾退人为韩家川村村民委员会。
腾退实施人为永创兴业(北京)置业有限公司,腾退人委托腾退实施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迁拆**公司、评估公司和拆除公司等单位,协助开展腾退安置补偿工作。
被腾退人是指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
(二)搬迁腾退的补偿方式
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以每宗宅基地为单位,采取宅基地置换安置房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进行。
(三)村集体搬迁腾退的组织机构
1、民主评议小组
成立韩家川村搬迁腾退补偿工作民主评议小组(下称“民主评议小组”)。正式启动腾退工作前,由“村两委会”推举并由村民 代表会表决产生5名村民,组成民主评议小组。
民主评议小组在村*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负责认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安置对象的主体资格;负责认定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面积。
2.监督小组
腾退工作监督小组成员原则上由镇政府及村委会选派的人员担任。腾退工作监督小组不定期抽查腾退安置补偿协议、村民房屋评估报告等文件,负责对腾退过程中各环节
是否严格按照腾退实施细则规范操作,以及对安置房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房屋质量等方面进行全程监督。
(四)奖励期腾退期
腾退奖励期:自公告发布启动之日起30日内。
腾退期:自奖励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
在腾退期内不能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的,由韩家川村民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原则的规定对被腾退人实施集体腾退
二、宅基地腾退安置及补偿标准
(一)腾退搬迁的安置补偿方式
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以每宗宅基地为单位, 采取宅基地置换安置房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相结合。
(二)宅基地院落的认定
宅基地院落以宅基地审批时的政府批准文件为准。无批准文件的宅基地,根据家庭实际居住情况,由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为准。
(三)安置对象认定范围
安置对象认定原则:在腾退公告发布日之前,户籍在本址且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享受过*迁拆**安置、腾退安置、福利分房、保障性住房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其系亲属(民法典规定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等)。同一人,为安置对象只能认定一次。
户籍在本址,未享受过*迁拆**安置、腾退安置、福利分房、保障性住房,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安置对象:
1.被腾退人及其配偶;
2.被腾退人的直系血亲(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及其配偶;
3.2022年12月31日(含)前与安置对象解除婚姻关系但户籍仍在本址且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4.被腾退人下落不明的,由腾退人作为申请主体,经村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公示无异议后,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行腾退。
户籍不在本址,未享受过*迁拆**安置、腾退安置、福利分房、保障性住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公示无异议后,也可认定为安置对象:
1、父母为安置对象,腾退公告公布前未申报户口的新出生婴儿;
2、腾退公告公布前已婚的安置对象在腾退期结束前怀孕的,凭二级以上医院建档证明可将未出生婴儿预先认定为安置对象,待出生后转为正式安置对象;
3、与被腾退人为直系血亲关系,但因入学、服役、服刑等原因户籍未登记在本址的;
4、本市他处户籍,与安置对象存在婚姻关系且实际居住在本址的;
5、非本市户籍,与安置对象存在婚姻关系且实际居住在本址,因政策原因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
6、2022年12月31日(含)前,通过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与安置对象已解除婚姻关系,且享有被腾退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使用权的。
凡户籍不在本址的人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村民委员会(股份经济合作社)或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未享受过*迁拆**安置、腾退安置、福利分房或保障性住房相关证明。
户籍虽然在本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安置对象:
1.户籍空挂在被腾退人名下,与被腾退人无直系亲属关系的;
2.在腾退公告发布前身故的;
3.与被腾退人为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但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四)宅基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腾退范围内村民宅基地面积的认定依据区、镇(乡)政府的有效批准文件。
2、宅基地面积大于有效批准文件标注面积的,按有效批准文件标注面积认定。
3、对于无法提供宅基地证明或批准文件的,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89年第39号)的有关规定, 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经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按每户原则上不超过0.4亩的标准认定为有效宅基地, 但不得超过现状宅基地实际面积。 宅基地、房屋审批手续等登记姓名与被腾退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不一致但属同一人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同属证明 。
以上1——4条款宅基地面积认定未尽事宜,以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为准。
5.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腾退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宅基地及房屋审批文件标明的建筑面据历史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重新进行审核认定。积为准,如因历史原因没有相关手续或审批文件与现实情况不符的,由民主评议小组根
6.不予认定的几种情况
无合法手续加盖的二层及以上房屋;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土地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侵占公共街道、道路以及集体空地上建房或在腾退公告发布之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
(五)分户、分院的认定
1.认定一个产权户
(1)一个宅基地院落原则上认定一个产权户。通过户籍分户、自行析产、转让、赠予或离婚协议产生宅基地院落切分的,认定为一个产权户。
(2)被腾退人在腾退范围内有多处宅基地院落的,应合并计算宅基地面积后进行补偿。
2.分院认定
(1)因历史原因应批未批的宅基地,在腾退公告发布前,满足二代及三个家庭结构(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上直系血*共亲**同居住,且被腾退人及直系血亲户籍均在本址,符合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经村民评议小组评议且公示无异议后,可按分院予以认定。对于产权人有多子女的,分院后产权人与其中一个子女的家庭按照1院认定。
(2)2022年12月31日(含)前,与被腾退人解除婚姻关系,可提供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载明将宅基地或房屋使用权进行分割的,可按分院予以认定。
(3)2022年12月31日(含)前,与被腾退人解除婚姻关系,户籍在本址且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村无他处宅基地,解除婚姻关系时未对宅基地或房屋使用权进行分割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分割,在腾退期结束前获得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后,可按分院予以认定,
符合以上分院条件的宅基地按照宅基地面积人均等分的原则,结合家庭结构及院落情况进行分院认定。镇指挥部、村委会应当严格把握分院及分院面积的认定,严禁因分院导致安置人员增加以及人为操作人口倒挂现象的发生。
(六)一宅一人户
安置对象为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孤寡老人等“一宅一人户”, 经民主评议小组评议且公示无异议的, 可置换最小面积两居室,超出安置政策面积部分按35000元/平方米购买。
因法判、析产、离婚、分户、分院导致一人一院或被腾退宅院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等情况不适用本规定。
(七)安置房安置的标准
1、选择宅基地置换安置房方式的,人均置换面积不得突破50建筑平方米。
2、对于人多地少的住房困难家庭,被腾退人优先使用宅基地面积置换安置房。实施宅基地置换后人均安置面积不足40建筑平方米的,经民主评议且公示无异议后,可适当增加置换面积, 原则上保障被腾退人及其配偶人均50建筑平方米的置换安置房面积,其余安置对象人均置换面积不得突破40建筑平方米,增加的置换面积由被腾退人以60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
3、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大于可置换面积的,以宅基地面积0.4亩扣减置换的安置房面积后,剩余宅基地面积按照350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宅基地面积超过0.4亩的部分,按照110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4、因户型原因在置换安置房时,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每宗宅基地可按6000元/平方米购买不超过10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积。
(八)货币补偿标准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认定宅基地面积0.4亩以内部分,按照350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超过0.4亩部分,按照11000元/平方米给予货币补偿。
被腾退人已故,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人但不符合安置对象认定范围的,仅给予货币补偿。
(九)奖励及补助标准
1、提前搬家奖励
被腾退人在腾退期结束前签订协议的,给予如下奖励
(1)、提前搬家奖励费5万元。
(2)、工程配合费25万元。
(3)、有二层给予每院奖励费15万元;对于有二层及以上建房批售文件的,房屋重置成新价小于(含)15万元的按照15万元给予奖励,房屋重置成新价超出15万元的,以据实评估为准;对于院内有二层及以上建筑无批准文件的,给予15万元拆除补助费。
(4)、定的宅基地范围内没有建房的部分按6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5)认定的宅基地面积0.4亩以内给予1000元/平方米提前腾地奖。
2.搬家相关补助
根据《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号),对于认定的被腾退房屋及附属物,经评估确认后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
(1)、被腾退人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参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按照房屋的实际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700元/平方米,原则上实际经营面积不超过房屋面积的50%;对于无实际经营面积的,一律不享受该项补助。
(2)、次搬家补助费:依据认定的宅基地面积按照4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式空调拆装费:凭发票按照400元/部的标准给予补偿,无发票的由*迁拆**公司现场认定。
(4)、有线电视拆装费:凭发票按照320元/部的标准给予补偿,无发票的由*迁拆**公司现场认定。
(5)、固定电话移机费:凭发票按照235元/部的标准给予补偿,无发票的由*迁拆**公司现场认定。
(6)、周转补助费: 选择安置房置换的,按照市场评估核准价格100元/平方米/月, 根据已选定安置房面积给予周转补助费(周转期按签约协议生效之日起统一计算),选择期房的一次性发放36个月的周转补助费。期满后未交付安置房的,按年度继续发放周转费(周转费届时按市场评估核准价格为准)。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和现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周转补助费。
(7)、装修补助费:若安置房为毛坯房,按所选安置房的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补助。
三、民主评议与公示
1民主评议:由村民主评议小组对本次腾退范围内的宅基地的被腾退人,房屋的位置、权属、用途、面积,附属设施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2.公示:民主评议后的被腾退人。宅基地面积等信息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自然日。
四、项目腾退起止时间以《腾退公告》为准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归韩家川村村民委员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