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发三大扶持政策 (深圳前海推三大扶持政策)

11月7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就《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飞机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八条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八条措施》)公开征求意见。《八条措施》提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融资租赁业高质量发展集聚区,包括落地支持、业务和经营奖励、深化深港合作、外汇管理、工商登记、海关通关、税务优化、人才培养等方面支持内容。其中,业务奖励按照不高于其上年度实际收取租金金额(不含税)的8%给予奖励,经营奖励按照不高于其上年度利润总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年限均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2月7日。

《八条措施》所称“飞机租赁业务”,是指飞机整机(包含但不限于民航客机、直升机、教练机、公务机等飞机整机)、发动机、航材、飞行模拟器、动态模拟舱等航空专用设备租赁业务。

深圳前海推三大扶持政策,深圳前海投资政策

主要内容

《八条措施》包含4个部分共计8条。其中 第一部分重点针对境内外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落户支持, 鼓励企业申报《深圳市支持金融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和《关于服务深港合作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落户奖励》的金融总部企业的落地奖励。 第二部分主要针对飞机租赁企业的业务及经营提供资金奖励, 对实际开展业务中的形成的租金金额及利润总额进行不同比例的奖励。 第三部分重点提及深港合作, 支持飞机租赁企业与香港联动开展飞机跨境租赁和租赁资产跨境转让业务,依法依规通过赴港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扩宽资金来源,建设深港跨境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生态圈。 第四部分 不涉及资金扶持条款,而 针对飞机租赁业态营商环境优化, 重点在外汇管理、工商登记、海关通关、税务优化、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系列便利化措施,并明确组建专门服务团队,为飞机租赁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八条措施》

第一条 落地支持。 鼓励境内外金融租赁公司、飞机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在前海落地展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申报深圳市金融总部和前海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第二条 业务奖励。 对飞机租赁企业,按照不高于其 上年度实际收取租金金额(不含税)的8% 给予奖励,奖励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第三条 经营奖励。 对飞机租赁企业,按照不高于其 上年度利润总额的10% 给予奖励,奖励年限根据租赁合同期限确定。

第四条 深化深港合作。 支持飞机租赁企业与香港联动开展飞机跨境租赁和租赁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支持飞机租赁企业依法依规通过赴港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扩宽资金来源。发挥前海跨境金融与深港合作优势,推动深港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建设深港跨境融资租赁产业发展生态圈。

第五条 提升外汇管理便利化水平。 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允许符合条件的飞机租赁企业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共享母公司外债额度,允许前海合作区内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使用自有外汇收入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允许试点银行为符合条件的飞机租赁企业采取货物贸易超期限特殊退汇业务免于事前登记等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

第六条 简化飞机租赁业务办理流程。 支持资信良好和业务成熟的融资租赁企业(含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在前海合作区设立项目公司,简化和规范项目公司注册办理流程;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支持开展飞机保税维修业务。积极协调税务部门支持,为租赁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等创造便利条件。

第七条 鼓励飞机租赁人才集聚。 吸引、培育飞机租赁高端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飞机租赁企业申报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支持符合条件的飞机租赁企业高管、骨干人才和青年人才纳入深圳市“百千万”金融人才培养计划。为飞机租赁企业员工在深圳办理落户、人才住房、医疗及子女教育等提供便利。

第八条 建立市区协调联动和一站式服务体系。 加强飞机租赁工作统筹,建立“市级+注册地行政区+前海合作区”协调联动机制。组建专门服务团队,在前海e站通服务中心设置飞机租赁业务服务专窗,为飞机租赁企业提供包括企业设立、海关备案、银行开户、外管局备案、税务协调、金融服务、法律服务、财税代理、海关报关、产权登记等一站式服务,全面优化飞机租赁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