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找工作的看过来 (兼职会计app)

2015年4月,杨某被聘为某公司兼职会计,主要负责做账、报税等业务。杨某虚开发票的时间也是在2015年,2020年被刑事拘留,2021年,杨某因犯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很快杨某就提起了上诉, 上述理由是他作为兼职会计,不知道某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 。这个理由是不是很熟悉?那么二审法院是如何评价杨某的这个上述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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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杨某从业经历和工作性质,杨某“应当知道”某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 。所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时杨某的辩护人也提出了杨某不知道某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的辩护意见。为此,一审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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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的 主要工作内容就是记账和报税,会计的职责要求会计根据资金往来的凭证,来确定企业债权债务发生的日期和金额,然后再通过统计汇总来核算企业的收入、利润和成本等,所以会计对于企业的经营项目,比如收购和销售等行为是否真实发生,负有核实的义务,因此杨某提出对于涉案公司没有真实交易不知情的观点,不符合常理。

相比较二审而言,一审法院的论述更为详细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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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里再次推荐大家在 公众号“清法检影”,搜2023年1月27日的《写给司法人员的话:对司法解释“应当知道”的批判》一文,了解一下全国十佳公诉人对“应当知道”观点的解读,希望大家对刑法上的“应当知道”“明知”能有个初步的理性认识。

这个案情其实也不复杂。

2015年4月,杨某被聘为某公司兼职会计后,老板让杨某以公司名义分别向外省的5家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票77份,涉及税款188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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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杨某兼职的这家公司是果蔬种植公司,为了抵扣虚开的增值税专票税额,老板就开始想办法为自己的公司虚开增值税普票,所以说这个老板还是懂一些税务知识的。老板谎称为工人买意外险,就骗来了9名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让杨某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普票77份,票面金额合计692余万元。

同时杨某利用在税务局大厅担任临时工的便利条件,复印了大量到税务局*开代**发票的农民身份证,在老板的授意下,杨某又用这些农民身份信息,为他兼职的公司虚开增值税普票165份,票面金额合计1547余万元。

这一通操作下来,税额也全部抵扣了,公司在2015年缴纳增值税是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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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就把案件移送给了公安机关,2020年公司老板被抓获到案,杨某是由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案杨某是为农业产品公司虚开了242份增值税普票,同时又以农业产品公司的名义,虚开了77份增值税专票, 触犯的罪名应该是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不应是判决书认定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想了解详细案情, 可去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黑0606刑初33号,和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1)黑06刑终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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