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接到一个朋友咨询刑事案件,说家里亲戚(暂称“A君”)开了个二手车店,几个合伙人在一起合计买点儿电话号码,给这些人打电话推销二手车,昨晚被公安带走了,问我有事没~
判断一个人“有事没”其实就是判断一个人是否触犯了《刑法》,构成了刑事犯罪,从而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总结一下,A君作为公司合伙人之一(其在公司的地位以及是否参与经营决策需另行判断),为了公司的合法经营,决定从他人手中非法获取一批电话号码,并将这批电话号码用于开展业务。从上述行为看其涉嫌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而具体案件细节则需要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及阅卷才能作出进一步的判断,以下我们仅从大方面来进行以下解答。
既然涉嫌犯罪,那《刑法》是怎么规定的呢?《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中有一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解释: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什么是“其他方法”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就进行了解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那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后怎么处罚呢?“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而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是怎么规定的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就是至少要达到“情节严重”才会被判处刑罚,那什么是“情节严重”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进行了解释,情节严重包含了十种情形,最后一种是兜底条款“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而针对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又列出了三种情况。而针对A君的行为,为了合法经营而非法购买了公民个人信息,我们假设他购买的信息仅包含姓名和电话号码,而不包含其他财产信息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那就要看他是否利用非法购买的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或者是曾经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的。
从法律规定来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结果犯,如果A君的行为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那他即构不成刑事犯罪,也不会被刑事处罚,而他达到了上述规定中的任一项后,除考虑其刑事犯罪外,还要考虑是否构成单位犯罪。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单位犯罪依照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那就要考虑A君在单位中的地位和作用了。
以上仅针对定罪方面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对于量刑则是在其确定有罪的基础上综合各个因素来考虑的,在没有接触到犯罪嫌疑人及卷宗的情况下,任何事情也只是一个初步的判断。在本人接触过的犯罪嫌疑人中,大部分都是觉得自己的一个很微不足道的行为怎么会构成犯罪呢?别人也经常这么干啊?一方面是普法工作的不到位,另一方面要对他们说的是“勿以恶小而为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都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