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亦作陌生人?只知道古人“休妻”,更多离婚细节呢?

引言

对于思想开放、婚姻自由的现代人而言,结婚须得自己愿意,甚至离婚也只需要双方都同意即可。而我们都知道,现代的人结婚是自己的事情,可以不再遵守旧的规矩,凭着自己的心意去找喜欢的人。可是,在我们古代也就大不一样了。

古代女子,必须要遵从三从四德。而且,在我国古代历史上,女子的婚嫁都不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我们都知道,古代结婚是靠着父母及媒妁而实现的。

那么离婚呢?古人是不是就真的一生一世一双人了?其实不是的,在我国历史上,也都是有男女离婚的历史的。所以,离婚制度早在我国古代就已经出现了。

一、我国古代历史上,离婚制度的发展

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女子在婚姻中也并不是一直都是没有话语权的。不同朝代有不同的婚姻制度,而相对的离婚制度也是不一样的。这就带大家重回历史,看看在不同的朝代,离婚制度是如何的。

  • 周代及周代以前,离婚现象普遍

在周代及周代以前,我国历史上的离婚还是比较多的。夫妻二人性格或是其他原因导致的不能一起生活下去,男方只需要找几个说和之人到女方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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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和之人会委婉的说出双方不合适,而女方的家人也都会很自然地答应,并不会觉得有难为情的地方。男方及女方的家长谈好以后,媒婆就会记录在册,男女方就成了自由之身。

虽然在这一时期,夫妻离异是比较普遍的事情,但是话语权还是在男方。而且女性也常常会因为男子的随意之举而受到很大的伤害。

  • 汉代及汉以后“七出”、“三不去”

前文我们说到的周及周以前,离婚手续并不完善,也不严格,只要是男子想离了,妻子娘家也同意,婚姻就算无效。但是到了汉代,朝廷已经颁布了法律。哪怕男子再怎么想离婚,那也必须是女子犯了“七出”之一,而如果女子符合“三不去”的情况,无论如何是不能离婚的。

《唐令》中就明确指出:“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者,杖一百。追还者,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虽然这样的法律对女子而言有一定的野蛮,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女子的利益和家庭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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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盛唐民风开发,双方可以和离

唐朝是我国古代历史上比较开放的朝代,也正是因为盛唐的繁荣之景象,整个社会在古代就显得比较先进。前文我们说到《唐令》中规定了“七出”和“三不去”。

但是其实,也规定了双方可以和离。夫妻生活不下去了,不光是丈夫,连妻子也可以提出。只要两个人都接受,双方签订了和离书,就能一别两宽。《唐律·户婚下》中也为此做了规定:“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但是这样女子有婚姻主动权的也仅仅是限于唐朝,到了宋代以后,尤其是明清时期,女子在婚姻中只能任人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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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古代历史上,离婚的形式

《韩非子·忠孝》中写的明明白白:“夫为阳,妻为阴。阴道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

接下来,我们就来探讨一下,古代那些离婚的形式。

  • 最常见的形式——休妻

首先,在所有的离婚形式中,休妻是最常见的一种。休妻的制度就是我们前文中提到的“七出三不去”。

《大戴礼记‍·本命》中就对“七出”所指的是哪些叙述的很清楚:“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七出”之中,其中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女子的品德,另一种是女子的义务。如不孝顺父母,这在古代是大忌,女子嫁出去那一定要将男方的父母侍奉得如同自己亲爹亲妈一样。所以,不孝顺父母的人,往往很容易被男方休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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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在电视剧中看到那些古代“妻管严”的,千万别被骗了!“淫去”说的是女方和别人私通,这也是品德问题,《周易》书中记载:“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这种一旦被证实,“三不去”都不管用了,男方能当场休妻。

“多言”相对比较正常一点,那就是妻子挑拨离间搬弄是非。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我们都不喜欢这种人的存在。

说到女子的义务,这就比较气人了。古人结婚其实目的很简单,那就是家里有“皇位要继承”。妻子一定要给自己生个儿子,女儿都不行。如果女子一直 没有生儿子,那丈夫就可以没有任何其他原因而休妻。

只不过作为现代人的我们都知道,生男生女都一样,而且都不由得女方。“妒”是指女子反对自己的丈夫纳妾,为什么将这一条放在女子的义务上,那就是因为古人眼里,女子就是传宗接代的工具。

纳妾能更好的为夫家延续香火,妻子阻止的话就很容易被休掉。对于这一条,我们只会想呵呵哒!为何将“盗窃”不放在品德里呢,其实是因为这里除了偷盗别人的东西,还有不能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理家里的物品。

《礼记·内则》书:“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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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两种,最后这个比较特殊,也没有人道可言。那就是妻子如果生了大病,丈夫也可以休妻。

《公羊传·昭公二十年》何休注:“恶疾,谓、聋、盲、疠、秃、跛、伛,不逮人伦之属‍也。”这种毫无人性的做法,也是可以不顾“三不去”而休妻的,可见,古代女子的地位何其低下。

“三不去”指的是回娘家无人可照顾、为公公婆婆守孝三年、贫贱夫妻丈夫飞黄腾达者不可休妻。

虽然古代女子的地位很低,但是这三条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女子的权益。尤其是第三条,凭什么可以一起吃苦,丈夫有钱有地位了就休妻。因此如果犯了“三不去”,男子是要受重罚的,还是比较大快人心的。

  • 政府干预——义绝

“义绝”指的是,在夫妻之间,如果双方的家属发生了政府不能容忍的事情,朝廷就会强制的让这二人离婚,不管夫妻愿不愿意。

虽然说这种强制干预一定程度上能杜防时态扩大,但是人家夫妻好好的,自己都不想离的那种,你算哪根葱一定要人家生离啊!《唐律.户婚律》还为此专门写了条款:“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夫妻不离的,还要受到制裁,实在是没有道理可言。

  • 和平分手——和离

可以说,从现代人的角度去看,“何离”已经是最正常最讲人情的离婚形式了。《唐律.户婚律》中介绍何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只要双方都同意,就可以签字离婚,而且必须双方自愿签字。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尊重女性,也是我们现在的离婚形式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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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后女子的归处

前文我们说到“三不去”,那么如果不符合“三不去”的,夫妻离婚后,女子怎么办呢?

首先是命好的女人,娘家不差钱,可以回到娘家养老,一辈子活得比较安逸。还有命更好的,找了个如意郎君,走上二婚的道路。比如我们著名的才女李清照,还有宋徽宗的皇后韦氏,那都是二婚获得了美满婚姻啊。

其次,就是命不好的,这种下场就比较惨了。有的会被卖出为奴婢,而有的会被强制二婚,不管女子接不接受。著名的悲剧《孔雀东南飞》中的刘兰芝就是这种悲剧的受害者。这种悲剧在我国古代历史上发生过很多,这就是古代女子的无奈,但是她们根本无力去抵抗。

总结

在我国古代,离婚是必须要有正当原因的。尤其是很多朝代为了巩固社会的稳定性,离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但是这些法律的规定,相对是不平等的,男子掌握了离婚的主动权,而女子虽然有少许的保护,但是也是很被动的。

三纲五常的思想禁锢着女子,阳尊阴卑的婚姻理念被信奉,而不论嫁给的丈夫是有着什么品性的人,女子也要遵从从一而终,不嫁二夫。

相比较古人来说,作为现代人,尤其是新时代的女性,我们不知道要幸福多少倍。从小受着法律的保护,长大了可以自由婚恋。遇到让自己心动的人还能先谈恋爱,合适了再结婚。

如果婚后发现双方不适合,还能提出离婚。女子在婚姻上和男人享有一样的主动权、这是新时代的进步,也是女性被尊重的体现。不管怎么样,希望现代的每个女性都能被尊重,嫁给心中所爱,长长久久。

参考文献:

《唐律.户婚律》

《公羊传·昭公二十年》

《大戴礼记‍·本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