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打赢后怎么处理 (行政诉讼官司赢了下一步怎么办)

行政诉讼官司打赢以后怎么办二审,行政官司上诉后还是败了怎么办

在市场监管局作为当事人的行政诉讼二审败诉案件中,有34.09%的案件是一审胜诉,而在二审中却败诉了。该部分案件涉及市场准入、食品安全、不正当竞争、广告、消费者权益等领域,主要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本期主要介绍广告和不正当竞争领域市场监管局一审胜诉、二审败诉的五起具体案件。

阅读指南

1.广告、不正当竞争领域案件的特点

2.广告、不正当竞争领域的五起案件

特别说明: 市场监管局一审胜诉、二审败诉案件的整体情况分析表在行政诉讼系列第6期。

1. 广告、不正当竞争领域案件的特点

据统计,广告和不正当竞争领域这五起案件有如下几个特点:

1.均 未经复议

2.主要针对的 行政行为 是行政处罚。

3.不正当竞争领域两起案件的二审法院均为 最高人民法院

4.广告领域的三起案件中,有两起案件二审法院以 处罚不当为由,对处罚数额进行了变更

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行政诉讼官司打赢以后怎么办二审,行政官司上诉后还是败了怎么办

2. 广告、不正当竞争领域的五起案件

案例1:戴春香与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8日,戴春香、武卫俊与常州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常州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戴春香、武卫俊出售金悦湾花园x幢x单元x室商品房,戴春香、武卫俊在房屋分层分户图上签名捺印。后戴春香、武卫俊发现常州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宣传广告系虚假广告,遂于2020年6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 举报 常州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金悦湾花园7幢1201室商品房过程中宣传“一梯一户”与实际情况“两梯两户”不相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要求撤销购房合同,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追究虚假宣传等。

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于2020年7月2日对常州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场进行了核查,并对有关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

2020年7月10日,市场监管局因客观原因延长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2020年7月13日、14日,常州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后向市场监管局作出《关于常州恒大悦府x甲x业主戴春香、武卫俊投诉事件情况说明》,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2020年7月15日,市场监管局经核查认为,关于一梯一户和两梯两户的区别,存在个人理解的差异,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故决定不予立案。关于撤销合同及赔偿的要求,已向举报人反馈,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走司法途径。2020年7月21日,市场监管局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戴春香。

戴春香对此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依法受理戴春香的举报。

【一审判决结果】

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戴春香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戴春香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

被上诉人(市场监管局)对于常州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售的涉案小区房屋是否有“一梯一户”的户型未调查核实;对“两梯两户”能否实现常州江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宣传中所指的“归家的顶级礼遇”、“尊享舒适私密”的效果亦 未进行任何调查 ;此外,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作出的涉案告知内容中称“关于一梯一户和两梯两户的区别,存在个人理解的差异”,但被上诉人对于其所指的上述理解差异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的相关事实也 未进行任何调查 。综上,被上诉人作出的涉案告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综上,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撤销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涉案不予立案的告知 ,并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对戴春香通过网络平台反映的涉案问题重新作出处理(其他内容略)。

案例2:江西益肤生物科技公司、崇阳县市场监管局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4日,原告江西益肤生物科技公司通过黄石华晟保健品有限公司向湖北省崇阳县益民药店销售益尔夫“妇科专家”35盒,该产品包装盒上标注有:“【功能主治】:*****适用于各类致病微生物引起的各种症状表现的妇科炎症和阴道感染,包括:霉菌性(念珠菌)阴道炎*****白带增多等妇科常见病。【卫生许可证】:赣卫消证字(2013)第0003号【生产企业】:江西益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内容。

被告崇阳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原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2019年9月4日,被告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并处以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结果】

被告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江西益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

上诉人江西益肤生物科技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益尔夫“妇科专家”凝胶包装上标注的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被上诉人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但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决定罚款十五万元, 明显偏高 ,本院应予纠正。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其相应部分。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 变更 被上诉人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决定对上诉人 罚款150000元为:决定对上诉人罚款100000元 (其他内容略)。

案例3:商丘市天铂文化传媒公司、商丘市睢阳区市场监管局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3日,被上诉人睢阳区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在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与凯旋路交叉口东北角,上诉人天铂传媒公司在代理、制作、发布一审第三人信华置业公司的“信华天街”房地产销售广告时,广告内容涉嫌含有投资回报的承诺,遂于当日立案调查,对涉案广告进行了拍照,并在睢阳区东方办事处茶城负责人刘振、凯旋社区干部曹明到场情况下,制作了现场笔录。

2020年2月3日被上诉人因疫情对该案中止调查,2020年3月3日恢复案件调查。被上诉人执法人员先后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16日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在依照法律规定程序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于2020年7月23日向上诉人送达了商睢市监工商听字(202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上诉人于2020年7月24日向被上诉人提出了申辩但没有要求听证,并提交了相关材料。但其提交的证据照片、邮箱截图、微信截图的原始载体并未提交。被上诉人据此认为上诉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立。于2020年7月29日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天铂传媒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没收广告费271,844.66元;3.罚款600,000元。

上诉人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结果】

被上诉人睢阳区市场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商丘市天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

睢阳区市场监督局及一审法院认定违法行为事实中刊登违法广告时间及广告费用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行政机关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的依法可撤销该行政行为,但鉴于从节约行政资源及司法资源的角度且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前提下,同时天铂传媒公司认可确实存在刊登违法广告的事实,被诉行政行为对违法时间及广告费用确有错误,本院依法对其变更: 变更 商丘市睢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没收广告费用271844.66元”为“没收广告费用50000元”。

鉴于涉案违法广告自刊登至被查处时不足一个月的时间,同时天铂传媒公司主动将涉案违法广告进行拆除,未造成严重的实际危害后果的情形。基于以上事实,若按照睢阳区市场监督局对被上诉人进行处以600000元的罚款明显不当, 本着过罚相当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同时考虑到当前实体经济的现状,本院 变更 睢阳区市场监督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中“罚款600000元”为 “罚款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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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王晓红、包头市市场监管局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长沙哆哆基公司与王晓红于2015年5月15日签订《哆哆基区域代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王晓红在内蒙古包头市及下属县城及乡镇代理“哆哆基”品牌。合同第十四条保密条款约定。

后海德公司以王晓红担任北京兴广公司监事且发展“位美汉堡”违反合同中竞业禁止规定为由提起诉讼,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内0204民初2225号判决,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王晓红给付海德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海德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以王晓红与北京兴广公司一起开办“位美汉堡”连锁店,擅自使用该公司原料和配比方案侵犯其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为由,向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

经调查、收集证据,2018年6月28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认为王晓红在未取得海德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公司“哆哆基”产品配料以及产品原料配比、操作流程方案提供给“位美”炸鸡汉堡店使用,侵犯了商业秘密,故责令王晓红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5万元。2018年8月16日,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王晓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晓红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从“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王晓红侵犯海德公司商业秘密的依据是否充分、包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处罚是否过重”两个方面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驳回王晓红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

首先,海德公司请求保护的是技术信息,但该技术信息不具有确定性。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技术信息的秘密性、保密性。最后,《委托生产保密协议》载明的产品是富琳特公司为海德公司研制而成,认定涉案技术信息的权利人是海德公司,主要证据不足,缺乏基本事实依据。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三项、《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规定, 判决撤销 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他内容略)。

案例5:北京兴广餐饮管理公司、包头市市场监管局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海德公司以北京兴广公司使用其配料、腌料、产品腌制配比表和产品炸制时间表生产出产品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主张北京兴广公司构成反向假冒,原审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内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海德公司的诉讼请求。

其他基本情况与 王晓红、包头市市场监管局行政纠纷案 相同。

【一审判决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包头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对兴广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原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兴广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结果】

其一,海德公司主张保护的《产品炸制时间表》《产品腌制配比表》缺乏秘密性和保密措施, 无法认定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其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哆哆基”产品配料属于海德公司特许经营的经营资源,兴广公司通过王晓红的“哆哆基”区域代理商身份购买取得“哆哆基”产品配料并用于发展“位美”炸鸡汉堡店加盟商的经营行为, 不属于对商业秘密的侵权使用行为 ,不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施行)第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规定, 判决撤销 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他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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