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香肉丝里没有“鱼”,老婆饼里没“老婆”,这似乎已经不新鲜了。但是你知道吗?“真皮座椅”实际上是“真皮坐椅”!那么,二者之间有差别吗?
有一位李先生从某品牌4S店订购了一辆轿车,订购栏里注明真皮座椅3000元。哎?座椅为啥还要单独标价呢?这种情况是车辆出厂时是织物座椅,没有配置真皮座椅,消费者在4S店选择另行付费加装真皮座椅。只要3000元,全车换真皮座椅,从乞丐版立刻升级到旗舰版,怎么想都划算!然而,李先生将车辆提走后使用不到两年,座椅就出现了破损、掉皮的情况。李先生找到工作人员讨要说法,工作人员以商品名为“真皮坐椅”的“坐”是“坐下”的“坐”,而不是“座位”的“座”为由,拒绝赔偿。
什么?玩文字游戏?
李先生认为4S店是消费欺诈,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返还价款并提出三倍赔偿。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订单上的商品名为“真皮坐椅”是“坐下”的“坐”,而不是“座位”的“座”,因此只是坐着的地方有真皮。这到底是不是欺诈?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对于消费欺诈是如何规定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结合这条规定,在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以销售的为“真皮坐椅”为由,拒绝对李某进行赔偿。在销售订单上标明的是“真皮座椅”,这已经造成了对于消费者的误导,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行为。
同时,该座椅没有任何标签及说明,无任何生产厂商、成分信息及质量合格证等,依法属于伪劣产品,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行为。
那么,4S店构成消费欺诈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根据这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对于李先生受到损失,只要提供双方完整的销售单据,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则可以主张退还真皮座椅价款3000元并提出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在这里提醒经营者们,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会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诚信经营才是王道啊!
本文作者:《高爽说法》律师帮忙团成员: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董家友律师